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19日19時5分,一北京吉普121 客貨車到加油站加油,當加油員給該車油箱加滿后,車主為湊足100元的油款,要求將剩余的70號汽油用加油槍直接注入容量25㎏的塑料桶內,塑料桶就在吉普車旁邊。當油品注到塑料桶2/3時,由于產生靜電,“砰”的一聲,燃起大火,大火將塑料桶燒毀,滿地的火源,又把吉普車燃著,此時一位加油員撥打110 報警。同時,另一位加油員開始操縱35㎏干粉滅火機滅火,但由于對滅火機性能掌握不熟練,未能滅火。當吉普車被全部燒著后又把5m高的雨蓬引燃,39.6m2鋁塑封檐板,5.6m2的雨棚鍍鋅鋼柱板、兩臺電腦加油機、雨蓬內射燈和部分線路、12m2鋁合金開票收款廳、1臺35㎏干粉滅火機全部燒毀,直接經濟損失達2309萬元。
因為目前使用比較廣泛的塑料桶大多是用聚苯乙烯、聚氯乙稀和聚乙烯制成的,這些材料的電阻率大,絕緣性能好,在與汽油強烈摩擦后極易產生和積聚靜電荷,因此,決不能用塑料桶裝汽油。
事后認定的原因是:
(1)違反安全管理制度,用加油槍直接向塑料桶容器內灌裝汽油,靜電引起爆燃。
(2)崗位職工不會使用干粉滅火機,延誤了撲滅初起火災的最佳時間。
(3)安全管理不嚴,管理不到位,職工安全意識淡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操作規程不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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