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常德七一機械廠違反電業安全工作規定,不切斷高壓電源,導致死亡2人,傷1人,直接經濟損失2.7萬余元的嚴重事故。該廠設備動力科副科長李某某、電工班長劉某某的行為均觸犯《刑法》第114條之規定,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鑒于兩人犯罪情節輕微,認罪態度較好,檢察機關依法對二人作免予起訴處理。
1988年5月18日上午,李某某帶領技術員鄧某某和劉某某到該廠高頻室檢修高頻感應加熱設備。電工彭某某、張某某、劉某某也擅自進入高頻室,李、劉未加制止,亦未作任何交代。李進行常規檢查后,先后兩次組織對B5變壓器作付邊空載測量,未能找出故障所在,便懷疑檢測電表有問題,又從儀表室借來一只新萬用表繼續測試。9點40分,李與技術員鄧某某及電工彭、張擠在高頻控制屏后面觀察電表,劉某某負責在高頻控制屏前操作。載測試后,劉問李:“怎么樣”?李答:“差不多了,沒有變化。”劉說:“那我就上了”。李說:“等一下”。幾秒鐘后,李說:“好了”。劉誤以為是全部檢修完畢,就按了高壓電鈕。張某某發現萬用表指針打蕩,鄧某某伸手去轉換萬用表檔位開關,只見萬用表火光一閃,鄧某某、彭某某被電擊倒,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相繼死亡,張某某被電擊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