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是企業安全生產面臨的一個老大難的問題,也是安全生產的一個頑疾,它根深蒂固。我們對違章似乎有點無奈,但絕對是深惡痛絕。但是在這無奈和痛恨的背后,我們是否反思過我們在認識和行為上存在誤區,而正是我們在認識和行為上的偏差,又在客觀地助長了違章的產生。
一、違章定論的隨意性與無章可循。違章,顧名思義就是違反違背了章程,就是違反了企業所制定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規定和要求。要違章,首先要有章可違,如果沒有章,又何談違章,F在我們一些企業,管理規章制度、崗位操作規程、設備操作規程、工藝規程等本身就不健全,而且平時對操作者的不規范、隨意性的操作行為并沒有提出整改要求,也沒有去補充制定完善具有指導性的作業指導書來規范這類隨意操作的行為,而當事故一發生,又往往會自覺或不自覺地把當事人的不規范的操作行為往違章上靠,不管企業有沒有章法,首先定你個違章再說。本人看到過這樣一篇文章,說的是某市一家企業倉庫著火,工廠的事故報告,上級主管部門的通報,當地的新聞媒體的報道都說著同樣的一句話:“由于工人違章作業,用長鐵管敲擊危險化學品,引起爆炸……”而后來經過專家的進一步調查分析,引起火災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該企業在化學品的管理上違反了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貯存規定,并非是因工人違章所致。這樣的案例絕對不是個例。
二、違章主體的局限性。我們習慣把對違章的查處叫做“抓違章”,那誰抓違章,自然是管理層和領導層,工人總不會自己去抓自已吧。這樣就使管理層和領導層形成了這樣的概念,制度是針對普通員工的,管理者是制度的制定者,說的話就是規章制度,做的事就是行為準則,所以不存在是否遵守制度的問題。這樣就自然而然地把違章的主體圈定為普通的員工,而管理者領導者可以超脫于規章制度之外,一個企業的規章制度對管理者和領導者沒有其約束性,這又是多可怕的違章,而這種違章的影響和后果遠比員工的違章行為的危害大。舉一小例以佐證:一企業的分管安全領導,下車間生產作業現場就是不帶安全帽(該企業有規定:凡是進生產作業現場的管理人員及外來人員等必須佩帶安全帽),光著腦門在車間內來往穿梭?上攵a作業現場那些規規矩矩帶著工作帽、安全帽的生產工人有何想法,那些本身就不自覺佩帶工作帽、安全帽的工人又有何舉動。以此為榜樣,工人們不違章那才怪呢。另處,在生產過程中企業的領導層還存在著違章指揮現象,這與員工違章作業是一樣的性質,是一種違章行為,而對這樣的違章行為又有誰來查處呢,即便因違章指揮犯點事,領導層又往往顯得比較寬容,一般也有很多的理由為其違章行為開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
三、違章處理的狹隘性。違章必究,對違章的處理我們習慣上就是罰款,嚴重一點的還要加上行政處分,而且,為了糾正習慣性的違章,我們還不斷加大處罰力度,層層加碼,罰款從原來的罰款幾元到現在罰款幾十元甚至幾百元,有的還處以下崗的行政處分,力度不可謂不大,但違章依舊,習慣性違章并沒有得到根本改變。真有點“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這是為何,因為我們把違章處理理解成了單一的嚴肅處理和罰款,并沒有對產生違章的主、客觀原因進行追究和處理,并沒有尋找違章的根源,從源頭上進行處理。有的違章不是操作者本身有意所為,而是設備設施存在缺陷、作業環境的限制、作業條件的不完善,或者規章或者規程或者管理本身存在著不合理,對于這樣的違章處理決不是一張罰款單就能解決了的事,而需要我們花錢、花力氣去對產生違章的根源進行處理,提高設備的本質安全來改變物的不安全狀態,改善作業環境的不安全條件,建立“以人為本”和人性化的管理理念,盡所能給生產作業現場的操作人員創造一個相對安全、清潔、文明的作業環境和作業條件,這樣對制止違章才會起到一個好的效果。試想,我們如果在磨刀間內配置一些防護眼鏡供磨削操作人員使用與磨刀間內不配置防護眼鏡而只是空洞的說教要求操作人員帶防護鏡操作這兩種方法相比,哪一種情況下不帶防護眼鏡進行磨削作業的違章行為會多呢?(注:本人所在的企業就鮮見磨刀間內放置防護眼鏡供操作人員佩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