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國人民奔小康,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今天,人權觀念、以人為本觀念、民主法制觀念深入人心,有必要以“與時俱進”的精神,重新審視傷亡的意義和價值。
筆者認為,在和平建設時期,更應當以最小的傷亡,或者零傷亡來換取最大的利潤,國家如此,企業更應如此。除非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負傷是應當避免的,因而負傷也不好說是光榮的,至少是不應當提倡的。
人的生存權是最基本的人權。中央提出“以人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為本。胡錦濤總書記指出:“人的生命是最寶貴的,發展不能以犧牲精神文明為代價,不能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更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都始終如一地堅持了這個宗旨: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從職工個人的角度來說,既有獲得安全保障、享受工傷待遇等權利,也有遵守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程規范和規章制度的義務。安全教育時也常說“三不傷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
因此,從業人員通過自身的自覺行為,避免和減少職業傷害應當是安全生產的應有之義。
過去提倡“一不怕苦,二不怕死”,批判“保命哲學”。以筆者愚見,抓安全生產不妨講點“保命哲學”。請聽時下安全生產月富有人情味的口號:“留一生安全給自己,送一份平安給家人”、“安全是一種責任,為己為家為他人”、“安全就是生命,健康就是幸福”。從安全生產的角度來看,“保命哲學”頗有合理性,“光榮負傷”反而不光榮。
上一篇:安全生產的“囚徒困境”
下一篇:安全月中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