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安全生產責任制這一范疇,人們并不生疏。但在實際工作中,卻有不少人將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責任狀或下達安全責任目標等同于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這種淺層次、表面甚至是片面的理解與做法,顯然會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健全與落實產生不良的影響。因此,有必要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內涵與主要特征加以探討。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提出由來已久
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提出由來已久,從上世紀五十年代起,我國就將安全生產責任制作為搞好安全生產工作的一項重要措施來抓。1954年11月,在勞動部與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召開的勞動保護座談會上就明確提出各級企業領導人必須貫徹“管生產的管安全”原則,并開始在企業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1963年3月30日《國務院關于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對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要求“企業單位的各級領導人員在管理生產的同時,必須負責管理安全工作,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規和制度,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企業單位中的生產、技術、設計、供銷、運輸、財務等各有關專職機構,都應該在各自業務范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的要求負責”。1970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黨組織要把安全生產擺在重要議事日程上來,……對工作不負責任以致造成重大事故,分別情況,追究責任,情況嚴重的,以黨紀國法論處”。1975年4月7日國務院批轉《全國安全生產會議紀要》,要求“迅速改變安全工作無人責任現象,管生產的必須管安全,行之有效的安全制度必須執行”。1978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關于認真做好勞動保護工作的通知》要求“迅速把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起來。要做到職責明確,賞罰分明”。1986年7月4日《國務院關于加強工業企業管理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廠長(或經理)對企業的安全生產負有全面責任”。1988年7月24日《國務院關于加強交通運輸安全工作的決定》要求“各級領導一定要……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領導負責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1997年10年20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部關于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意見的通知》首次專門、全面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問題作出規定,強調“安全生產是關系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關系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行業)和企業務必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抓緊抓好。要按照‘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和勞動者遵章守紀’的總要求,以及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制并實行嚴格的目標管理。行政正職和企業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應負全面的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職應負具體的領導責任;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職,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內容的,也應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各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詳盡周密的安全生產計劃,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2002年6月29日頒布的《安全生產法》第四條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的規定,首次從法律上確立了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地位及作用。2004年1月《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明確要求“地方各級從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特別要加強縣鄉兩級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2006年3月27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進行第三十次集體學習,胡錦濤總書記在主持學習時強調,安全生產關系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關系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并指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關鍵是要全面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做到思想認識上警鐘長鳴、制度保證上嚴密有效、技術支撐上堅強有力、監督檢查上嚴格細致、事故處理上嚴肅認真。在工作中要重點抓好以下幾點:一是要堅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重于泰山,明確責任、落實責任,是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根本途徑。要完善安全生產管理的體制機制,強化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形成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
可見,安全生產責任制是隨著安全生產問題的日益突出而引起重視的,也隨著安全生產工作的不斷強化而逐步健全與完善的,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不斷健全與完善,對促進我國安全生產形勢總體趨于平穩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內涵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內部崗位在工作過程中對安全生產層層負責的制度,它是整個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制度,也是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的核心與靈魂。其內涵可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理解:
1、安全生產責任制是確保安全生產工作真正落實的一項基本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它能以制度的力量來保證安全生產各項工作的落實,這從兩個層面可以看出,從制度的層面看,在安全生產工作的制度體系中,安全生產責任制并不是一種具體的工作制度,它所發揮的作用也不是單一和具體的,而是一項基本的制度,處于整個安全生產制度體系中的核心地位,它是其它各種具體制度的“母制度”和“總制度”,決定并影響著具體制度的內容、形式、地位及其效果,各項具體制度都必須圍繞安全生產責任制所規定的總體目標與總體要求來設計,并為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創造條件、提供保障;從工作的層面看,安全生產工作內容復雜紛繁,在沒有任何壓力與責任的情況下,很難保證從事安全生產有關各項具體的工作的部門、單位甚至個人會自動將工作做到位,而安全生產責任制則從總體上明確各級各部門各單位甚至個人在安全生產上必須履行的職責與必須承擔的責任,從而為安全生產工作的落實提供了最為基本和最為有效的“規矩”。
2、安全生產責任制是確保安全生產工作有效到位的一種運行機制。從安全生產工作運行各環節及相互關聯情況看,責任到位,工作才能有效到位,也就是說,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實施與落實到位是圍繞著責任制這一核心來展開的,并由責任的設定、分解、傳導、檢查與落實形成了一個有機的整體。第一是責任的設定,就是根據相關主體在安全生產工作過程中所處的地位、權限,分別確定他們各自必須承擔的責任。這是因為,從理論上來說,安全是安全生產工作相關各要素保持和諧匹配的一種狀態,而實現和維持這一狀態的過程則極為復雜并有大量的參與者、相關者,他們其中一個極為細微的不安全行為都可能破壞這種狀態并導致事故的發生。因此,必須對安全生產工作相關參與者所處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進行明確,以約束他們的行為,確保其行為的規范;第二是責任的分解。從一個地區、部門或單位來看,安全生產責任表現為一種整體的責任,即維持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是一個地方、部門或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法定職責,但主要責任人的職責顯然又不僅僅局限于維持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因此,無論是一級政府或政府的一個部門,還是一個生產經營單位或生產經營單位的一個部門,都必須將自己承擔的安全生產整體責任一層一層、一個方面一個方面地進行分解,使安全生產工作的各相關參與主體都承擔相應、明確、具體的責任;第三是責任的傳導。安全生產的責任傳導表現為安全生產的各項部署、決策及措施能在各級及各有關部門的相關得到認同、得到重視、得到貫徹、得到落實,各相關的主體確實將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當作關系自己切身利益的工作加以落實,安全生產的各項部署、決策及措施能產生應有的效應。第四是責任的檢查。檢查是確保責任制落實的一個重要環節和重要手段,沒有進行必要檢查的責任制是形式主義的責任制,是毫無約束力的責任制,在責任制的落實過程中,通過必要的檢查,可以及時發現責任制在落實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采取有力的措施加以解決,督促有關主體依照責任制的內容要求履行自己必須履行的職責,做好自己該做好的工作。
3、安全生產責任制是確保安全生產工作正常運行的一個保證體系。目前,有關方面對于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認識與理解還在在簡單化、形式化的問題,不少地方、部門和企業將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僅僅理解為政府與政府的有關部門、政府與企業、或政府與企業內部上下級之間從所簽訂的安全生產責任書或責任狀,以為簽訂了責任書或責任狀就是建立了安全生產責任制,結果是將建立責任制變為簽訂責任書或下達責任狀的一個儀式或一場會議中的一項議程,這種以責任書或責任狀代替責任制的做法完全違背或偏離了責任制的基本原則,是導致安全生產責任制難以真正落實到位甚至流于形式的一個深層原因之一。系統論的觀點認為,一個完整的系統通常要包括三個特征,一是一個系統通常要包含兩個以上的要素(或子系統),二是要素或子系統之間必須要有一定的相互聯系,三是要素或子系統之間的相互聯系供求關系產生特定或相應的功能。同樣,安全生產責任制也是一個相對完整的系統,從其內部各有關要素及其相互關系看,它應有兩個層面:一個是由責任內容、責任目標、責任形式、責任要求、監督檢查、保障措施方面所構成的責任運行與責任保障體系;二是由以層層負責為主要內容的責任落實保障體系。即以下一級比上一級更具體、下一級的落實來保證上一級落實、上一級對下一級的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由此形成一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責任保證體系。
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主要特征
1、主體的明確性。安全生產責任制的主體是明確的,主要包括三個,即政府、政府的監管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而這三個大的主體又包含的若干個相關、具體的主體。具體是:(1)政府。政府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責任主體,主要是指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包括鄉鎮人民政府(或相當于各鄉鎮人民政府一級的街道辦事處)在安全生產上的總體責任。所以《安全生產法》第十一條規定,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應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也就是要求各級政府必須依法履行自己在安全生產工作上所應履行的職責,對所轄行政區域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在實際工作中,不少地方也將行政村、居委會等自治組織作為一個領導責任主體,實現了安全生產領導工作及有關職能的向基層的延伸,形成了一個較為健全的安全生產工作網絡,這符合安全生產工作規律及特點的要求。(2)部門。是指政府的有關部門或機構,這是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管責任主體,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九條規定,各級政府各個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或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主要是在自己監管的職責范圍內,代表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研究部署、組織實施、檢查督促和抓好落實,履行和落實自己應負的責任。(3)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最主要、最直接、最基本的責任主體,而在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相關負責人、各部門以及從業人員等實際上又是一個個具體的主體,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嚴格依照《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加強內部管理,改善工作基礎,切實搞好安全生產各項工作,并對自身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最主要、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責任。
2、內容的強制性。內容的強制性就在于將政府、相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等不同層次責任主體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責任范圍、責任內容、責任要求具體化、明確化,并以一定的形式加以確認,這種責任一旦確認后,對于有關的主體來說具有一定的強制性。通常,安全生產責任制內容的強制性主要來自三個方面:一是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對于相關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強制性規定,對于有關主體來說,是必須全面加以履行的法定義務,是強制性的,而不是選擇性的,不履行法定的義務、不落實法律法規規章所要求的工作必須負相應的責任;二是來源于與安全生產工作有關的相關崗位的限定或規定,也就是工作崗位的權利與責任具有對稱性,有權必有責,權責必相稱,不管是政府、部門還是企業,也不管是領導或是從業人員,都必須對自己所從事的工作或崗位負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這是因為安全并是不一項可以分離的獨立工作,它融合、依存于整個社會、生產經營單位及個人所從事的社會經濟、生產經營及個人的具體作業過程之中,只有當所有的主體都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程的要求做好自己該做的,安全才有保證。三是來源于某種工作或某項活動的收益與風險所存在的正相關關系,也就是要獲得一定的收益,必須承擔相應的風險,承擔風險的形式既表現為各種主體必須承擔的各種責任,也表現為為控制這種風險所必須采取的措施、所必須開展的工作和所必須支付的代價,這在生產經營單位表現得尤為明顯。
3、運行的規范。性。安全生產責任制的運行是一個完整、嚴謹的過程,這一過程具有較為明顯的規范性:一是運行環節的規范性。安全生產責任制運行的環節主要包括的責任的設定、分解、傳導、檢查與落實,也就是說安全生產各種主體通常能依法依規或工作要求,逐項推進、逐項落實;二是責任內容的規范性,即將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內容具體化,明確目標、工作重點、工作要求及相應的保障措施等,并以一定的形式、格式加以確定;三是責任考評規范性。對于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貫徹落實情況可以進行規范的考評,就是通過建立責任制落實情況考評制度,研究制定全面、科學、合理的考評指標體系及考評標準,對各級各部門及有關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制的情況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4、結果的約束性。安全生產責任落實結果對于相關主體來說具有約束性、具有較強的壓力,在一定的程度上影響他們政績、業績的考核與評價。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約束性主要通過兩個方面來體現:一是通過一定的方式、渠道對各級各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情況、存在問題進行通報或公布,讓政府、社會的有關方面對相關主體落實責任的情況進行評議、監督。二是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獎罰,即通過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獎罰規定,明確各層次責任主體可能得到的獎勵類型、獎勵檔次、獎勵形式或可能承擔的責任類型、責任檔次、責任形式,對責任制落實好的政府、部門、單位給予相關的獎勵,對責任制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或由此而造成成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有關政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要進行相關的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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