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船舶國際化運輸的發展,水上運輸日益繁忙,船舶防火安全形勢也日趨嚴峻。船員既是船舶安全生產的操作者、又是直接收益者,其思想觀念和行為舉止與船舶安全息息相關,要把好船舶消防安全關,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增強船員的法律意識、責任意識,切實做好船舶消防安全工作勢在必行。
改變安全觀念增強法律意識
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維護水資源環境,國際海事組織(IMO)頒布了《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公約)及《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73/78)。截至1984年底,國際海事組織共有127個會員國。中國政府于1973年3月1日成為該組織的會員,隨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安全交通法》、《運輸船舶消防管理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一系列法律文件。法律文件對船舶設施設備維護、船舶航行值班、水域環境保護、船舶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詳細、具體的要求,是所有船舶和船員必須強制性遵照執行的法律。因此,船員應清晰地認識到船舶安全法律對船舶安全生產管理的嚴肅性和強制性。船舶安全法律的功效主要體現為:
——具有明示作用。船舶安全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告知船員,保障船舶安全、維護水域環境應該怎么去做,如何去做;哪些做法是合法的,哪些做法是違法的;違法者將要受到怎樣的制裁等。這一作用主要是通過立法和普法教育來實現。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實現廣大船員知法、懂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
——具有預防作用。船舶安全法律的預防作用主要是通過法律的明示作用和執法的效力以及對違法行為進行懲治的方式來實現的。法律的預防作用可以使船員知曉法律、明辨是非,即在船舶的生產過程中要求船舶和船員嚴格按法律履行自己的職責,并根據法律的規定來自覺地調整和控制船員的思想和行為,從而來達到有效避免違法現象的產生。
——具有規范作用。船舶安全法律的規范作用主要是通過法律的強制執行力來校正船舶和船員行為中所出現的一些偏離了法律軌道的錯誤行為,使之回歸到正確的法律軌道。船舶安全法律立法的原則是保護國家、船舶、船員的利益,固然帶有強制性。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最簡單的道理。法律的最終目的是強化船員的法律意識、促進船舶安全生產的效率,創造一個安全、穩定、高效、文明的船舶生產環境。
作為新時代船員,不能將船舶安全單純地理解為只有“航行安全”。應改變模糊的安全觀念、充分利用法律去指導船舶生產。要知法、懂法、守法。知法是守法的前提,不知法,就不知道怎么去守法。知法的關鍵在于平時認真學習和領會,并在實踐中不斷總結提高,只有知法才能使法律的明示作用,法律的預防作用得到更好地體現。盡管船舶企業也制訂有這樣和那樣的安全管理規定,但都離不開國家法律為基礎,是國家法律的延伸。在現代法制社會里,船舶要全面系統地保證安全,須靠廣大船員共同努力去克服工作壓力大、時間緊等困難,騰出有限的時間認真學習并掌握船舶安全法律,增強法律意識、豐富法律知識,用法律武器去管理消防安全、引導航行安全、督促值班安全、監督船員行為安全、維護水資源環境。用法律來保護自己、保護船舶、保護環境。
改變臨時觀念增強責任意識
船舶作為一個多部門、多工種配合作業的生產單位,肩負著船舶航行、設備維護、防火防爆、停泊值班等船舶日常事務性管理工作,船員的工作負荷非常大。特別是目前受全球金融風暴的影響,船舶物質條件、管理方法、人員素質等各方面的局限性,致使有些船員對船舶生產必須安全、安全促進生產這個辯證關系上的分析判斷能力存在一定偏差。在船舶生產與消防安全問題上通常習慣把船舶航行安全作為第一需要,很難將兩者有機地統一起來,顧此失彼淡漠了船舶消防安全。具體表現在消防安全工作口頭化、表面化、形式化。注重文件上傳下達,疏忽具體落實檢查;注重事后處罰教育,疏忽日常管理監督。這種錯誤的臨時思想觀念如不予以糾正,勢必影響船舶的生產安全。
如1990年9月11日,重慶"長江明珠"號豪華旅游輪在進行焊接廢氣鍋爐手動安全泄壓閥滑輪固定支架時,由于操作人員在施工過程中忽視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致使電焊落渣引燃不遠處餐廳內堆放的聚氨脂硬質泡沫和木條發生特大火災,主甲板以上設備全部燒毀,直接經濟損失482.7萬余元。
2009年1月2日銅陵縣一艘船舶在發動機器時,因平時缺乏對設備的安全檢查,未能及時發現和整改隱患,致使電線老化后引發大火,導致船上1300升柴油燃燒。
人的正確觀念產生,是人的大腦對客觀事物所作的正確反映。船舶是船員工作和生活的處所,其環境安全與否,與船員的利益安全、人身安全息息相關。而良好安全環境的創造除了社會、企業和家庭的支持外,最終還得靠全體船員長期不懈的共同努力才能實現。消防安全警鐘長鳴,安全才能生產,生產必須安全這是硬道理。只有加強船員的主人翁意識,使船員建立"船興我興、船損我損、唇齒相依、同舟共濟"的理念才能提高船員安全責任意識、認真做好船舶消防工作并從中積累豐富的安全管理經驗,才能真正做到船舶適航、船員適任、各司其責、安全高效。
改變松懈觀念增強防范意識
目前有些船舶,尤其是一些民營船舶,為單純地追求經濟利益,連法規要求船舶必需定期進行的安全學習和船舶消防演習制度都難以保證。既使有,也是走過場應對檢查。認為按規定配齊消防設備就行了。這種松懈的觀念通常導致船員培訓不到位、設備檢查不到位、消防演習不到位、預案實施不到位。一旦遇到火警,由于缺乏常規的滅火知識,不知所措漏洞百出,很難控制火情、撲滅火災,實屬船舶火災的高危區。據資料分析,船舶海事中,火災事故占總比例的20%,而火災事故的原因往往是船員消防觀念松懈所造成的。
2004年5月3日,一艘福建籍散裝貨輪因機器故障機艙發生大火,船員僅使用幾個手提滅火器滅火,當未能控制時又過早地關閉了機艙通道,從而使機艙內無法增援;忙亂中有船員試圖用消防水龍滅火,又因有人說"機艙油火不能用水"而停水。自始至終未想到使用固定滅火系統;船上的領導只能根據"機艙內煙很大"這一表面現象判斷火勢無法控制,眼睜睜的看著火勢蔓延,望火興嘆。
2002年6月7日,南通市港閘造船廠新建貨輪"光倫號"發生火災事故,在進行事故調查時,現場發現3個已動用過的手提滅火器安全插銷尚未拔出。
由此可見船員的安全防范意識與船員的專業知識、應變能力等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火災猛于虎,這些慘痛的教訓告誡廣大船員,要保住船舶防火安全這條防線必須改變松懈觀念、增強防范意識。
船員是安全生產的主體,船員的消防生產意識和專業技術水平,直接決定著船舶安全生產的狀況。所以要搞好船舶消防工作,必須改變船員思想觀念,將船舶消防安全理念根植于全體船員的思想深處。
1.以防為主應做的工作
做好船舶消防工作的關鍵是"強化制度、認真檢查"。制度是經驗的總結,是船員應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居安思危,未雨綢繆,船舶必需建立健全各項消防文件管理制度、消防設施設備維護保養制度、消防演習和安全培訓制度、日常監督檢查及獎懲制度等。要認真汲取他船火災的經驗教訓,把制度貫穿于船舶日常管理中、落到實處,形成船舶有效的規范管理和長效管理安全保障體系。
"安全重在檢查,檢查貴在堅持"。SOLAS公約和國家驗船部門對不同類型船舶的消防設置和防火要求均有相應的檢查規定。船員應以船舶安全法律為準繩,加強對船舶消防設施設備的檢查,加強對消防制度落實的檢查、加強對船員安全行為的檢查,以便能及時發現火災隱患,并本著不查清原因不放過、隱患不整改不放過、不汲取教訓不放過的"三不放過"原則,將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同時應能經受港口國(PSC)檢查、船旗國(FSC)檢查以及公安消防和海事部門對消防安全的監督檢查。
2.防消結合應做的工作
船舶消防工作,防要防得住,消要能消滅。要做到這一點,船員必須積極參與相關單位和船舶組織的安全技能教育培訓,認真參加船舶組織的消防演習和其他應變演習,以提高消防專業知識水平;掌握船舶各類消防設施設備的分布、技術性能和使用操作方法;熟悉船舶重點防火區域的結構和防火要求;熟悉船舶不同區域火災的性質、特點以及滅火程序、要領和人員分工職責。了解船舶不同時期的消防預案和船舶常規滅火、結構滅火、特殊滅火、緊急疏散的程序方法及要點,切實提高全員安全防范意識,把船舶消防工作想在前面、做在前面,做到消防制度完善、消防設備完好、消防技術精湛,這樣才能把住船舶消防安全關。
船舶防火安全管理是門重要學科。由于船舶種類、等級、結構不同,火災發生后的類型、部位不同,采用的防火措施和要求固不相同,其專業技術要求越來越高、越來越嚴。隨著國家經濟的不斷發展,科學技術在航運業的應用也不斷深入,各種類型的船舶應運而生,技術含量也日益增高,加上船舶貨艙容量大、各種艙室分隔較多、生活活動空間狹小以及接受外援機率小等特點,船舶一旦發生火災,撲救難度及火災危險始終是危及船舶安全的重要因素,因此,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來提高廣大船員的消防安全責任意識和法律意識,改變松懈的安全管理觀念,使廣大船員的思想和行為方式都能適應現代航運事業的發展意義重大。認真搞好船舶消防工作始終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故此,船員應把船舶消防安全工作為一個重要理念納入國家對船舶系統安全管理的總體戰略才是保障船舶安全的唯一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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