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唐山市豐潤區石金水泥廠成立于1999年,位于唐山市豐潤區劉家營鄉北大樹村,企業負責人為朱維祥,工商注冊號:130221200007257,經濟類型為個體工商戶。該廠主要從事水泥的生產和銷售,年產水泥20萬噸。2013年以來該廠一直處于停產狀態,現有負責人及臨時看護人員共8名。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過程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4年2月,唐山市豐潤區石金水泥廠為防止之前采購未曾使用的水泥磨(規格2.4m×13m,距離地面1.4m)襯板在露天存放被雨水侵蝕廢棄,車間主任朱宗普與廠負責人朱維祥商量更換水泥磨襯板,并于2014年6月10日將水泥磨內原有襯板拆除,在水泥磨維修口(規格0.53m×0.33m,下邊緣距離地面3.3 m)附近水平方向安裝了三排襯板。2014年6月11日,廠長王文武安排朱宗普和臨時雇用工人梁振會安裝水泥磨內襯板。8時30分左右,梁振會由梯子爬到水泥磨維修口向水泥磨內查看后,回到地面攪拌水泥做安裝襯板準備。9時10分左右,梁振會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況下再次登上梯子爬到水泥磨維修口準備進入水泥磨內(此時朱宗普在磨機西端下方做輔助工作)。梁振會在水泥磨維修口外抬左腿準備邁入水泥磨內時,左腿褲腳被維修口附近外露的磨釘絆住,梁振會身體失穩墜落至地面。
(二)事故救援過程。
事故發生后,朱宗普立即呼喊事發現場附近的王文武,王文武到達現場后立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9時30分左右,“120”急救車趕到現場,將梁振會送往豐潤區第二人民醫院進行搶救。當日15時30分,梁振會經救治無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梁振會違章作業,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況下登上梯子爬到水泥磨維修口準備進入水泥磨內時,左腿褲腳被水泥磨維修口外部磨釘絆住,致使身體失穩墜落至地面,導致死亡。
(二)間接原因。
1.唐山市豐潤區石金水泥廠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員未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責任,安全責任意識差,對作業人員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登高作業未及時制止和采取有效措施。
2.唐山市豐潤區石金水泥廠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致使作業人員安全知識匱乏,安全意識差,對作業現場存在的危險因素以及違章作業的危險性認識不足。
(三)事故性質。
這是一起因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訓不到位,作業人員違章作業而導致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免于追究責任人員。
1.梁振會,男,唐山市豐潤區石金水泥廠臨時工,負責水泥磨襯板安裝作業。違章作業,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況下登高作業,致本人墜落死亡,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此次事故中已經死亡,建議不再追究其責任。
(二)建議由企業內部處理的人員。
2.朱宗普,男,唐山市豐潤區石金水泥廠車間主任,負責該廠日常維護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在梁振會進行安裝水泥磨襯板作業前沒有做好充分的安全預想,未設置相關的安全保護措施,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唐山市豐潤區石金水泥廠按照本企業職工管理有關規定給予其500元經濟處罰。
3.王文武,男,唐山市豐潤區石金水泥廠廠長,負責該廠日常生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唐山市豐潤區石金水泥廠按照本企業職工管理有關規定給予其500元經濟處罰。
(三)建議給予行政處罰人員。
4.朱維祥,男,唐山市豐潤區石金水泥廠負責人,負責該廠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責令其寫出深刻的書面檢查,報豐潤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豐潤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給予朱維祥上年度收入30%即7200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四)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唐山市豐潤區石金水泥廠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訓不到位,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違章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鑒于企業已停產一年多,面臨關閉,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由豐潤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給予唐山市豐潤區石金水泥廠10萬元的經濟處罰。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唐山市豐潤區石金水泥廠要舉一反三,深刻汲取事故教訓,認真開展安全隱患大排查,全面排查和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杜絕各類事故再次發生。
(二)唐山市豐潤區石金水泥廠要加強安全管理,認真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特別是要加強危險區域作業現場的安全監管,要指派專人進行監護,并確保監護可靠、有效,覆蓋作業的全過程。
(三)唐山市豐潤區石金水泥廠要切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教育其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杜絕“三違”現象發生,從本質上提升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