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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不是執法?執法等于處罰?

2021-01-02   來源:安全生產大俠    安全文化 > 安全交流 > 正文
只檢查、不執法、零處罰這三個詞分開來的意思我都懂,或是“只檢查、零處罰”我也懂,但把三個詞擱一塊我是真的懵了。
安全文化網 www.zltai.com “只檢查、不執法、零處罰”在文中被看成是“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還有“切勿以日常檢查代替執法”這樣的表述。要是以此做一個閱讀理解,大概能理解出兩層意思:

1.檢查不是執法;2.執法等于處罰。

認為檢查不是執法的觀點是錯誤的,認為執法等于處罰的觀點是狹隘的。由此看來,對于“安全生產執法”的概念,甚至于“執法”的概念,部分政府工作人員還沒有一個深刻的理解啊。

當然,此文的主旨意在表達要加大執法處罰的力度,不能只檢查不處罰,不處罰則無震懾力則不利于督促企業重視安全生產。半年都不罰一單是說不過去的,所以需要檢討,需要反省。那么,為什么只檢查、不處罰是不被認可的?為什么會出現只檢查、不處罰的現象呢?讓我們結合工作實際,動動腦子分析一下。

一、  有經得起查的企業嗎?

沒有,嗯,嚴謹一點的話,幾乎沒有。

一方面,企業的安全生產基礎總體薄弱。尤其是一些小微企業、家庭式作坊式的加工企業,由于規模不大、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意識、知識不足等原因,這樣的企業是經不起查的。而由于安全沒有100分,即使是在安全生產領域各種榮譽光環加身的明星企業、標桿企業,也不能說百分百不出事故,一旦出事故,往往歸咎于自查、檢查不到位。

另一方面,如果以處罰為檢查目的,現有的法律法規可以說是能基本滿足了。在《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管轄之下,總能找到一條能用得上的罰則。法律法規千千萬,總有一條適合你。

出于以上原因,在完成一定執法檢查量的情況下,零處罰確實是不符合現實的。那么,為什么會出現只檢查、零處罰?究其原因,大概有以下三點:

二、為什么零處罰?

1.執法人員業務水平不足,查不出企業的問題,找不到能適用的法條,不會罰。

2.執法人員業務水平夠,查到了企業的問題,找到了適用的法條,但收了企業的好處,以權謀私、搞腐敗;或是執法人員認為行政處罰太麻煩,要做筆錄、要取證,弄不好還可能面臨行政訴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作為,不想罰。

3.執法人員業務水平夠,查到了企業的問題,找到了適用的法條,沒收企業的好處,執法人員主觀上也想立案查處,但企業能量大,有領導打招呼、做人情,不能罰。

不會罰、不想罰、不能罰,針對這三種原因,采取相應的措施解決“零處罰”問題應該不是難事。比如,加強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提升其業務水平啦;推行執法過程全紀錄及公示制度,防止權力尋租、不作為,以提升執法透明度和公正性啦(泉州泉港區搞的這個《安全第一線》電視欄目,相當可以啊);但對于困擾基層執法的“說情風”“打招呼”,我想不到好辦法。


三、安全生產執法的目的是什么?

首先明確一下安全生產執法的內涵,依據安法第六十二條及相應法律釋義可知,安全生產執法的內涵包括三個方面:

1.現場調查取證權

(1)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現場檢查;
(2)調閱相關內業資料;
(3)詢問有關人員相關情況。

2.現場處理權

(1)責令當場糾正或限期整改;
(2)責令排除事故隱患;
(3)責令采取緊急避險措施;
(4)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3.采取查封或扣押行政強制措施權

綜上,檢查、處罰,都屬于執法的內容。

人們普遍認為公安民警進入群眾家中進行調查是執法行為,因為這實質上是政府'公權'與群眾'私權'的交叉;同理,政府部門檢查人員進入生產經營單位后的一系列行為,同樣應當視為執法行為,因為其依然是政府'公權'與生產經營單位'私權'的交叉。

故,安法第六十二條中明確'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就是為監督檢查劃清一條底線,防止公權對私權的侵犯。

所謂的“日常檢查”“專項檢查”“監管檢查”“大檢查大排查”在本質上都屬于執法檢查。按一般的理解:

“日常檢查”是根據年度執法計劃進行的檢查活動;

“專項檢查”是根據上級要求或地方實際開展的針對某一特定事項的檢查活動,如有限空間作業、打擊假冒偽造特種操作證、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情況專項檢查等;

“監管檢查”是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內設科室(監管科)開展的檢查,畢竟,現有的執法隊伍以參公、事業編為主,“監管”則給人以一種“行政編”的感覺。

然而,在安法中只有“監督檢查”“聯合檢查”這樣的表述。但不管是什么“檢查”,其都是執法隊伍最主要的工作內容之一。

執法隊伍所做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最重要的來源便是執法檢查。認為檢查不是執法,真的是沒充分認識到“檢查”的重要性啊。除了接到投訴舉報或上級指定管轄,不檢查哪里來的處罰??“切記勿以日常檢查代替執法”這樣的說法更是令我匪夷所思。說只檢查、零處罰,我認;說只檢查,不執法,我冤啊。

其次,安全生產執法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安法第一條說得很明白了。那就是“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既然如此,為什么執法“零處罰”要被通報批評、被約談呢?

在保障從業人員生命這個層面,政府與生產經營單位的目的是一致的。雖然生產經營單位追究經濟效益,但他必須要依靠從業人員才能實現這一根本目的,即沒有哪個企業會希望自己的員工出事。

然而現實中,以對多少企業進行了行政處罰,罰了多少人民幣,停業整頓了幾家為標準來判斷安全生產執法工作成效,甚至以此作為安全生產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實際上是讓安全生產執法人員站在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對立面。

執法帶著處罰的“任務”出去,企業看著都怕,這樣開展工作是被動的、消極的。企業為了不被罰,在當前的檢查密度下,往往花心思在怎么隱藏問題、怎么“做材料”上,而執法人員便要對此擦亮眼睛,雙方斗智斗勇,安全生產的真實開展情況反而得不到重視。執法不是去“找茬的”,本質上是去服務和幫助企業的。

行政處罰只是一種手段,根本目的是為了督促生產經營單位重視安全生產工作,而不是“為處罰而罰”。

如果“零處罰”要被批評、被約談,那到底處罰多少是合適的,是可以被上級部門接受的呢?是不是處罰最多的還應該被表揚呢?處罰多是代表本地區安全生產形勢穩定還是堪憂?

按照控制變量法,如果執法隊伍的執法水平是恒定的,那處罰結果確實可以作為衡量某一地區安全生產形勢的指標之一,但實際上,各地區安全生產執法隊伍的水平參差不齊,所管轄地區的企業數量、類型、規模也不盡相同,那“處罰”這個指標到底具有多大的意義?

舉一個例子,假設應急管理部出臺了一部新的部門規章,在頒布實施的初期,由于企業對此還未熟悉,在執法過程中發現檢查的10家企業若按照規章都可以實施處罰,那此時是10家都處罰,并繼續一路檢查一路罰下去?(以此完成處罰任務)還是召開一個企業主要負責人座談會,對該規章進行講解說明,講清執法重點,之后的執法檢查中若發現違規行為再嚴格執法處罰呢?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當前各類“專項檢查行動”往往以行政處罰的結果代表專項行動的成果,要求在短期內高密度、高強度的執法檢查及行政處罰,更讓此類執法行為容易演變成“運動式執法”,既讓執法人員疲于應對,也讓企業疲于應付。

歸根結底,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根本在于對安全生產執法,進一步的,在于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考核體系、考核標準不夠科學、不夠合理。

以處罰的多寡為標準進行考核,暗含的邏輯是認為企業是逐利的,是想盡辦法逃避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必須用處罰、強制的辦法才能讓他們重視安全生產,承擔起主體責任。(類似于麥格雷戈的X理論)其本質上與“服務型”政府的理念是相違背的。

通過執法,提升企業的安全生產水平,減少事故發生才是我們所追求的。處罰固然可以體現執法人員是有在作為的,但只盯著罰了多少、關了多少,甚至出現“只檢查、不執法、零處罰”這樣的說法,或許從另一個方面說明,人們對安全生產的理解,還需進一步加強啊。

當然,這篇報道能出現在應急管理報的法治版面上,讓我深感可能是我的觀點錯了。但,有什么關系呢?我想真理越辯越明,都是為了安全生產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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