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方針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兩個因素 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
三級安全教育 新工人入廠上崗前必須進行廠、車間、班組三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40學時。
三同時 安全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三大職權 安全監管部門: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具有以下三項職權:第一是現場調查取證權,即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可以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現場調查,單位不得拒絕,有權向被檢查單位調閱資料,向有關人員(負責人、管理人員、技術人員)了解情況。第二是現場處理權,即對安全生產違法作業當場糾正權;對現場檢查出的隱患,責令限期改正、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的職權;責令緊急避險權和依法行政處罰權。第三是查封、扣押行政強制措施權,其對象是安全設施、設備、器材、儀表等;依據是不符合國家或行業安全標準;條件是必須按程序辦事、有足夠證據、經部門負責人批準、通知被查單位負責人到場、登記記錄等,并必須在15日內作出決定。
三種義務 從業人員:①自律遵規的義務,即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②自覺學習安全生產知識的義務,要求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③危險報告義務,即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四不放過原則 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四個責任對象 《安全生產法》明確了對我國安全生產負有責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個負有責任的方面:政府責任方,即各級政府和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責任方;從業人員責任方;中介機構責任方。
四種監督方式 《安全生產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確規定了我國安全生產的四種監督方式:第一是工會民主監督,即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情況進行監督,提出意見;第二是社會輿論監督,即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第三是公眾舉報監督,即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第四是社區報告監督,即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五句話:
1、安全管理體制: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勞動者遵章守紀。
2、安全生產工作新格局: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群眾監督參與,社會廣泛支持
五項義務 安全監管部門及監督檢查人員:《安全生產法》除規定了安全監管部門和監督檢查人員的權利外,還明確了其要求和應盡的義務:一是審查、驗收禁止收取費用;二是禁止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指定產品;三是必須遵循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的執法原則;四是監督檢查時須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五是對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業務秘密盡到保密之義務。
六項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六項職責 鄉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履行以下職責:?
(1)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
(2)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及有關行業標準的情況;?
(3)在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中,發現安全生產的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生產經營單位予以整改,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及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4)了解掌握分管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以及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設施、安全設備、安全機構、人員配置和管理狀況;?
(5)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分管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并將所檢查發現的情況記錄在案;?
(6)不得泄露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七項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產法》確定了我國安全生產的七項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制度;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制度;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務制度;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理制度。
八大權利 從業人員:
①知情權,即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②建議權,即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③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即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④拒絕權,即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⑤緊急避險權,即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⑥依法向本單位提出要求賠償的權利;
⑦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⑧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九個法律法規 (常用):《安全生產法》、《消防法》、《職業病防治法》、《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九個規章 (省政府、部頒):《廣東省劇毒化學品管理辦法》、《廣東省關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廣東省鄉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管理辦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廣東省注冊安全主任管理規定 》、《廣東省加強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防護措施管理辦法》、《廣東省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 》、《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十種行政處罰(安監部門):警告;罰款;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查封、扣押設施、設備、器材;暫扣、吊銷個人有關資格證;暫扣、吊銷生產經營和中介組織有關組織有關資格證;責令停業停產、停止建設、使用整頓;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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