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責風暴近日越刮越猛。不久前,孟學農因對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尾礦庫潰壩事件負有領導責任,辭去山西省省長職務。22日,國家質檢總局局長李長江因為“奶粉事件”引咎辭職,成為最新一輪官員問責風暴中下臺的高級別官員之一。
在這兩起事件中受到牽連而去職的還包括山西省副省長、石家莊市委書記和市長、臨汾市市長等數十名官員。此外,在深圳火災和登封礦難中,又有一些官員被免職。
如果說這些問責是因為出現重大生產事故和安全事故,并造成人民生命財產受損,那么有一些問責則是屬于細節上的過錯,或是其他方面或大或小的問題。比如四川省巴中市市政府將放假通知中的“中秋節”誤寫成“端午節”,3名官員被免職;四川劍閣縣人事局長因嫌喝的茅臺酒價格太貴而打人被免職;河南漯河市裴城鎮黨委書記和鎮長因為給農民辦玉米“砍伐證”被免職……
這些問責雖然標準不一,但都體現了從嚴治吏、執政為民,它既釋放了管理好干部的信號,也是在以一種權責對等的方式給人民一個交代。而且,此次問責力度之大,近幾年少見,凸顯了從嚴治黨、從嚴治國的決心和信心。它要讓官員們明白一個常識,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就要對得起人民,就要為人民利益著想,否則就要受到黨紀和國法的嚴懲。
事實上,對官員的問責在黨紀和國法中都有著明確的表述。《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當中就有明確的表述: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等,不宜再擔任現職,本人應當引咎辭去現任領導職務。2006年開始實施的《公務員法》也有著類似的規定,而且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
而再往前追溯,就會發現我們黨和國家有著問責制的優良傳統。從延安整風,到上個世紀七八十年代國門剛打開時的從嚴問責,再到非典時的大規模懲處失職官員,都體現著黨和國家問責式的管理。毫無疑問,此輪問責風暴將更有助于推進行政問責向著制度化、常態化、透明化的方向發展。
應當看到,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的力量越來越強大,其中不斷出現的新問題,對我們的管理體制和權力規范提出了新的挑戰和要求。它不但要求我們要以監管者的角色規范市場的運營,更要求我們以權責對等的理念為權力的合理運用劃定界限。行政問責的制度化就是對權力運用的一種常態化監督。它提醒著官員,不能“對群眾呼聲和疾苦置若罔聞,對關系群眾生命安全這樣的重大問題麻木不仁”。
當然,問責的標準也需要制度化的規范,寫錯別字是不是就一定要免職,免職后的官員們可不可以東山再起,都還有待細節上的規定。相信在今后的問責制中,這些都能得到解決。無論如何,伴著行政問責制度的不斷發展,隨著依法治國的推進,黨和國家在政治體制上不斷走向成熟,已成為所有人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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