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單位概況
邯鄲冀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魏縣魏州東路889號,公司1993年動工建設,1997年1月投產,原為國有獨資公司,2005年8月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皇甫銀堂,注冊資本7328萬元,生產、銷售合成氨、尿素及化工機械制造。公司現有員工590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85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8人。公司占地面積70000m2,建筑面積14100m2。
邯鄲冀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為:(冀)WH安許證字[2012]040146。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許可范圍和能力是8萬t/a液氨、300t/a硫磺、1500t/a氨水、半水煤氣2.72×108Nm3/a、壓縮二氧化碳9.648×107Nm3/a。
1、工商注冊情況
該企業在魏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130000000024025 ;住所:魏縣魏州東路889號;法定代表人:皇甫銀堂;注冊資本:七千三百二十八萬元;公司類型: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范圍:尿素、液氨、氨水的生產(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至2015年6月29日);化工機械制造(需專項審批的憑許可證經營);本公司自產產品的出口及本公司生產所需技術、設備、零部件和原輔材料的進口,(但國家阻止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和技術除外);復混肥料生產銷售;化肥批發、零售。
2、安全生產許可情況
邯鄲冀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已于2009年6月取得了《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為:(冀)WH安許證字[2006]040146。2012年6月30日辦理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有效期至2015年6月29日,編號為:(冀)WH安許證字[2012]040146。
二、事故概況
1、事故發生單位:邯鄲冀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事故發生時間:2013年6月13日下午13時20分左右
3、事故地點:邯鄲冀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銅洗裝置
4、事故類別:高空墜落死亡
5、事故級別:一般事故
6、直接經濟損失:60萬元左右
7、傷亡人員基本情況:
姓 名性 別年 齡工種安全教育傷害程度
翟海洋男36合成帶班長有死 亡
三、事故發生和搶險救援經過
2013年6月13日下午14:30分,分管合成車間的經理張樹民進行點名,期間張樹民安排翟保鋒帶領翟海洋、李世彬檢修銅洗塔頂部平臺、檢修支架,并口頭提出了安全要求,并辦理高空作業證。點名后三人更換工作服后到銅洗塔檢修。
14:30吊車到位,在割除檢修用三角支架時,翟保鋒負責氣割、李世彬負責掛吊鉤、翟海洋負責指揮吊車,約15:00吊鉤掛好準備吊裝,翟海洋在尋找安全位置時,從平臺缺口處墜落。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立即打120急救電話送醫院搶救。
2013年4月27日因市場原因全廠停車,單位大部分人員放假,放假期間放假人員停發工資,單位留用生產骨干120人。
翟海洋為合成車間甲班帶班長,負責值班期間合成車間各工段的管理協調工作。
翟保鋒為銅洗工段段長。李世彬為脫碳工段操作班長。
事故發生后,魏縣安監局有關領導立即趕赴現場,組織事故分析。
四、事故原因和性質
2013年6月14日10時10分技術組到達事故現場進行了勘查,該公司處于停產狀態,勘查時事故現場基本維持事故時原狀。技術組通過現場勘察、查閱相關資料和詢問有關人員等進行綜合分析,事故原因如下:
1、事故主要原因
1)銅塔頂部平臺安全設施缺失且未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2)翟海洋在檢修過程當中安全意識差。
3)作業現場監護人未盡到監護義務。
2、事故直接原因
翟海洋在作業中沒有注意平臺缺口,造成高空墜落。
3、事故間接原因
1)檢修沒有檢修任務單,沒有制定書面檢修安全措施。
2)單位人員安全培訓不到位,造成檢修人員安全意識差。
4、事故性質
經綜合分析認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因企業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
5、應吸取的事故教訓及防范措施
1)加強人員培訓,提高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技能。
2)舉一反三,對本廠內的操作平臺、安全設施進行全面排查整改。
3)加強安全投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五、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合成車間帶班長翟海洋,負責登高指揮吊車作業,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冒險作業,負有直接責任,鑒于翟海洋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再追究相關責任。
二)合成車間工段長翟保鋒,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安全生產現場管理混亂,并作為作業現場監護人未盡到監護義務,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三)合成車間經理張樹民,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在檢修過程中,沒有開具檢修任務單,沒有制定書面檢修安全措施,并未保證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四)生產經理姜海臣,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對作業現場督導監管不力,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五)冀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皇甫銀堂,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未及時消除安全生產隱患,疏于對檢修作業人員的管理,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
六)建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處邯鄲冀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2萬元罰款。
六、防范措施和建議
此次事故的后果是嚴重的,教訓是慘痛的,為切實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杜絕此類事故的再次發生,冀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主管部門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認真總結和汲取事故教訓,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立即組織開展一次全面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二)冀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進一步加強對檢修現場的安全管理。
三)冀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要認真組織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等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學習,加強安全教育與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堅決杜絕“三違”現象的發生。
四)冀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要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保證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