摘要:文章介紹了火災現場的特點,闡述了火災現場保護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方法及保護的時間,闡明了火災現場保護在火災原因認定工作中的重要性。
關鍵詞:火災調查火災現場保護火場勘查
火災現場就是在時間或空間失去控制的燃燒造成建筑物、構筑物和公私財物,人員(牲畜)傷亡,以及與起火原因有關證據分布的場所。它是火災發生、發展和熄滅客觀的真實記錄,是現場勘查的前提和基礎,是火災原因定性準確、證據確鑿的重要保證,是提取火災痕跡物證的場所。火災原因認定工作中,存在著一個較為普遍的問題,就是火災現場因火災撲救過程中和撲救后以及在勘查中沒有得到很好保護,致使很多重要的火災痕跡物證難以發現、收集,很難找到準確的起火部位和起火點,難以確定火災的性質、認定火災原因、查處火災責任者。如在調查一起商業店鋪火災中,受災店鋪共4家,建筑為20世紀50-60年代修建的磚木結構,經營紡織、服裝制品,火災過火面積150余平方米,直接財產損失20余萬元。由于沒有及時采取有力措施保護好現場,大火撲滅后,受災店主沖進現場各自清理未燒盡商品,待火調人員趕到現場時,現場一片狼藉,煙熏、炭化、房屋倒塌掉落等痕跡物證遭到了嚴重破壞。在整個火災調查現場勘查中,很難收集到客觀真實有力的火災相關證據,給現場勘查、火災原因認定、損失核定、責任認定等帶來了極大困難,盡管火調人員采取了各種措施,想盡了一切辦法仍然無法彌補現場被破壞帶來的嚴重后果,最終導致該起火災原因不明,責任不清。店主未得到賠償,蒙受了較大的損失,公安消防機構的形象也受到了一定的影響。
保護火災現場的目的,就是保護證明火災發生、發展的痕跡物證并為現場勘查提供有利的條件。
1火災現場的特點
(1)火災本身具有毀滅證據的破壞性。物質燃燒、爆炸本身就是一種破壞,火災現場是火災撲救之后留下的一個被破壞的現場。
(2)人們在撲救火災、搶救物品時,易使起火痕跡物證遭到破壞,在滅火中使用的水、泡沫、干粉等滅火劑對現場具有較大的破壞作用,在滅“殘火”時會損壞物品的本來面目,而滅火人員在滅火過程中為了盡快撲滅火災,搶救人員,疏散物資,需破拆建筑物,使現場物品的原始狀態以及起火蔓延痕跡、煙熏痕跡、房屋以及物資坍塌痕跡,引火物等物證遭到一定破壞。
(3)易燃易爆、化工產品、高分子合成材料廣泛應用,火災時參與燃燒增強了現場的復雜性。
(4)火災現場往往存在起火原因的多因性。如電氣、自燃、人為、雷擊等都有可能引起火災,有時幾種原因共同作用。
(5)火災的結果必然引起火災現場客觀物體的變化必然性。
2火災現場保護工作要求
依法保護火災現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火災撲滅后,公安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認定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按照公安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實的情況。公安消防部門有權根據火災事故調查的需要,采取各種方式來封閉火災現場,包括劃定保護范圍,為公安消防機構開展火災事故調查確定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事故責任,提供有效、有力的證據。起火單位按照公安消防機構的要求及時部署現場保護工作,組織人員維持秩序,服從指揮和安排,不得隨意進入現場特別是起火部位,擅自觸摸,移動搬用物品,破壞現場。
3確定保護范圍,采取保護措施
根據公安部《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火災事故發生后,火災事故調查人員接到調查任務后,應立即趕到火災現場,開展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火災調查人員到達火災現場后,首先了解發生火災前后情況,查證屬實后,根據現場情況及時劃定保護范圍。布置警戒線,設崗看守,設置禁止進入火災現場的警告標志和障礙物等,控制或禁止人員、車輛出入以保障事故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原則上在不影響現場勘查的前提下,保護范圍越小越好。
3.1遇到以下情況時,需要根據現場的條件和勘查工作的需要擴大保護范圍
a)燃燒面積大,起火部位不明顯,對起火部位看法有分歧,初步認定的起火部位與火場遺留痕跡不一致;
b)如懷疑起火原因是電氣設置故障時,凡屬于火災現場的用電設備,有關的線路、設備(如進戶線、總配電盤、開關、燈座、插座、電機和拖動設備及安裝場所)都應列入保護范圍。有時因電氣故障引起火災,起火點和故障點并不一致,甚至相隔很遠,則保護范圍應擴大到發生故障的那個場所。
C)對由于火災引起爆炸的現場,不論被拋出物體飛起的距離有多遠,都應把拋出物著地點列入保護范圍。有利于查找爆炸引起的破壞證據及其危害程度,有助于查明爆炸原因,分析爆炸過程,為預防火災爆炸事故提供理論和實踐依據。
3.2保護范圍確定后,要著手采取措施進行保護。要派人看管,布置警戒,警戒線要標劃在可能遺留痕跡物證地點的外圍,在警戒范圍內保證火場勘查工作進行時不受外界的干擾,又便于保密。對已確定的警戒圈應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即使是現場保護人員或受災單位的人,也不得無故進入現場,觸摸、移動、拿用現場上的各種物品,更不能擅自進行勘查。確需進入現場,必須取得公安消防機構同意,并應注意選擇適當的路線進入,盡量減少對現場的破壞。
4火災事故現場保護方法
4.1撲救中火災現場保護
滅火人員是滅火戰斗的主體,其首要任務是撲滅火災,搶救人員、疏散物資,防止火勢蔓延,減輕火災危害,這是毫無疑問的。由于滅火人員首先進入火災現場,可以觀察到燃燒的過程,而且,可以聽到火災燃燒爆炸、房屋倒塌的聲響,還可能聞到火災中不同物質燃燒的氣味等。滅火人員在進入著火建筑物時,應注意觀察出入口的狀況、門窗是否關閉、門鎖是否被撬、玻璃是否破碎及其他異常現象。并將這些狀況向火災調查人員反映,指揮員要注意觀察隨時掌握火勢發展狀況,及時調整滅火戰術,特別是起火部位,起火點地段要特別小心,盡可能不拆散已燒毀的結構、構件、設備和其他殘留物。指揮滅火人員靈活使用水槍射流,避免大水流沖擊所造成的破壞。火災發生無論是群眾撲救的或是消防隊撲救的,都應該注意發現和保護起火部位和起火點及引火物燃燒蔓延痕跡。
4.2火災被撲滅后的保護
火災被撲滅后,起火單位及轄區負責人應及時安排現場保護工作,同時積極與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聯系,請求派人勘查火場,待火場勘查人員到場后,協同起火單位再重新決定保護火災現場有關事宜。
4.3現場勘查中的保護
現場勘查也應看作是保護現場的繼續。有的火災需要多次勘查。對重大、復雜的火場在勘查結束后,仍須注意保護,待出現疑問時,再回到現場分析研究,直到徹底查明原因。勘查現場時不要隨意走動或翻動物品,防止踩毀覆蓋物的痕跡物證。清理堆積物品,移動物品或者提取物證時,動手前,必須從不同角度拍照、錄像、繪圖定位。對現場留有尸體痕跡物品,有縱火嫌疑的場所,均應嚴加保護,以防無意中破壞痕跡物證,同時應及時通知刑事偵察部門。對于現場的易失易損物證,現場提取之后由專人保管,待進行了見證或鑒定后妥善處理。現場勘查,仍需保留現場,直到向決策的領導匯報,當事人同意火災原因認定,才能解除現場的保護工作。
5現場保護時間
火災現場保護時間從發現火災時起,到當事人對火災原因及火災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認可為止。根據公安部《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火災原因、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自收到《火災原因認定書》、《火災事故責任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向火災事故發生地主管公安機關或者上級公安消防機構申請重新認定。火災事故發生地主管公安機關或者上級消防機構在收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基層公安消防機構作出的《火災原因認定書》在七日內送到當事人后,當事人在十五日內對火災原因、火災事故直接經濟損失核定無異議的,由火災原因認定機構,用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可以拆除現場,如當事人對火災原因認定損失核定有異議的公安消防機構不得同意拆除現場,當事人已向同級公安機關和上級公安消防機構申請復查的,待同級公安機關和上級公安消防機構重新復查后,才能拆除現場。
總之,火災現場保護是火災原因調查工作的基礎。所以,只有及時、嚴密、妥善的把現場保護好,為火災調查工作創造有利條件,現場勘查人員才有可能快速、全面、準確地發現、提取火災遺留下來的痕跡物證,才有可能不失良機地補充提供訪問的對象和內容,獲取證言材料,才能使每一起火災事故定性準確、證據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