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經過]
2008年6月8日12:30分,某船務項目部組織工人進行附房二層屋面澆灌混泥土施工作業。13:08分,塔吊吊起裝載混凝土的料斗由南向北準備吊裝至東側在建車間旁邊的作業料臺上,此時,泥工高某站在料臺第二層內側準備接應,塔吊起重臂回轉至料斗離卸料平臺南側約1米(水平方向),料斗下口距卸料平臺4米(垂直方向),起重臂小車距吊臂終端約1米(水平方向)處時,塔吊塔身部位整體向東北方向傾覆,裝載混凝土的料斗向地面墜落,傾覆的塔吊起重臂終端砸于作業料臺東南側及在建車間西側墻體上,起重臂距塔吊駕駛室東南20.11米處落地后折斷,而塔吊平衡臂砸向臨時工棚西側第二間項目部辦公室,傾覆塔吊平衡臂砸壞項目部辦公室屋頂后,砸向正在辦公室內休息的施工員楊某,致其當場死亡,同在辦公室內休息的監理倪某頭部、手臂被砸受傷。塔吊駕駛員宋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原因]
1、塔吊壓重不足加上私自拼裝的產品設計制造質量不能滿足使用說明書要求,導致塔吊整體傾覆。
2、出租公司自行拼裝塔吊,并通過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行業主管部門的產權登記等非法手段致使事故塔吊進入建筑施工市場;所提供給安裝使用的說明書與實物不匹配,對安裝產生誤導,使按小起重量塔吊說明書制定大起重量塔吊的安裝方案,導致安裝方案不合理,無法保證塔基穩固。
3、某船務在建工程項目部,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施工現場無塔吊指揮,管理存在漏洞。
4、未按塔式起重機檢驗項目要求進行規范檢測;現場監理履行安全生產監理職責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
[事故教訓和防范措施]
1、出租公司不得從事本公司資質業務范圍外的施工安裝等作業。
2、安裝公司一是要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實施塔吊安裝業務,不得將資質轉讓或默認不具資質的單位或個人開展此項作業;二是要嚴格審核出租方所提供的各種資質證明原件,要按照塔吊的安全技術標準及塔吊安裝說明書要求,編制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并按照施工方案進行安裝和拆卸;三是要制定塔吊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在建工程項目部安全意識淡薄,管理上存在漏洞。應在深刻吸取事故教訓的基礎上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公司管理層應從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視,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意識,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對公司安全生產加強管理;二是項目施工期間,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在位,加強對施工作業現場的安全監管和巡查,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三是加強安全措施的落實,嚴格落實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及安全規定,杜絕違章操作,要嚴格遵守起重機械“十不吊”規定;四是對公司現有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及安全臺帳進行疏理和完善,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五是公司立即組織人員對所有在建工地進行徹底檢查,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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