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礦井基本情況
李家洼煤礦新井位于蔚縣白草村鄉政府所在地西南,在開灤蔚州礦業公司崔家寨井田范圍內,距開灤蔚州礦業公司西細莊礦東500米,蔚縣把該井劃歸南留莊鎮政府監管。該井無任何審批手續,無任何證照,非法建設、非法生產,是盜采國家煤炭資源的獨眼井。
該井由礦主承包給重慶籍包工隊。2004年底開始非法建設,采用立井獨眼井開拓,井深260米,巷道式采煤;無正規通風系統;自上而下開采9、6、5號三層煤層;低瓦斯礦井;煤層自然發火期2-4個月,為易自燃煤層;立井提升采用Φ2米雙滾筒絞車,井下違規使用騾子車運輸。
該井長期非法購買、儲存、使用非煤礦許用炸藥并存放于井下。2006年6月開始出煤,至事故發生前,共非法盜采煤炭11.39萬噸,銷售收入3052.48萬元。
礦主是李成奎、李向奎、李發奎三兄弟,其中李成奎系蔚縣政協常委、張家口市政協委員、張家口市工商聯副會長,2005年被評為全國勞動模范。
二、事故經過及傷亡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及搶救情況。
2008年7月14日上午6時,早班班長鄧開興帶領2名礦工下井到9號煤層維修巷道。隨后,其他早班人員陸續下井,分別到5、6號煤層作業。當班共下井39人(有1人于事故前升井)。
10時許,在9號煤層作業的鄧開興等人發現井筒內充滿白色煙霧,味道苦澀,意識到井下出事了,隨即向地面求救。副礦長劉獻銀組織人員下井救援,救出鄧開興等3人;10時19分,劉獻銀電話通知李發奎礦井出事了,隨后又通知松西煤礦二井、建強煤礦、福祿煤礦派人前來救援。李發奎得知消息后隨即通知了李成奎、李向奎二人。搶救人員在下午6時救出1名受傷人員,救援工作持續到次日上午6時結束。該井為了隱瞞事故,沒有聯系專業救護隊,而是組織松西煤礦二井等礦的非專業救護人員下井救援。在實施救援過程中,造成1名搶救人員死亡。
(二)死亡人數核查情況。
通過審訊礦主李氏三兄弟、礦井管理人員,調查走訪礦井其他礦工及其同鄉、遇難者所在街道、村委會,赴河北、山西、重慶、四川、云南、貴州等地與遇難礦工家屬逐一見面核實,并根據遇難礦工尸體安葬、賠償等情況以及死亡名單綜合調查核實,現已查明這起事故共造成34人死亡(其中1人為搶救人員)、1人失蹤(張代江,重慶籍,未找到尸體)。遇難及失蹤人員中,重慶籍17人、四川籍9人、河北籍5人、山西籍3人、貴州籍1人。
三、瞞報事故情況
(一)礦主惡意瞞報事故。
事故發生后,礦主為逃避法律制裁,惡意瞞報,秘密安排有關人員轉移遇難者尸體至山西省廣靈縣和河北省陽原縣處理。之后,為封堵遇難者家屬之口,分別以31.5萬元至100萬元不等的金額,跟遇難者家屬私下協商進行高額賠償,總金額為1583.18萬元。為進一步隱瞞事故真相,礦主派人遣散礦工,拆除設備,破壞現場,封堵井口,推倒房屋,銷毀技術資料和各類賬本;虛構《財產轉讓協議》,將該井所有產權轉讓給劉獻銀,企圖一旦事情敗露后,將責任推卸到劉獻銀身上。
(二)縣、鎮黨政主要負責人及部分工作人員組織或參與瞞報事故。
事故發生當天,蔚縣南留莊鎮主管副鎮長、鎮長、鎮黨委書記,蔚縣煤炭局局長、主管副縣長、縣長、縣委書記,張家口市安全監管局局長等人均從不同渠道得知該井發生事故,但未采取任何措施,也未向上級報告。之后,縣委書記召開內部會議要求“不能把事捅出去”,同時安排縣委宣傳部門牽頭、南留莊鎮配合、礦主出錢收買記者、封鎖消息。縣長指使主管副縣長派人通知礦主盡快處理事故,銷毀證據,主管副縣長還與礦主見面密謀具體瞞報事宜。組織所謂的調查組,搞假調查,作假筆錄,寫假材料,用以欺騙上級。安排人員蓄意誤導上級核查,賄賂核查人員。張家口市安全監管局局長收受礦主賄賂,明知發生事故卻不報告、不按政府分管負責人要求組織核查。
據有關人員供述,事故發生后不久,先后有36家媒體單位、39批次、100多名記者來采訪,要求了解報道事故情況。經調查,在蔚縣、南留莊鎮主要負責人和一些工作人員的授意或組織下,礦主共出錢260多萬元,用來收買記者。
四、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井下違規存放非法購買的炸藥,在潮濕、不通風的環境下熱分解,形成自燃;燃燒產生大量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等有毒有害氣體,由于獨眼井開采,通風混亂,導致井下作業的礦工中毒窒息死亡。
(二)間接原因。
1.不法礦主在未經任何審批、沒有任何證照情況下,開鑿獨眼井,長期非法盜采國家礦產資源。非法購買、儲存和使用爆炸物品。偽造協議,行賄有關部門負責人,逃避礦井關閉。
2.蔚縣、南留莊鎮政府及有關部門明知該井屬非法礦井,但在長達3年半的時間內,未依法對其進行查處和關閉。蔚縣公安機關打擊非法爆炸物品犯罪不力。蔚縣供電分公司明知該井屬非法礦井,卻從2004年11月起擅自為其長期供電。
3.張家口市國土資源局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蔚縣政府取締關閉該井。張家口市安全監管局雖對該井非法生產問題作出了處罰,并函告蔚縣政府對其依法關閉,但未督促落實。
4.蔚縣、南留莊鎮黨委、政府及市、縣監管部門負責人與礦主搞權錢交易,致使監管失控。
(1)蔚縣縣委書記涉嫌嚴重經濟違紀違法。
(2)張家口市安全監管局局長,蔚縣縣長、主管副縣長及相關部門有關人員,在事故發生前多次收受過礦主送的錢物,有的在當地煤礦投資入股。
(3)張家口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收受賄賂、濫用職權,利用市政府副秘書長工作失察、輕率表態的機會,以市整頓辦名義下發文件,把監管、關閉該井的責任主體由蔚縣政府改為開灤蔚州礦業公司,導致這個非法礦井逃避了關閉。
(三)事故性質。
這是一起非法盜采國家資源、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惡意瞞報的責任事故。
五、對有關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一)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48人)。
1.公安機關已立案調查人員(23人)。
(1)李成奎,中共黨員,蔚縣李家洼煤礦開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蔚縣九龍村旅游公司董事長;蔚縣基弘水泥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蔚縣政協常委,張家口市政協委員。2008年8月28日因涉嫌隱瞞不報安全事故罪被張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5日被逮捕。2009年3月5日因涉嫌非法采礦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隱瞞不報安全事故罪、非法買賣儲存爆炸物品罪、行賄罪,移送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起訴。
(2)李向奎,蔚縣李家洼煤礦開采有限公司股東。2008年8月28日因涉嫌隱瞞不報安全事故罪被張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5日被逮捕。2009年3月5日因涉嫌非法采礦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隱瞞不報安全事故罪、非法買賣儲存爆炸物品罪、行賄罪,移送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起訴。
(3)李發奎,中共黨員,蔚縣南留莊鎮東寨村黨支部書記,蔚縣李家洼煤礦開采有限公司股東。2008年8月28日因涉嫌隱瞞不報安全事故罪被張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5日被逮捕。2009年3月5日因涉嫌非法采礦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隱瞞不報安全事故罪、非法買賣儲存爆炸物品罪、行賄罪,移送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起訴。
(4)劉玉軍,蔚縣建強煤礦法定代表人。2008年9月19日因涉嫌隱瞞不報安全事故罪被張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逮捕。2009年3月5日移送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起訴。
(5)馬恒軍,中共黨員,山西省廣靈縣蕉山鄉段家莊村黨支部書記,蔚縣建強煤礦副礦長。2008年9月19日因涉嫌隱瞞不報安全事故罪被張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逮捕。2009年3月5日移送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起訴。
(6)王文元,蔚縣建強煤礦技術員。2008年9月19日因涉嫌隱瞞不報安全事故罪被張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逮捕。2009年3月5日移送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起訴。
(7)吳沛銀,蔚縣建強煤礦會計。2008年9月18日因涉嫌隱瞞不報安全事故罪被張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4日被取保候審。
(8)靳玉香,蔚縣李家洼煤礦新井、蔚縣基弘水泥有限責任公司會計。2008年9月19日因涉嫌隱瞞不報安全事故罪被張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6日被逮捕。2009年3月5日移送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起訴。
(9)梁建森,蔚縣李家洼煤礦新井、松西二井會計。2008年9月21日因涉嫌隱瞞不報安全事故罪被張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5日被監視居住。
(10)李全林,蔚縣李家洼煤礦新井、松西二井會計。2008年9月21日因涉嫌隱瞞不報安全事故罪被張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5日被監視居住。
(11)蘇強全,蔚縣李家洼煤礦新井地面礦長。2008年9月27日因涉嫌隱瞞不報安全事故罪被張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逮捕。2009年3月5日因涉嫌非法采礦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隱瞞不報安全事故罪,移送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起訴。
(12)鄧開興,蔚縣李家洼煤礦新井生產承包人。2008年9月11日因涉嫌隱瞞不報安全事故罪被張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9日被逮捕。2009年3月5日因涉嫌非法采礦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隱瞞不報安全事故罪、非法買賣儲存爆炸物品罪、行賄罪,移送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起訴。
(13)陶立永,李家洼煤礦司機。2008年8月28日因涉嫌包庇罪被張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5日被逮捕。2009年3月5日移送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起訴。
(14)賈存云,中共黨員,河北興蔚律師事務所律師。2008年9月26日因涉嫌包庇罪被張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逮捕。2009年3月5日移送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起訴。
(15)李銀奎,中共黨員,無業。2008年8月28日因涉嫌包庇罪被張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5日被逮捕。2009年3月5日移送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起訴。
(16)蘇正喜,蔚縣松西二井礦長。2008年9月27日因涉嫌隱瞞不報安全事故罪被張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逮捕。2009年3月5日因涉嫌非法采礦罪、隱瞞不報安全事故罪、非法買賣儲存爆炸物品罪,移送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起訴。
(17)李建明,無業。2008年9月24日因涉嫌非法買賣爆炸物品罪被張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逮捕。2009年2月18日移送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起訴。
(18)郭瑞兵,無業。2008年9月24日因涉嫌非法買賣爆炸物品罪被張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逮捕。2009年2月18日移送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起訴。
(19)魏滿榮,無業。2008年9月22日因涉嫌非法買賣爆炸物品罪被張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逮捕。2009年2月18日移送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起訴。
(20)張啟,無業。2008年10月16日因涉嫌非法買賣爆炸物品罪被張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逮捕。2009年2月18日移送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起訴。
(21)徐東江,無業。2009年1月1日因涉嫌非法買賣爆炸物品罪被張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6日被逮捕。2月18日移送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起訴。
(22)劉獻銀,李家洼煤礦新井井下礦長。在逃,被通緝。
(23)鄧開才,李家洼煤礦新井開采承包人。在逃,被通緝。
2.檢察機關已立案調查人員(25人)。
(1)高繼存,中共黨員,張家口市安全監管局局長。2008年11月15日,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玩忽職守犯罪,對其立案偵查;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0月23日,一審判決其犯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19年。
(2)王建勇,中共黨員,河北煤礦安監局張家口監察分局副局長。2008年9月27日,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濫用職權犯罪,對其立案偵查;同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0月19日,一審判決其犯受賄、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3)張志新,中共黨員,張家口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市整頓辦副主任。2008年9月28日,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玩忽職守犯罪,對其立案偵查;10月9日,被依法逮捕。2009年10月22日,一審判決其犯受賄、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
(4)常毅峰,張家口市委宣傳部副部長。2008年11月1日,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對其立案偵查;11月5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0月23日,一審判決其犯受賄、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5)李宏興,中共蔚縣縣委書記。2008年11月1日,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對其立案偵查;11月7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0月22日,一審判決其犯受賄、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
(6)祁建華,中共蔚縣縣委副書記、蔚縣人民政府縣長。2008年11月1日,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對其立案偵查。2009年10月23日,一審判決其犯受賄、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
(7)王鳳忠,中共黨員,蔚縣人民政府副縣長。2008年9月26日,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犯罪,對其立案偵查。2009年10月21日,一審判決其犯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罪,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