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案例
[案例1]1981年2月8日,某礦供采煤工作面的電纜放在人行道一側,行人來回踩、壓,已有內傷。加之檢漏繼電器長期甩掉不用,電纜漏電不能及時發現,最后造成電纜短路著火,將順槽的各種易燃物點燃,釀成火災,死亡35人,直接損失38.51萬元。
[案例2]1988年11月5日,某礦一采區變壓器防爆開關因內部短路,繼電保護整定值過大,造成供電電纜著火和變壓器瞬間炸裂噴油起火,火勢引燃各種燃燒物產生大量有毒氣體,致使17人死亡。
[案例3]1982年2月4日,某礦一大巷絞車司機把防爆燈當作取暖燈,經常抱在懷里,夾在腿中,有時又踩在腳下,久而久之,引線絕緣受損壞,司機下班后,照明線在燈泡連接處發生短路,加之燈線長達580m,截面積為41~11'I'12,短路電流小,熔斷絲不起作用,引燃可燃物,使火勢擴大,造成11人中毒死亡。
2.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預防
井下電氣著火多由低壓橡套電纜著火引起。此外,鎧裝電纜、礦用變壓器使用維護不當,用燈泡和電爐子取暖等等也是引起井下電氣著火的主要原因。為此,應采取以下措施:
①嚴禁使用非礦用型橡套電纜或不合格的礦用橡套電纜。必須采用合格的礦用不延燃橡套電纜。
②必須有繼電保護,并經常維護,保持完好。繼電保護的整定參數必須符合要求。要采用帶有漏電閉鎖和短路閉鎖的開關,防止強行送電。
③保證電纜熱補的質量;電纜懸掛要符合《規程》的要求;避免電纜機械損傷,防止造成電纜短路。
④加強變電所電氣設備的維護和檢查。礦用變壓器使用的絕緣油,必須定期化驗,不合格或不標準的絕緣油,必須及時處理或更換。
⑤井下不得帶電作業。進行井下電氣作業時,應按規定執行掛牌、驗電、接地等措施,作業點前方必須有明顯的斷開點。并規定有明確的送電信號,由作業人員親自摘除停電牌后方可送電。
⑥井下不準用燈泡和電爐子取暖;機電硐室必須采用不燃性支架,也不準存放易燃物資。
⑦防止電力電容器發火事故,井下不準使用普通型電力電容器;嚴格執行高壓電纜頭的制作工藝、操作方法,保證接頭質量達到要求;電容器硐室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并安設防火門。
⑧注意防范電氣誤操作引起著火事故,變電硐室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并應有專門值班人員看變電所。
⑨防止架線電機車引燃木棚著火。嚴格按《規程》的規定架設架線;架線電機車行駛的巷道必須是錨噴或砌碹支護,嚴禁在木支架支護的巷道中行駛電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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