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故經過
2000年12月21日上 午,某供電公司所屬某分局進行10 kV某分支線路更新工作。主要工作任務是:更換某分支32號4~5段導線,立32-4號桿并安裝32-3、32-7號變臺及架設變臺兩側低壓線。
7:30,工作負責人張××(檢修班長)帶隊進入工作現場并宣讀工作票及安全組織措施,同時將工作班人員分為5個小組。開工后,工作負責人張××在進行現場巡視檢查時,發現負責立桿、放線的第五組,在放線過程中需要跨越市某砂輪廠專線。該線路已廢棄多年,三相導線已繞在一起,并固定在瓷瓶上,故認為該線路已無電。為方便施工,張××臨時決定將該段線路拆除,并將拆除地點選擇在交叉跨越點北側耐張分支桿處。該耐張分支桿南北側導線已斷開,南側導線為廢棄導線,北側與東側分支導線相連接并帶電。8:20左右,工作負責人張××帶領工人李××進行拆除該段導線的工作。由于2人對該檔 耐張分支實際情況不清楚,特別是將帶電的北側、東側導線誤認為是同一條廢棄線路。李××登桿進行驗電掛地線,負責人張××在地面監護。對該桿南側導線(為廢棄線路)驗明無電后,準備封掛地線。在張××尋找合適的地線接地點時,桿上的李××在移動中觸及帶電導線,觸電死亡。
2 事故過程中違反現行《安規》現象的分析
2.1 沒有認真執行“工作票制度”
《安規》(電力線路部分)(以下簡稱《安規》)規定,填用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在停電線路(或在雙回線路中的一回停電線路)上的工作”。也就是說,上述事故中拆除廢棄線路的工作,即使工作人員對線路情況判斷正確,而拆除線路的工作屬于“在停電線路上的工作”范疇,也必須填用第一種工作票方為正確。事實上,他們的判斷既不正確,也沒有填用工作票。
工作票是保證工作人員工作 安全的“生命票”。可是,工作負責人張××臨時決定增加工作內容,卻沒有填用工作票,這是嚴重違反現行《安規》的行為。何況當事人對臨時增加工作的線路情況并不熟悉,而工作班成員李××也對工作線路帶電與不帶電情況以及是否填用工作票沒有提出異議。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一個是違章指揮,一個是盲目執行。這樣,他們共同跨越了防止事故發生的第一道防線。
如果工作負責人張××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原工作票上沒有的工作內容不擅自做主增加,這項工作不進行,自然不會有這次事故。
如果工作班成員李××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拒絕執行工作票以外的工作任務,那么,不幸也就不會發生。
2.2 沒有認真執行“工作許可制度”
《安規》規定:“填用第一種工作票進行工作,工作負責人必須在得到值班調度員或工區值班員的許可后,方可開始工作”。事故案例中的工作,是一項應填用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事故當事人不但沒有填用工作票,而且沒有辦理工作許可手續。
“工作許可制度”是防止發生事故的一道強有力的防線。而工作負責人張××,擅自臨時決定拆除廢棄線路前,沒有通過工作許可人,直接指揮工作人員進行工作,這又是一個嚴重違反現 行《安規》的行為。這一違章行為,使事故當事人闖過了防止事故的第二道防線。
如果工作負責人張××為了當時施工的方便,將拆除廢棄線路的工作向工作許可人(當值調度員或工區值班員)提出申請,工作許可人因無權批準該項工作不會允許進行該項工作。即使許可人通過請示有關部門或領導批準同意工作,也會要求填用工作票。工作票簽發人在簽發工作票時,必然要對現場情況了解清楚,提出必要的安全措施,也就能避免這次事故。
2.3 沒有真正執行好“工作監護制度”
《安規》中明確:“……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必須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班人員的安全認真監護,及時糾正不安全的動作”。實際 工作中,監護人張××雖然在現場,但卻沒有起到監護人的作用,工作人員李××至少有兩處違章,監護人都沒有發現:
第一,《安規》中規定“作業人員登桿塔前核對標記無誤,驗明線路確已停電并掛好地線后,方可登桿”。在沒有做好安全措施前,李××攀登線桿,監護人沒有制止。
第二,《安規》中規定“……同桿塔架設的多層電力線路進行驗電時,先驗低壓,后驗高壓;先驗下層,后驗上層”。當時工作桿上有南、北、東三側線路,而且南北兩側線路是斷開著的,其中的南北線路雖屬同層,但不屬于同一線路,而東側的線路與南北側線路則不在同一層。工作過程中,工作人員對三側線路都有可能接觸,因而,三側線路均應驗電、掛地線。否則,應將另兩側(北側和東側)線路視為帶電設備而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而李××驗電時只對南側(廢棄)線路進行了驗電,對其它兩側線路沒有進行。工作人員的這一違章行為也沒得到工作負責人的糾正,違反了現行《安規》中“任何工作人員發現有違反本規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者,應立即制止”。
由于工作負責人對工作人員的監護不力,沒有做到“及時糾正不安全的動作”,造成了作業人員的系列性違章,最終造成了悲劇的發生。
2.4 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沒有盡到安全責任
從本案例實際情況看,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完全沒有盡到《安規》規定的安全責任。首先,如此組織工作既不正確,也不安全;第二,工作負責人應“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思想教育”,實際上沒做;第三,由于工作負責人對現 場情況不清楚,因此,他不可能在工作前對工作人員交代正確的安全措施,在采取技術措施(驗電、掛地線)時又違反了現行《安規》;第四,該項工作沒有填用工作票,更不用說做到“嚴格執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必要時還應加以補充”;第五,工作負責人在工作中沒有“督促、監護工作人員遵守本規程”。同時,工作人員也沒有盡到《安規》規定的安全責任,事實上沒能做到“認真執行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互相關心施工安全,并監督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否則,也不會造成此次事故的發生。
教訓啊,這個教訓讓人刻骨銘心!
作者單位:河北保定供電公司
摘自《電力安全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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