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圣祥
9月22日是國務院辦公廳對煤礦官商勾結“最后通牒”的到期日:9月22之前不撤出投資者,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這本是一個看上去聲色俱厲的“最后通牒”,可是9月21日《瀟湘晨報》卻用一起被批示“一查到底”的案件告訴我們:“最后通牒”本質上是多么地色厲內荏。
今年9月,婁底市紀委和婁底市公安局經偵支隊聯手偵查一起官煤勾結大案,初步查出新化縣某副縣長、礦管局長、煤炭局長等32名黨政干部、國家工作人員在新化支華等3家煤礦參股總額159.5萬元,共分得紅利93.25萬元。此次被查出參股分紅的32名官員,除4名涉嫌收受紅包禮金的官員被免職立案偵查外,其他皆被免于處分。辦案部門將其獲得的紅利全部沒收,股金則被官員們領回。
一位參股的干部驚悸之余坦言,自己在“最后通牒”期限內“事發”確實是萬幸了。這位干部的“萬幸”真讓人哭笑不得,這簡直是對“最后通牒”的莫大諷刺:本來旨在整頓吏治嚴懲官煤勾結的“最后通牒”,想不到最后卻成了搞官煤勾結者的“護身符”。如果是官員們主動撤資也便罷了,可是被查出來才被迫撤資的官商,他們有什么資格被“免于處分”?誰有權決定對他們“慈悲為懷”、違法不究?
一年多時間發生6起安全事故死亡6人,且為了偷逃稅款就銷毀了1000多萬元的賬目,礦主康建國不但依然亦官亦商,被吸收為鎮安監員,還被評為“省勞模”,并被推薦參評“全國勞模”。入股的官員難道不是失職瀆職、不是執法犯法嗎?法律條文寫得清楚明白的各項罪責,豈能隨著“最后通牒”而“萬幸”地一筆勾銷!
可以肯定的是,“最后通牒”在湖南婁底的執法妙用,充其量只是豹之一斑;至于“最后通牒”到底縱容了多少官員——主動撤資的和被迫撤資的,只能留待讀者諸君發揮想象力去自由遐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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