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21日,某大廈工程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一)基本概況
建設單位為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監理單位為某工程建設監理公司(項目總監:方XX,總承包單位為某建筑公司(項目經理:賈XX),專業分包單位為某裝飾公司。
(二)事故經過
1月21日,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售樓部負責人周某(男,26歲)在接到下屬鄒某轉達三位客戶提出的“大堂裝修進度緩慢”的反饋意見后,會同另一名售樓張某來到工程的一樓大廳查看裝修的施工進度情況。查看完畢,周某和張某二人(張某在前,周某在后)相距約3m的距離,向工程外走出。當張某走到電梯井走道處時,猛聽到后面“砰”的一響,回頭已不見周某的人影,張某在呼叫周某不見回音后,急忙回到售樓部取來電筒到工地四處尋找,發現周某在一樓大廳⑧—⑨軸工程管井的地下室處(層高5.1m)。現場人員立即組織了施救。并送醫院搶救,周某終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于元月22日11時死亡。
(三)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本工程尚未竣工之前,擅自派銷售人員進入施工現場進行售樓經營活動,并且未對售樓人員進行任何安全教育,最終釀成事故。
2、間接原因
(1)在某裝飾公司已進入施工現場進行大堂裝修階段,作為總承包單位的某建筑公司工程項目部沒有對安全防護設施有效的檢查和整改,對施工現場管理不嚴,非作業人員可隨意進入施工現場,導致事故發生。
(2)某工程建設監理公司雖未續簽合同,但對工程仍在實施事實上的監理,當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前進入施工現場售樓經營活動沒有制止,監理不到位,導致事故發生。
(四)責任區分
1、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其所屬售樓部在工程尚未竣工就從事其售樓經營活動,違反了《湖北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227號)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執行工程建設程序”之規定,進入正在施工的施工現場進行售樓經營活動,導致售樓人員周某失足墜入管道井內死亡,對這起事故負主要責任。
2、某建筑有限公司工程項目部,作為總包單位也未對這些安全防護設施實施有效的檢查和整改,應對這起
事故負有重要責任。
3、某工程建設監理公司未認真履行《武漢市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2000年第123號令)第八條“監理單位應當將施工安全納入監理范圍,與工程質量、工期和投資控制同步組織實施”之規定,當工程尚未完工對建設單位就開始進行售樓經營活動的情況未給予有效的制止,應對這起事故負有一定的責任。
上一篇:強令作業板塌人亡
下一篇:吊桿突然下落造成人員死亡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