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兩次大規模事故的發生,至今很多人對于尾礦的認識還將停留在文字概念上,誰也不會想到,這是一把懸在很多人頭上的利劍。
去年9月8日,山西臨汾市襄汾縣新塔礦業有限公司(鐵礦)發生了重大的尾礦庫垮壩事故,這次事故被稱為“9•8”特別重大尾礦庫垮壩事故。
這次重大的尾礦庫垮壩事故直接造成了山西官場的地震,山西省省長孟學農已經引咎辭職。這次血的教訓,將原本不被重視的尾礦庫推上了風口浪尖。
其實,早在2006年12月27日12時20分,貴州紫金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貞豐縣水銀洞金礦尾礦庫子壩發生塌潰事故,約20萬立方米尾礦下泄,造成1人輕傷,下游2座水庫受到污染。
盡管事后國家對于責任人展開了大規模的問責制度,但究其根本原因,卻有更深層次的隱情。
刻不容緩
學界對于尾礦、廢石的資源地位的爭論普遍有兩種,一種觀點認為尾礦圍堰不屬于礦產資源的范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下稱《礦產資源法》)中對礦產資源的定義,認為圍堰、尾礦不是地質作用形成的,不是自然資源,因此它不適用于現行的《礦產資源法》。
而另一種觀點認為,尾礦、圍堰是石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的衍生品,在開發利用和監督管理上與礦產資源有著較強的關聯系和趨同性,尾礦、廢石是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形成的,不同于其他的工業固體廢棄物,屬于沒有利用干凈的資源,在開發利用的技術上和礦產資源是趨同的。
中國礦業聯合會調研部主任盧業授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采訪時表示,他傾向于第二種觀點,為此建議補充《礦產資源法》的有關條款,對尾礦、廢石在礦產資源法修正案中作出解釋,建議管理只能歸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同時建議制定《尾礦、廢石管理辦法》,確定各級管理部門對礦山尾礦、廢石的管理職能、權利和義務;明確尾礦的權屬;制定市場準入條件。
“我們做過調研,對于尾礦和廢石的完善立法刻不容緩。”盧業授同時表示。
自2006年起,國家已將節能減排工作納入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并作為一項重要指標調控宏觀經濟。
盧業授認為,在礦產資源領域開展礦山尾礦、廢石綜合利用將有利于緩解資源瓶頸和推動國家節能減排目標的實現,同時礦山尾礦、廢石的大量排放及堆存,占用了大量土地。
根據中國礦業聯合會的數據統計,礦山尾礦、廢石直接破壞和占用土地約達2萬平方公里,且正以每年200~300平方公里的速度增加,間接污染的土地面積更高達67萬平方公里,尾礦已成為土地占用和環境污染最主要的因素之一。
一個年產200萬噸的鐵精礦選礦長,建一座尾礦庫需占地800~1000畝,(一畝約等于677平方米),也只能維持10~15年生產之用。據粗略估計,我國2000年尾礦、廢石破壞土地和堆存占地面積達到1.87萬~2.47萬平方公里,且每年仍以300~400平方公里的速度擴展,其中包括大量的農業和林業用地。
山西焦煤西山煤電集團有限公司調研資料顯示,截止到2006年底,在用排矸廠12座,占地面積約3500畝,矸石存總量約6150萬噸。大量的矸石山壓占土地,改變原地形地貌和地表徑流,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對矸石處置不當易發生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
由于土地資源越來越緊張、征地費用越來越高,導致尾礦庫的基建投資占整個采選企業費用的比例越來越大,且尾礦庫的維修也需消耗大量的資金。據統計我國冶金礦山每噸尾礦需匡威庫基建投資1~3元,生產經營管理費用3~5元,全國冶金行業現有運行中的400多座尾礦庫,每年的營運費用高達7.5億元之多。
“因此將尾礦、廢石的綜合利用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推動礦山尾礦、廢石綜合利用的產業化進程,有利于緩解資源瓶頸、節約并保護土地資源,為實現國家18億畝耕地紅線提供保障。”盧業授進一步認為。
尾礦之患
尾礦對地面環境的污染主要表現在尾礦庫揚塵和殘留選礦藥劑對環境污染兩方面。
我國一些礦山嵌布粒度細,為了達到單位解離,需要將礦石磨得很細,這樣的尾礦被排放到尾礦庫自然干涸后極易揚塵。遇到大風天氣,表面的尾礦砂會不斷地被風吹到周邊地區,導致該地區的土壤污染、土地退化、植被枯萎,對周邊的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的不良影響,有時甚至直接威脅到人畜的生存。
另外,在選礦過程中使用的一些藥劑會殘留在尾礦中,尾礦長期堆存會產生有害的氣體或酸性水,流入附近河流或滲入地下水,嚴重污染河流及地下水源。如選金用的氰化物就是一種劇毒藥劑;選礦中常用的黃藥、黑藥、酚類化合物在水中會散發出難聞的氣味,對人畜非常有害;還有一些原存于礦石中的重金屬元素,深入地下水或河道中也會造成嚴重的生態污染。
我國礦山尾礦、廢石堆存數量大,不僅占用了大量的土地、污染了環境,同時也存在著安全隱患。據相關機構統計,在全國的尾礦里,有重大特大險情的尾礦竟有數十處之多。
我國現有7610座尾礦庫,正常運行的約有4800座,險庫和危險性較大的尾礦庫約有2810座,占37%。由于企業關閉破產、企業改制和企業經濟效益等原因,尾礦庫隱患治理問題一直沒有得到有效的解決,一大批危庫、病庫時刻面臨著潰壩的威脅,服役到期需要閉庫、因隱患未治理而無法閉庫或已經閉庫但隱患仍然存在的尾礦庫大量存在,給社會穩定、人民生命財產及環境安全帶來重大隱患。
甘肅白銀集團公司的資料介紹,尾礦庫長期大量的貯存尾砂經風化、侵蝕,損壞了山體植被,改變了原來的地貌,破壞了周邊自然生態環境。同時,尤為嚴重的是,多金屬尾礦壩現基壩多出出現嚴重的安全隱患,如遇大雨而引發山洪,造成尾礦壩垮塌,尾砂及多種有害重金屬離子會隨洪水直泄而下,流入黃河,污染黃河,存在著嚴重的生態災害。
有關部門統計,截至2007年我國共有7610座尾礦,尾礦積存量約55億噸,其中,鐵礦尾礦28.6億噸,有色金屬尾礦23.1億噸,金礦尾礦2.97億噸,化工尾礦0.33億噸。
法律瓶頸
2006年10月,江西省興國縣礦產資源管理局依據江西省國土資源[2005]129號《關于尾礦、廢石開發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文,對沒有辦理采礦許可證,在畫眉坳鎢礦礦區內河道里,擅自開采鎢礦尾礦砂的興國縣春茂礦業有限公司作出停止開采、沒收礦產品(毛鎢砂1433公斤)的行政處罰決定。
然而,興國縣春茂礦業有限公司并不認同興國礦產資源管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于是一紙訴狀將興國縣礦產資源管理局告上法庭。
由于《礦產資源法》規定,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法律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而尾礦是人為開采后形成的,雖然《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等文件規定:從尾礦中回收礦產品的經批準可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等條款,但從法律的角度上沒有明確尾礦屬于礦產資源。使地質礦產部門對尾礦的開發利用管理缺乏法律依據。
因此,法院的判決結果也讓興國縣礦產資源管理局大為尷尬,法院認為:法律法規并未對尾礦開采作出規定,江西省國土資源廳[2005]129號《關于尾礦、廢石開發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文件,不具法律效力,行政管理部門不能對其處罰。
于是,之后關于尾礦的問題,地方的礦產資源管理局一度處于小心謹慎之中,由于沒有法律的界定,主管部門無權再干涉一些企業對于尾礦的開采,這種情況在一些地方甚至愈演愈烈。
盧業授也認為,礦山尾礦作為一種二次礦產資源,隨著礦山企業、政府、主管部門對尾礦整體利用的認同,在礦政管理中遇到的首要問題就是產權的歸屬。
有采礦權的礦山尾礦,權屬歸采礦人毋庸置疑;雖已閉坑但采礦權人還在,可是在尾礦庫的處置與環境保護責任上卻是企業、主管部門、地方政府、環保部門各執一詞。蔑視采礦權的礦山尾礦庫利用由于產權歸屬不明,是礦政管理工作中的難點,是造成一些地區非法濫挖亂淘現象嚴重、管理難度大、礦區礦業秩序的混亂局面難以有效控制、尾礦庫安全受到威脅、礦區生態環境有可能進一步惡化的主要原因。
缺乏強制性的約束法律。我國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對礦山尾礦、廢石等固體廢棄物的管理與利用僅作了原則性的要求,并未制定強制性措施,致使尾礦、廢石的綜合利用與治理成為礦山企業可做可不做的事,再加上綜合利用的難度大、缺乏科研開發能力與經費不足,使礦山企業因缺乏壓力而積極性不高,造成許多的礦山尾礦庫、排料場長期得不到治理,甚至處于無人管理狀態。
并且,更為嚴重的是,目前沒有一家專門的機構來做尾礦和廢石的工作,尾礦的工作仍然任重道遠。
盧業授最后表示,在雨季到來之前,應該對尾礦庫,特別是有采礦權的尾礦庫,當地政府應該組織發改委、國土部門和安監部門做一次全面的排查工作,防止次生災害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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