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有一種觀點認為,政府是安全生產的監管主體,企業(即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通常所說要落實兩個主體責任,就是要落實政府的監管主體責任和企業的責任主體責任。
落實責任不但無可非議,而且是必須。但是對安全生產工作來說,籠統地提出“兩個主體責任”的概念,個人認為不太清楚,無論從語意上理解,還是從實際出發,安全生產工作最重要的、最基本的主體只有一個,那就是企業,即所謂的生產經營單位。同一個概念內出現兩個主體,那么到底誰是主體呢?如果兩者都認為對方是“主體”怎么辦?這不利于安全生產工作本身責任的落實。責任不但應該具體化,而且要符合客觀實際,否則,就安全生產工作的特性而言,一旦出現嚴重后果,相關方面都可能被責任纏身。
也許,我們認為“監管”一詞專屬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而屬于企業的專業術語是“管理”,監管者監管主體,管理者責任主體。但僅從字面上來界定各自的責任也不太合適,沒有純粹的“監管”,也沒有純粹的“管理”,政府是監管,而企業是更嚴格、更具體的監管,生產經營活動的主體是企業,安全生產的主體自然應是企業,我國安全生產法律制度已經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地位,對這個主體的監管,可分為內部監管和外部監管,政府監管是外部監管的一個方面,除此之外,還有工會、基層組織、任何社會成員、新聞媒體等方面,都構成對企業安全生產外部監管的因素,而內部監管的主體就是一個,即企業本身,我國法制從責任制的建立、內設機構和人員的配置及職能設定、安全生產過程投入保障、重點與源頭保障等方面建立了系統完善的企業內部安全生產監管機制,并就此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從辯證法的角度,內因是事物變化發展的根據,外因必須通過內因而不能單獨起作用。一般情況下,內因起決定性的作用,外因往往只是一種推動。安全生產工作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人、機、環、管等多個環節,過程中細節繁雜,影響因素的專業性、動態變化性顯著,許多問題非一般知識可以解決,因此,重要的、具體的監管責任應該由企業自身承擔,也只有企業自身才能夠承擔,具體而且很實在、很關鍵的問題只能由企業自己解決,企業集監管主體和責任主體于一身,并依法承擔相應主體責任。
政府負有監管責任,而不能簡單地說負有監管主體責任,政府的監管責任主要體現在完善法制、政策引導、嚴格市場準入、規范市場秩序、依法治理等方面,政府客觀上不能夠也不應該承擔企業微觀層面上應該承擔的責任,否則,籠統地提出監管主體責任,一方面,生產經營單位數量龐大,門類復雜,專業性強,政府監管力量絕對有限,監管永遠不可能完全到位,而監管不能完全到位,責任何談落實?另一方面,包攬式的政府監管主體責任概念變相弱化了“主體”的概念,使真正的主體存在僥幸和依賴心態,在落實真正的主體責任上往往大打折扣。
任何責任都必須落到實處才能確保最終工作成效。《四川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規定》的實施,更加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地位,更加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內部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更加細化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認真理解有關法制精神,切實履行好安全生產主體義務,切實落實安全生產崗位責任,確保安全生產工作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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