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經過]
2008年1月3日10時45分,第二建設公司分包商山東興潤建設有限公司,在福建聯合石化公司聚丙烯區進行二級地管碰頭作業過程中,管溝壁突然塌方,導致一名分包商員工死亡。
1月3日上午7時30分,第二建設公司分包商福建永富工程有限公司在福建聯合石化公司老廠內聚丙烯區準備挖掘作業,作業人員在辦理完動土作業票后,使用挖掘機進行地管溝挖掘作業,10時左右作業完畢,管溝未進行放坡。
10時20分左右,山東興潤建設有限公司隊長趙某安排5名工人用繩子將一段地管放入剛開挖好的管溝內(地管溝深2.92m,寬1.7m,管子為φ200mm鋼骨架塑料管)。10時40分左右,工人張某、陳某下到地管溝進行對口作業,另外一人劉某在上面監護。陳某開始打磨管口,張某站在管子的另一面。10時45分左右,東側管溝壁突然塌方(塌方體積約為3.5 m×2.9 m×1m),張某被塌方的土塊埋沒,陳某僅左腿被壓,后拔腿跑出。監護人劉某看見塌方后立即跑下去扒土救人。11時5分左右張某被救出,經搶救無效死亡。
據有關資料介紹,我國在工程施工中發生基坑坍塌致人傷亡的事故很多。近三年建設部備案的重大施工坍塌事故中,基坑坍塌約占坍塌事故總數的50%,而因放坡不合理或支護失效引發的事故約占74%,塌方事故造成了慘重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2007年10月16日,一家施工企業在青島大煉油項目發生基坑坍塌死亡事故,導致1人死亡。在“1.3”事故中,有關單位、人員沒有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導致重復事故再次發生。
[事故分析]
一是管溝挖掘作業沒有按規范要求對管溝壁采取放坡措施。按照有關規范要求,應根據土的類別和坡頂載荷,按照一定的坡度采取放坡措施。在該工程施工方案中也規定 “一般開挖深度超過1.2米時需要放坡”、“管溝開挖時根據現場土質情況,兩邊留1:0.2~0.33的坡度”。但在施工過程中沒有得到執行。
二是管溝壁東側違規堆放的管道,對管溝壁造成擠壓。施工方案中規定“距管溝邊1米范圍內不準堆放材料和棄土”。山東興潤建設有限公司施工人員在2007年12月31日,吊運8根φ400mm ×6m的鑄鐵管,堆放在距塌方管溝壁側邊緣約1米左右處,對管溝壁造成擠壓,使土體剪應力增加,是導致塌方的重要原因。
三是垂直方向的開挖,造成管頭溝坑承載力減弱。福建永富工程公司1月3日沿南北向橫穿馬路開挖地管溝,造成原先開挖的管頭溝坑(即塌方處,溝壁未進行放坡,無支護)承載力減弱,是事故的次要原因。
施工方案不完善,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不落實,總包方對兩家分包商的安全管理存在脫節;監理單位未履行安全監理職責等,也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上一篇:“7•22”坍塌事故
下一篇:無照施工 盲目蠻干出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