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2月27日,遼寧省某企業在夜班生產過程中,發生一起因飲酒上崗造成右腳受傷的事故。
事故經過:
2月27日15時左右,該企業一名臨時工李某來接班,工段長發現他喝了酒,便命令他16時的班不要上了,隨后安排另外2名工人代替李某上崗工作。17時下班前,工段長巡回檢查時,沒發現李某在本生產區域。21時20分,頂替李某的2名工人同時離崗去吃飯,此時設備正在運行。飯后回來,其中一人發現此時的李某雙腳已掉入慢速轉動的設備內,于是立刻采取緊急停車措施,并向當班領導報告。聞訊趕來的眾人花了兩個多小時,才將李某救出并立即送往醫院搶救,李某的右腳被嚴重絞傷。
事故分析:
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一是李某上崗前違章飲酒,這應該屬于嚴重違章行為。二是當李某被工段長停止上崗之后,又未經允許擅自上崗。可以這樣講,這起事故的發生李某應該承擔全部責任。企業應該總結的教訓,是平時規章制度執行不嚴格所形成的違章意識。
事故教訓與防范措施:
這起事故暴露出該企業執行規章制度不嚴的問題。據了解,該企業包括崗前安全教育、培訓、考試在內的各種規章制度齊全,但執行得并不嚴格。規章制度執行得不嚴格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有關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即上崗前不準飲酒,凡是上崗前飲酒的,一律停止作業,并且給予嚴厲的處罰。應注意的是,在原勞動部頒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和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中,都明確規定了酗酒或者醉酒導致傷亡的,不能認定為工傷。這一點,企業應在安全教育中講解清楚。二是按照制度規定,非本崗位人員和不在崗的本崗位人員不得亂動設備。崗位工人應經常對所轄設備進行巡回檢查,非本生產區域內人員,不得在本生產區域內滯留;在班時間不得脫崗。按照這一規定,李某沒有資格出現在生產區域,也不應該出現在生產區域,如果出現了,說明規章制度在具體的執行中存在著漏洞,這正是企業需要改進之處。
應采取的防范措施,一是以這起事故為教材,認真吸取事故教訓,教育職工遵章守紀,切實做到“三不傷害”。二是加強安全管理工作,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及時糾正,對嚴重違章行為必須予以嚴厲處罰,絕不能姑息遷就,應該認識到,任何姑息遷就都是在制造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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