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況
(一)發包單位概況。
吉林省萬國黃金股份有限公司(原集安市利源黃金有限責任公司),位于集安市鴨江路民橋南街31號,法定代表人崔玉果。企業性質:股份制公司。注冊資本:玖佰萬元。經營范圍:金礦地下開采、選礦。該公司下轄金廠溝金礦和西岔金礦。其中西岔金礦開采礦種:金礦;開采方式:地下開采;生產規模:3.30萬噸/年;采礦證有效期至2017年7月;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至2015年4月。
(二)承包單位概況。
山東黃金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山東省煙臺經濟開發區泰山路118號,法定代表人李智強。企業性質: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貳仟零壹拾萬元。經營范圍:礦山工程、房屋建筑工程、裝飾裝修工程、機電設備安裝工程的施工;建筑及裝飾材料、機械設備、鋁合金材料、鋼材銷售;礦山機械設備制造。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至2014年5月,非煤礦礦產資源采掘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至2014年5月。
(三)工程立項備案情況。
2011年3月,受集安市利源黃金有限責任公司委托,長春黃金設計院完成《集安市利源黃金有限責任公司西岔金礦深部開拓2號豎井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集安市利源黃金有限責任公司西岔金礦2號豎井工程方案設計說明書》編制,2012年3月7日,集安市利源黃金有限責任公司向通化市黃金局提出項目立項申請,市黃金局研究同意后于3月16日上報吉林省黃金局,省黃金局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關于集安市利源黃金有限責任公司西岔金礦深部開拓2號豎井項目準予備案的通知》。2013年3月,受吉林省萬國黃金股份有限公司委托,長春黃金設計院完成《集安市利源黃金有限責任公司西岔金礦2號豎井工程方案設計》編制。2013年5月14日,吉林省國土資源廳組織專家對吉林省地礦勘察設計研究院編制的《吉林省集安市西岔金礦生產勘探實施方案》進行了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5月27日,吉林省國土資源廳出具符合生產勘探有關規定同意予以備案的證明。2013年5月,受吉林省萬國黃金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中鋼研科技集團吉林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完成《吉林省集安市西岔金礦生產勘探實施方案安全專篇》編制,未到屬地安監部門備案。
(四)工程合同情況。
山東黃金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磐石勁龍項目部以報價方式取得吉林省萬國黃金股份有限公司西岔金礦2號豎井掘砌工程承包權。工程合同價款為1040.00萬元。
2012年7月1日,由吉林省萬國黃金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李興武與山東黃金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治虎簽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安裝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吉林省萬國黃金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劉長安與項目施工現場負責人明晶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
(五)工程施工及違法違規情況。
按照有關規定,企業的生產勘探工程,應在完成項目可行性研究、立項核準備案、勘探實施方案審核備案、勘探工程方案設計審查、勘探實施方案安全專篇評審及備案和辦理占用林地、土地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審批手續后,才能開始施工。經調查核實,發包單位吉林省萬國黃金股份有限公司在只辦理了項目可研、立項備案而未辦理其余相關手續、承包單位山東黃金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未實際向其吉林磐石勁龍項目部派出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情況下,采取邊施工邊辦理手續的方式,西岔金礦2號豎井工程于2012年8月開始施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四十四條;《吉林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等相關規定。事故發生時,已形成深度約260米、直徑約4.2米的掘砌豎井。事故發生后,該項目施工全部停止。
經調查認定,吉林省萬國黃金股份有限公司西岔金礦2號豎井工程,屬違法違規施工行為。
二、事故發生經過、救援及善后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搶險救援情況。
2013年5月13日4時40分,山東黃金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磐石勁龍項目部在吉林省萬國黃金股份有限公司西岔金礦2號豎井掘砌作業過程中,裝載毛石的吊桶提升至距井口120米處時,鋼絲繩發生斷裂,重載吊桶墜落穿過雙層吊盤(安全防護棚)落至井底,將在豎井底部作業面運搬作業人員鄧尚清、王樹剛、李明海、張華成、劉德軍5名工人砸傷。項目部現場負責人明晶接到現場作業人員鏟車司機林東陽報告后,立即組織人員下井實施救援同時,向發包單位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劉長安報告情況,劉長安立即組織人員趕到現場,共同開展事故救援工作。受傷人員張華成、劉德軍、鄧尚清、李明海、王樹剛先后分三批從井下救出后,緊急送往醫院搶救。其中鄧尚清、李明海經通化206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項目部副經理李治虎安排將鄧尚清、李明海的尸體送通化市殯儀館;王樹剛在送往醫院搶救的途中,行至通化市東昌區金廠嶺時死亡,項目部施工隊負責人張全軍電話通知運送王樹剛的面包車司機盧國富,讓其將死者王樹剛的尸體送到梅河口市殯儀館。另外兩名傷者張華成、劉德軍在通化市中心醫院救治后,轉至磐石市博仁醫院繼續接受治療。
(二)善后處理情況。
山東黃金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磐石勁龍項目部,在事故發生后,能積極開展傷員救治、遇難礦工家屬安撫和賠償工作,遇難礦工善后事宜于5月17日全部處理完畢。2名傷者(骨折)經醫院治療后,還在康復之中。
三、事故瞞報及核查情況
(一)瞞報事故過程。
事故發生后,在井口附近作業的項目部鏟車司機林東陽首先發現只有提升鋼絲繩上來了而沒有看見吊桶,意識到可能出事了,馬上向施工現場負責人明晶報告,明晶立即分別向發包單位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劉長安、發包方工程項目負責人王寶亭、項目部副經理李治虎報告情況。劉長安立即組織人員開展救援的同時,打電話分別向發包方總經理崔玉果、副總經理李興武報告,崔玉果接報后,立即從集安市趕往事故現場。崔玉果趕到現場后,受傷人員均已送走,半小時后崔玉果因公司原定有事去往長春市。李治虎接到明晶事故報告后,立即通知在磐石市的項目部施工隊負責人張全軍,讓其趕到梅河口市負責接應傷者王樹剛,自己在通化市負責傷者鄧尚清、李明海救治,鄧尚清、李明海經通化206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由于火化尸體需要死亡證明,5月14日李治虎電話求助在長春出差的崔玉果,崔玉果向集安市公安局謊稱事故已經上報,請集安市公安局派人進行尸檢,集安市公安局派法醫對死者鄧尚清、李明海進行了尸檢并出具死亡鑒定,在和死者家屬私下協商達成賠償協議后,鄧尚清和李明海尸體分別于17日、16日在通化市殯儀館火化。5月13 日,死者王樹剛的尸體被張全軍安排送到梅河口市殯儀館存放,等待死者家屬協商賠償等善后事宜。5月17日,張全軍通過私下向死者家屬賠償和磐石勁龍礦山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王樹剛工傷死亡證明方式,在梅河口市殯儀館將王樹剛尸體火化。
為逃避事故查處,承包單位項目部工作人員向建設單位有關人員報告事故情況,而未按照雙方簽訂的《建筑安裝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約定,履行事故報告義務,分別由李治虎在通化市、張全軍在梅河口市負責處理死者善后及尸體火化。發包單位在接到施工單位報告后,為縮小事故對企業的影響,崔玉果考慮到集安市有上訪事件特殊情況,怕給政府添亂,未按規定向屬地有關部門報告。且協助承包單位火化尸體,隱瞞了事故。
承包單位及發包單位雖然隱瞞了事故,但對受傷人員積極施救,未貽誤事故搶救。
(二)事故核查情況。
5月29日,集安市安全監管局接到群眾反映后,及時向集安市政府主要領導匯報相關情況,集安市人民政府立即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情況核查,經查情況屬實。6月7日,通化市安全監管局接到集安市核查情況報告后及時上報省安全監管局。6月9日,省安委會辦公室向通化市政府送達了《吉林省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通知書》,責成通化市人民政府調查處理集安“5.13”事故。經通化市人民政府“5.13”事故調查組進一步調查,查證企業隱瞞事故屬實。
四、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一)人員傷亡情況。
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企業用工形式均為合同工。其中:死亡人員:鄧尚清,男, 45歲,湖北省房縣軍店鄉茅坪村人;李明海,男, 52歲,湖北省房縣橋上鄉木瓜村人;王樹剛,男, 34歲,湖北省房縣橋上鄉魚鰓村人。
受傷人員:張華成,男, 51歲,湖北省房縣橋上鄉木瓜村人;劉德軍,男,26歲,湖北省房縣橋上鄉木瓜村人。
(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50萬元。其中:人員傷亡支出及財產損失費用合計20萬元;死者賠償費用210萬元;事故罰款320萬元。
五、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事故調查組聘請的礦山機械專家組經勘驗現場、設備及斷裂的鋼絲繩和對鋼絲繩取樣檢測報告分析,結合詢問相關人員,綜合分析認定事故的直接原因為:“鋼絲繩斷裂部位是接近吊桶4至5米位置,該區段鋼絲繩提升作業中,受保護傘鋼管滑套磨損,致使該區段鋼絲繩安全系數下降,在刮碰吊桶外力增加作用下,發生斷裂”,導致事故發生。
(二)間接原因。
1、提升絞車鋼絲繩未按規定在使用前進行檢測,在使用過程中未按規定進行日常檢查和有效的保養及維護。
2、承包單位勞動組織不合理、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混亂,未按規定委派有資質的工程技術及相關管理人員對施工作業現場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得到落實。
3、承包單位未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及時發現并消除安全隱患。
4、發包單位相關職能部門缺乏對外來施工企業的有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5、發包單位在對項目施工合同和安全管理協議簽訂、施工組織設計審查、施工企業管理人員進駐、施工人員資質等審查把關方面,存在嚴重違規行為和明顯管理缺陷。
6、發包單位在項目備案、審批等相關手續不健全的情況下違法違規開工,造成監管缺失。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5.13”起重傷害事故,是一起企業瞞報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事故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明晶,山東黃金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磐石勁龍項目部施工現場負責人,負責施工現場的生產和安全管理工作,對危險性較大設備缺乏有效的管理,安全隱患未及時發現并消除,對于施工設備未按有關規定做好維修和保養工作,設備檢修、維護、保養不當且帶病運行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依法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職業資格、崗位證書,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張全軍,山東黃金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磐石勁龍項目部施工隊負責人,在施工方未向項目部派駐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情況下,組織人員從事施工作業,對作業現場管理及危險性較大設備,缺乏有效的安全檢查和保養維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并參與瞞報事故,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李治虎,山東黃金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磐石勁龍項目部副經理,實際負責該施工項目全面工作,在未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情況下盲目組織施工作業,對危險性較大設備缺乏有效的管理,安全隱患未及時發現并消除,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并對瞞報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依法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職業資格、崗位證書,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楊福平,山東黃金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磐石勁龍項目部提升絞車操作工。使用不安全設備,對設備使用中存在的安全隱患未及時發現、消除,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依法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職業資格、崗位證書。
5、張功宴,山東黃金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磐石勁龍項目部項目經理,未實際履行項目經理工作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依法吊銷執業資格證書。
6、張錫耀,山東黃金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副經理,負責公司項目工作,未按照規定向吉林磐石勁龍項目部派出工程技術和管理人員,導致公司對該工程缺乏有效監督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建議對張錫耀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7、李智強,山東黃金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經理,是該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對承包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缺乏督促、檢查,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建議對李智強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8、崔玉果,吉林省萬國黃金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是該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工程項目違規施工,不按規定向屬地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事故,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并協助承包單位辦理尸檢手續和死亡證明,對瞞報事故負有主要責任,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生產經營單位瞞報謊報事故行為查處辦法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11]91號)第十條規定,建議對崔玉果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并由公安機關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9、劉長安,吉林省萬國黃金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安全生產工作,代表發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對項目施工現場缺乏有效監督檢查,履行監管責任不到位,對事故發生和瞞報事故負有責任。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生產經營單位瞞報謊報事故行為查處辦法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11]91號)第十一條規定,建議對劉長安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10、李興武,吉林省萬國黃金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在簽訂項目施工合同時,審核把關不嚴,對施工合同管理缺乏有效監督,履行監管責任不到位,對事故發生和瞞報事故負有責任。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生產經營單位瞞報謊報事故行為查處辦法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11]91號)第十一條規定,建議對李興武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11、王寶亭,吉林省萬國黃金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部部長,是發包單位該工程項目的負責人,參與考察項目施工單位工作,對該工程項目安全生產工作缺乏有效督促、檢查,對事故發生和瞞報事故負有責任。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生產經營單位瞞報謊報事故行為查處辦法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11]91號)第十一條規定,建議對王寶亭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12、王志成,吉林省萬國黃金股份有限公司安全部工作人員,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現場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缺乏有效監督檢查,履行監管責任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按照企業獎懲有關規定給予上限經濟處罰。
13、孫偉,中共黨員,花甸鎮安監站安監員,未認真履行對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職責,對該項目違規行為負有責任,依據《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4、王福鵬,中共黨員,花甸鎮副鎮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分管部門及有關人員履行監管職責督促指導不到位,對該項目違規行為負有責任,依據《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15、劉平喜,中共黨員,集安市經濟局企業科科長,負責經濟局管理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作為吉林省萬國黃金股份有限公司主管部門監管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對該項目違規行為負有責任,依據《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6、龍元明,中共黨員,集安市經濟局副局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對企業科及有關人員履行監管職責督促指導不到位。對該項目違規行為負有責任,依據《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17、邱偉,中共黨員,集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非煤礦山安全監管科科長,未認真履行職責,對該項目違規行為負有責任,依據《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18、王曉光,中共黨員,集安市國土資源局監察大隊大隊長,負責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工作,在查處該項目違規用地行為案件中,履行監察職責不到位。對該項目違規行為負有責任,依據《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9、孫起煒,中共黨員,集安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在分管執法監察工作期間,對監察大隊和相關人員履行監管職責督查指導不到位。對該項目違規行為負有責任,依據《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建議集安市政府對分管安全生產副市長、花甸鎮、經濟局、安全監管局、國土資源局等單位主要負責人,提出嚴肅批評,并責令其作出深刻檢查。
(二)對責任單位處理建議:
1、山東黃金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施工現場缺乏有效管理,危險性較大設備日常檢查、維護等安全管理不到位,導致事故發生,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應對此次事故負有直接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第十五條,建議對山東黃金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處以50萬元的罰款;對瞞報事故負有重要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建議對山東黃金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處以100萬元的罰款;合計罰款150萬元。
2、吉林省萬國黃金股份有限公司,項目存在違法違規施工行為,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施工方缺乏有效監督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第十五條,建議對吉林省萬國黃金股份有限公司處以50萬元罰款;對瞞報事故負有主要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建議對吉林省萬國黃金股份有限公司處以120萬元的罰款;合計罰款170萬元。
(三)對項目工程違法違規施工處理建議:
針對吉林省萬國黃金股份有限公司西岔分礦2號豎井工程違法違規施工行為,建議通化市司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對負有責任的相關部門及人員,進行調查處理,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一)要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要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法定代表人負責制的基礎上,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完善并嚴格執行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重點的各項規章制度,切實加強全員、全方位、全過程的精細化管理,把安全生產責任層層落實到項目部、班組和每個生產環節、每個工作崗位。
(二)企業要切實加強對危險性較大設備的維護與管理,要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拆、檢測檢驗相關規定,地下礦山運輸要有專人負責,嚴格運行管理。要強化對危險性較大設備監督檢查,要規范檢查制度和內容,建立健全設備維修、保養相關記錄和檔案。
(三)企業要認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要嚴格落實責任,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要經常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并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及時消除治理重大隱患。
(四)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強化勘探項目的安全監管工作,要認真履行職責、依法依規行政,加強日常監管和行政執法。同時,要加大“打非治違”工作力度,全面排查、解決企業外包工程安全監管的突出問題,嚴厲查處未批先建,無資質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非法轉包分包、出借資質等違法違規行為,采取有力措施,維護市場經濟和安全生產秩序,確保安全生產。
(五)要嚴格執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發生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單位負責人要按照規定時限及時報告。同時要加大對瞞報事故行為的查處力度,從嚴處理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認真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