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簡介
1986年8月,山東省某縣建筑公司水泥廠工地2臺無纜風繩井架塔機在未工作狀態時,發生遇風倒塌的事故。塔身從變截面處折彎倒塌,上部全部損壞報廢;臨近的建筑物受到砸損,一臺并字架被砸報廢,幸無人員傷亡。
2.事故原因分析及結論
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在塔身原設計高度25.2m基礎上又加高3.6m,未進行任何計算、測試,亦未制訂安全防范措施。當時風力6~7級,塔機因塔身結構強度不足,致使2臺塔機倒塌,2塔機的制造廠在銷售比加高塔機時未提出任何安全措施要求。僅在供貨時,提出了“塔機加高后應加纜風繩”的口頭要求,但在合同書和技術文件及現場安裝中均未采用安全措施,因此2塔機生產廠對這起事故應負主要責任。
3.事故教訓
為杜絕類似事故的發生,提出如下意見:
(1)對生產無纜風繩的井架式塔機廠家進行整頓,要求對塔機的安全、性能進行技術審核或技術鑒定,并要得到產品主管部門的認可。凡產品沒有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銷售,施工單位不準使用;
(2)所有無纜風繩的井架式塔機生產廠家,在銷售時要在合同或說明書中詳細說明塔機使用條件、工作特性、安裝要求和安全防范措施,產品要有出廠合格證。
(3)正在使用無纜風繩井架塔機的單位,對在用的塔機要進行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要立即采取措施。安全設施不完善的要立即停止操作。屬于制造有問題的,要與制造單位共同研究解決。
(4)塔機操作人員要經過培訓,持證上崗,嚴守操作規程,不得超負荷作業,不得無證作業和違章作業。
(5)鑒于有纜風繩的井架式塔機在生產使用中與無纜風繩的井架式塔機發生過類似問題,因此要求有纜風繩的井架式塔機的生產使用,原則上也要按照以上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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