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安全生產的監管體制正處于創新和完善時期,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相對滯后,人們安全法律意識比較淡薄,在安全生產領域還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因此,加快安全生產法規體系建設的任務依然非常艱巨。
安全生產法規體系的現狀
建國50多年來,我國頒布并在用的有關安全生產的主要法律法規約 280[1]余項,內容包括安全衛生類、三同時類、傷亡事故類、女工和未成年工保護類、職業培訓考核類、特種設備類、防護用品類及檢測檢驗類。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安全生產法制建設有了很大進展,先后制定并頒布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礦山安全法》、《勞動法》、《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建筑法》、《消防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有關部門也根據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先后制定了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安全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根據有關法律的授權和本地區實際工作需要,相繼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安全生產法規、規章。
這些法律、法規、規章構成了我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要內容,對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減少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別是《安全生產法》的公布實施,是我國安全生產領域影響深遠的一件大事,填補了我國安全生產立法的空白,是安全生產法規體系建設的里程碑,它標志著我國安全生產工作進入了一個新階段。
我國政府歷來都很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在“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總體方針下,使安全法規體系建立得到發展。目前我國的安全法規遵循 “三級立法”的原則,即在國家法規、政策的統一指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立法的積極性,形成全國人大,國務院及其部門、地方立法部門的三級立法體系。
我國安全生產法規體系初步完善,至少覆蓋如下八個方面的法律法規:綜合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礦山安全法規子體系,危險物品安全法規子體系,建筑業安全法規子體系,交通運輸安全法規子體系,公眾聚集場所及消防安全法規子體系,其他安全生產法規子體系和我國已批準的國際勞工安全衛生公約,從而初步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法規體系。
安全生產法規體系建設是一項艱巨、漫長的工作,每一個法律法規和標準的制定,都需要大量的調查、實驗、試驗等研究工作,只有在大量研究的基礎上,才能制定出適合國情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由于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研究不夠,尤其在市場經濟初步發展的過程中暴露出來的新問題、新情況,立法工作沒有跟上,有些方面法規還是空白,或者某些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還停留在原勞動保護法規的計劃經濟模式下,不能適應時代發展的要求。
由于我國法制化建設起步較晚,在提出“有法可依”的初期,法學理論基礎薄弱,以“立法宜粗不宜細、原則化、概括化”為指導思想,便于迅速立法,符合當時的實際情況。但是,從長遠的觀點來看,這種立法指導思想是落后的,不科學的。我國立法技術較為落后,負責法律起草的部門較多而又缺乏全局觀念,導致安全生產法規體系內法律法規之間的不銜接、不協調甚至相互矛盾。
完善安全生產法規體系
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法規體系,應以《憲法》為根本,以《安全生產法》為核心,以安全生產的基本法律制度為骨架;從我國國情和安全生產工作的實際需要出發,以控制重大、特大事故為重點,抓住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和薄弱環節,制定配套法規;堅持科學發展觀,與時俱進,根據實際需要,發揚創新精神,不斷完善安全生產法規體系;學習借鑒國外經驗,盡量與國際勞工公約接軌,以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強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執行與監督,加強安全法規培訓與宣傳,提高法治水平,共同構建安全生產法規體系。
加緊制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首要的是在憲法中增加公民生命權的規定。把生命權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在憲法中加以確認,是當今許多國家的通行做法。現有“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定僅是從政府角度做出的,為了體現對公民生命權這一至高無上的人權的應有重視,應從公民基本權利的角度予以明確。這樣,就使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在價值取向上具備了憲法根據。
其次,進行三項配套立法工作。一是《高危企業生產安全許可證管理辦法》,以把住市場準入關,從源頭上防止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進入市場;二是《傷亡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以規范事故救援和查處工作,提高效率;三是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三同時”(安全生產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實施辦法。
盡快編纂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根據實際情況,對原有安全生產法規體系中已經不再起作用,或不能適應時代發展的法規必須進行修改。及時修訂礦山、危險化學品、交通、鐵路、民航、水利、建筑、國防工業、郵政、電信、旅游、特種設備、消防、核安全等有關行業與領域的安全生產法規,不斷完善安全生產法規體系,并對所有涉及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進行編纂,形成安全生產法規體系更新機制。
發揚立法民主,加強立法調研。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改過程中,要加強立法的前期調研工作,吸收工會參與,廣泛聽取意見,深入調查研究,使立法與實際情況相符合,減少立法理想化色彩,避免法律法規做出了規定,但法律關系主體卻因客觀條件限制而難以執行的情況發生。
增強法律法規的系統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做好擬制定的法律法規草案及規章的可行性論證,準確把握黨的政策和有關法律規定,實現安全生產立法決策的科學化。首先,應克服法律條文過于原則性的傾向;其次,既要重視實體法的立法工作,也要重視程序法的立法工作;第三,立法中還要注意保持法律規范的完整,既要規定行為模式,也要規定法律后果。
借鑒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和立法成果。國外經濟發達國家在安全生產立法方面均有一些成功的經驗可以借鑒,尤其是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安全生產法規體系。我們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完善我國安全生產法規體系。
重視安全生產法規的引導制約作用,運用法律法規搞好宣傳教育。關鍵要做好法律法規制度的落實,一要加大監督管理力度,不但要落實好各種監督制度,還應明確監督者和被監督者的權利義務,保證監督功能的發揮。二要堅持從嚴執法,做到賞罰分明。執法本身也是一種警示教育。該處理的不處理或處理不當,該罰的不罰或罰之不當,都會損害法律法規制度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影響法律法規制度功能的發揮,自然也就損害了法律法規制度的教育引導作用。
綜上所述,加強安全生產法制建設,構建一套完備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有章可循,規范執法,把安全生產監管與監察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依法建立穩定持久的長效工作機制,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實現安全生產的長治久安,使安全生產有可靠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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