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控制工業爆炸事故的發生,我們詳細分析了近年來我國發生的特大、重大工業爆炸事故40多例,占近年業特大,重大工業爆炸事故案例總數2/3以上。雖然事故發生的后果是隨機的,即受偶然性因素的原因;但事故致因則不是隨機的,而是系統性因素即非偶然性因素的影響結果。因此,這40多例事故的致因對于我國近年來全部工業爆炸事故的致因來說,具有合理的代表性。
一、 瓦斯爆炸事故
1、 直接原因
(1) 瓦斯濃度超限的原因
a. 停電造成停風
b. 停風
——局扇被違章關停(包括對臨時停工的地點停風);
——局扇故障或損壞而無備用局扇
c. 風量不足
——局扇無風筒;
——風筒破損漏風;
——備用局扇通風能力不足;
——錯誤地在風門上設置調節風窗;
——有效通風斷面小,原因是巷道失修,或挑頂后煤渣堵塞一部分通道等;
——風流短路,如正、副巷間無隔風閉墻;
——通風線路長。
d. 瓦斯抽放管位置滯后
e. 礦井結構上的原因
——形成盲巷
——形成獨眼井,如二工區連通,其一不用后塌堵,另一個變成獨眼井;
——井下大面積老空,如頂板硬、采煤后不落造成;
——瓦斯涌入其他區域,如連通或串聯造成。
f.瓦斯涌出
——綜合因素造成巷道冒頂,使瓦斯異常涌出;
——工作面出口壓力集中,加快煤壁瓦斯涌出;
——工作面掘進放炮,使瓦斯大量涌出。
(2) 火源的形成
a. 違章放炮
——明火放炮
——用煤電鉆電源的插銷放炮
——用煤電鉆電源線放炮,放炮母線與電源線搭接產生火花
——炮眼未封填炮泥或封填不好;
——未實施“一炮三檢”制度,如放炮裸露導致短路。
b. 帶電操作
——帶電檢修開關;
——帶電修理煤電鉆;
——帶電檢修煤電鉆電源錢。
c. 機電設備失爆,沒有“三大保護”
d. 明電照明
e. 撞擊、摩擦,如:
——工作時鐵器;
——U型鋼棚;
——金屬支架。
f. 礦燈、如礦燈拆卸,礦燈燈線打火
g. 井下吸煙;
h. 電纜短路;
2.使后果嚴重的原因
(1) 搶進度,安排多個掘進點同時作業,增加入井人員;
(2) 沒有貫通后的防爆安全措施;
(3) 沒配備自救器,或對自救器的使用、監管不嚴;
(4) 無直通地面可供人行的安全出口(尤當無備用電源的情況下);
(5) 緊急狀態的信息傳達遲緩;
(6) 爆炸使巷道冒頂、坍塌;
(7) 事故后主扇空轉。
3.管理原因
(1)(設備、設施管理)
a. 通風管理
——無通風系統
——通風設施不全
——通風線路長;
——工作面風電閉鎖裝置故障而不處理,甚至拆除而不更新;
——局扇無專人管理,隨意開停;
——巷道嚴重失修,有效通風斷面小;
——無專職通風技術人員。
b.瓦斯管理
——工作面瓦斯涌出量高,而排放方式不能將瓦斯稀釋到規定濃度之下;
——在瓦斯突出危險區掘進后,未按《防突細則》采取預防措施;
——瓦檢員對巡視路線、巡視點和檢查時間不清;
——無瓦斯監測報警系統或系統損壞而不更換。
——瓦檢員數量不足或無專職瓦檢員;
——假檢、漏檢、偽報;
——無瓦斯檢查記錄和審批制度。
C.機電管理
——無備用電源;
——不使用便攜式報警儀或報警礦燈;
——機電設備失爆,包括礦燈失爆;
——井下變壓器容量不足,局扇、絞車不能同時運行。
(2)人員管理
a. 用工制度混亂,工人流動性大;
b. 對新工人、特殊工程工人不按要求培訓、考核,造成工人素質低、違章操作;
c. 用無證人員。不稱職人員擔任無資格的工作;
d. 不按規定對一些專門崗位設置的專職人員。
(3) 對程序、制度、工藝的管理
a. 技術審批人員對作業規程未嚴格審批;
b. 沒編制災害預防計劃;
c. 規程制度不健全,責任制不清;
d. 新開工程無規程、無安全措施;
e. 采煤方式落后;
f. 巷道布置不合理;
g. 沖擊地區危險區采用金屬機構;
h. 井下炸藥、雷管亂放;
i. 職能部門協調、溝通不及時,向上、向下報告、傳達、反饋信息不及時;
j. 領導值班脫崗。
(4) 企業領導者的嚴重違法問題
a. 不調查瓦斯情況就投入生產;
b. 、超設計能力、超負荷盲目開采;
c. 降低標準,如根據井型,本應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卻執行《鄉鎮煤礦安全規程》;
d. 在明知未形成完整通風系統的情況下,不按規定每日審閱瓦斯記錄;
e. 工作面設計不報審,或不經審批即動工;
f. 外包以包代管;
g. 井下停風不撤人;
h. 已知瓦斯濃度超限,不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還要“湊合著干一班”:
i. 無證開采;
j. 在無證礦整頓小組停電、礦領導自己簽字停產后又擅自恢復生產。
(5) 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的責任
a. 未進行或未認真進行“三同時”審查;
b. 規程審批兌現方面存在缺陷;
c. 對無證開采制止不力,甚至支持、縱容;
d. 對所屬、所在地煤礦監督管理不善。
二、 煤塵爆炸事故
1、 違章放炮作業;放炮前不灑水,封炮時炮泥和煤渣混用,不使用水泥炮,起炮時采用反向裝置爆破;
2、 煤塵檢查清掃責任制度不落實;
3、 對爆炸性煤層,對改擴建的煤層,以及對一般煤層,在設計及災害預防計劃中無綜合防塵措施和防塵管理制度。
三、 火藥爆炸事故
1、 煙花爆竹爆炸
(1) 直接原因
a. 在堆放藥餅子的屋內放火爐烤火;
b. 堆放于院內,用塑料薄膜復蓋的半成品花炮,因降雨使藥物吸濕受潮,發生化學反應,天晴后溫度急驟升高,聚集熱量不能散發,自燃爆炸;
c. 配藥員身穿化纖衣物作業,在往搪瓷盆內稱裝煙花過程中操作不當,產生靜電或金屬撞擊火,引起煙花混合藥爆炸;
d. 兌藥切引工違反規定(國標),使用剛切過油蠟紙又不鋒利的菜刀在插引工中流動切引,切燃引線,引線燃燒引起火炮爆炸;
e. 兌藥比例嚴重錯誤,裝藥量超標,且使用違禁藥品,因此加劇了爆響劑的爆炸活性;
f. 生產過程中過量使用氯化鉀、礦化銻;
g. 將裝藥過程中用鐵棍夯實泥堵時炸散的“二踢腳”打捆送入半成品庫存放。
(2) 管理原因
a. 生產場所不具備該類生產的條件,不安全因素多
——不懂生產技術和安全知識,從業人員未經培訓;
——危險工序與一般工序交叉設置,配藥作業和藥品、半成品存放在同一房內,成品、半成品超量儲存,亂堆亂放;
——無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b.雇主的嚴重違法行為(在申報此項生產未被批準或根本不申報或被取締后非法私自無證生產)
c.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的責任
——對火炮廠未進行“三同時”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未按有關規定把監督火炮廠的藥物配方情況納入管理范圍;
——執法不力,在杜絕無照(證)生產、違章生產方面未履行職責。
2、 雷管運輸爆炸
(1) 直接原因
——超高裝載
——押運人員離位
(2) 后果嚴重的原因
途經人煙稠密的城鎮(未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機關)。
(3) 管理原因
——派用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的司機運送雷管車;
——購銷雙方違反民爆器材管理條例,私訂民爆物品供需合同,不按公安部門審批的運輸要求,更改雷管運輸數量。
(4) 有關部門的責任
當地公安部門未征得發證機關同意,延長過期的雷管運輸證的有效期。
3.軍藥爆炸
(1) 直接原因
民工長時間為工細度為100目的黑索金,積累了大量炸藥粉塵;機械撞擊、振動摩擦聚集能量,形成高壓靜電和熱點,達到足夠的起爆能而引起爆炸。
(2) 管理原因
加工機械、工房無任何安全措施;生產人員缺乏有關技術和安全知識。
(3) 有關部門的責任
——軍用爆炸物 品管理不嚴,源頭失控:與地方簽訂名為銷毀實為銷售炸藥的合同;
——地方經濟綜合部門個別人喪失原則,以權謀私,執法部門一些人徇私枉法:計委、物質局、公安局對為合法銷售而寫出的“處理”炸藥的報告予以批準,使非法銷售,加工得以進行。
4、彈藥爆炸有一具體案例
(1) 直接原因
過期彈藥的熱自燃(火藥自燃或煙火劑自燃或火工品自燃)引發彈藥庫的彈藥爆炸。
(2) 管理原因
(3) 儲存的中外生產的絕大部分彈藥超過了使用期限,對所存彈藥的安全技術管理缺乏經驗。
四、 液化石油氣(打火機廠)爆炸事故
1、 直接原因
打火機充氣、放氣、選揀或返修作業在不通風的屋內進行,泄漏的液化石油氣與空氣混合達到爆炸極限,遇明火而爆炸。
2、 管理原因
生產條件不具備,生產場所危險性大。
3、 根本原因
違法從事易燃易爆品生產,在被明令禁止生產或停產整改的情況下,仍私自生產,要錢不要命。
4、 有關部門的責任
——有關部門包括主管部門督查不力,使禁產、停產的指令不能落實;
——有關部門在審查項目時,未全面調查論證,未提出在安全方面的要求。
五、 與化學有關的爆炸事故
1、 直接原因
(1) 球罐排污閥門法蘭密封局部失效。液化石油氣大量泄漏,蔓延后遇火花爆炸;
(2) 在試制煤炭助燃劑的配料過程中,由于對主要原料的化學性質不了解,采用非防爆均勻攪拌的方式操作,引發爆炸;
(3) 違章指揮無證焊工在不具備安全動火的條件下焊接,引起炸藥爆炸;
(4) 產品的主要成份和某些原料均屬甲類易燃易爆物質,生產中遇明火爆炸;
(5) 化學危險品倉庫強氧化劑和強還原劑混存、接觸、發生激烈氧化還原反應,形成熱積累,導致燃燒,再導致爆炸品爆炸;
(6) 硝酸泄漏造成硝化系統硝酸含量增高和硝化物最低凝固點前移,導致劇烈反應;因設備問題造成反應不均勻、局部過熱,使硝化物分解燃燒;因處置方法不對,火熱蔓延引起爆炸。
2.管理原因
(1) 泄漏問題:未增設有效緊急止漏的裝置(不復雜);未在易漏地點增設液化石油氣濃度報警裝置。
(2) 試制試劑問題:提供技術和組織指揮試制者不了解工藝流程、原料化學性質、計量、摻入工序;廠生產部門未提建議、疏于管理;領導未對組織試制者認真考查,未向上級和主管部門申報方案、組織論證;總廠負責部門未予督查,總廠領導對所屬企業生產情況不明。
(3) 違章電焊問題:在不具備保證安全的條件下,廠領導簽發動火證,拒絕派送未取得合格證的焊工參加技術培訓。
(4) 易燃易爆物質遇明火爆炸問題;工藝設計不完善,生產設備選型不妥,廠房的設計、施工弊端多,降低防爆標準,人員隨便出入生產場所,職工隨便吸煙。
(5) 化學危險品倉庫爆炸問題:嚴重混存各類化學品,違反審批的關于危險品存放種類的規定。
(6) 硝化物分解燃燒引起爆炸問題:設備老化,工藝落后,異常情況發生時不易控制和處理,硝化機分離器沒有自動放料裝置。
(7) 某些共性問題:對職工操作技能、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不夠,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巡查制度不落實。
3.領導的嚴重違法問題(化學危險品倉庫爆炸事故)
為獲得經營化學危險品的許可,弄虛做假,把不符合安全規定的干雜貨平倉說成是符合安全規定的危險物品倉庫,騙得許可證。
4.有關部門的責任
(1) 甲類易燃易爆物品遇明火爆炸事故:
高新技術開發區的建設中不重視安全生產,在立項審批中把關不嚴。
(2) 化學危險品倉庫爆炸事故:
——地方執法部門(公安局)為下屬公司(占有股份)控制化學危險品經營開方便之門,解決營業執照、登記注冊、經營許可證,凡進入該地區的化學危險品,一律存放在下屬公司。
——地方政府未對不符合條件的公司的申辦嚴格審查就予以批準。
六、 其他爆炸事故
1. 鍋爐爆炸(北侖巷發電廠事故)
(1) 直接原因
鍋爐爐膛的結構設計和布置存在缺陷,導致嚴重結渣。
(2) 上級部門的責任
由于運行不正常,再熱器管壁溫度連續超過報警溫度,雖采取措施但無效,按運行規程規定應停爐。因此,運行值班長多次向地區和省電管局總調度請求停爐。但上級部門非但不同意停爐,而且還要求再提高鍋爐負荷,要求堅持運行到計劃檢修時再停爐。
2. 水蒸氣爆炸(酒鋼事故)
(1) 直接原因
——風口區域性不活躍,存在呆滯區,爐內透氣性差,爐內發生懸料、崩料等,這些因素的綜合效果使爐內急劇汽化、體積驟脹而爆炸;
——爐皮已形成多處裂紋,修復過程不能根本改善,爆炸瞬間爐皮多處脆性斷裂、崩開,推倒爐支柱,使爐體坍塌。
(2) 管理原因
——長期帶病運行,問題十分嚴重,未果斷提前大修;
——上次大修留有隱患:方案缺乏科學依據,冬季施工影響徹磚質量;在不完全具備開爐條件的情況下組織開爐;
——高爐操作和維修管理、技術措施方面存在較多問題。
(3) 上級部門的責任
下級于事故前3年即提出中修和大修問題,但因種種原因,其中主要是任務指標的原因,管理決策失誤未提前大修。
3. 可燃氣體燃燒爆炸(“大慶”62號油輪事故)
(1) 直接原因
輪機長違反海運局關于在船舶上動火的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在電焊工作間進行操作),動電焊燒焊,高溫明火進入管道,引燃管道內可燃氣體。
管道內可燃氣體的存在是因為用消防蒸氣滅火時在管道形成破口,停汽后的負壓使與破口連通的輪倉內殘存的油蒸汽與空氣混合。
(2) 管理責任
輪機長無視有關規定,本身又無電焊作業操作證,違章指揮動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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