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1日,蒼南縣龍港鎮碼頭路105號個體經營戶張招班紙品倉庫,在搬運紙品時發生卷紙倒塌事故,造成員工楊昌炳(男,32歲,湖南綏寧縣東山鄉人)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龍港鎮安監所、龍港公安分局派員到現場進行勘驗,隨后,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發生的原因進行調查取證。事故的善后工作已經龍港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了調解協議,由老板張招班等一次性支付給死者家屬18萬元人民幣作為各項補償費,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19萬元。現事故調查工作已經結束,報告如下:
一、企業概況
蒼南縣龍港鎮碼頭路105號倉庫,屬龍港鎮江口村村委會所有,共有面積400平方米,倉庫內有兩個單位承租,經營戶張招班、章圣鐵兩人合伙承租面積約200平方米,作為經營不干膠紙品倉庫,已有兩年時間。倉庫內有一臺卷紙切割機,從事不干膠紙卷切割,雇有員工3名。事故發生時,倉內堆有60多噸的卷紙,各種規格不同的不干膠卷紙堆高達三米以上。倉庫房頂用鐵皮三角鋼人字架搭建,并掛有一只0.5噸的手動葫蘆,從事大捆卷紙的吊卸(見照片)。
二、事故經過
2007年4月21日下午約2時,因割紙需要,楊昌炳爬上紙堆,尋找合適紙筒,突然一個近半噸的造紙倒塌,壓在楊昌炳的頭部,在場的梁亦寬、章圣潘、林以輝三人見狀馬上爬上紙堆將楊昌炳抬下來,因傷者頭部大量出血,經送龍港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根據倉庫內卷紙大小重量的估計,壓在楊昌炳頭部卷紙有500公斤以上的重量(見現場照片),超高的垛堆因楊昌炳尋找合適卷紙過程中,不時地翻動紙堆垛造成不穩倒向一邊,將楊昌炳頭部壓傷,大量出血導致其死亡,是該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根據相關的安全標準,倉庫內物品的堆放,應實行定置擺放,紙品垛堆間應有足夠的距離便于搬運操作。在垛底與垛高之比為1:2的前提下,垛高不超過2米,紙品垛堆存放區與墻距應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根據現場照片及現場勘查顯示,該倉庫內紙卷的堆垛高達3米以上,除一臺切紙機占據部份的空間外其余空間全部被紙卷堆放,員工搬運紙卷必須爬上整個紙堆上操作。各種大小不同規格的卷紙、混合堆放,支撐不穩定,存在嚴重的事故隱患,是該起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該倉庫既是卷紙加工場所,又是半成品及原材料存儲倉庫。切紙機周邊,堆滿卷紙和下腳料,員工操作空間窄小;吊裝用手動葫蘆掛在簡易三角鐵房梁上,極易造成房梁坍塌,電線架設亂拉亂扯,無任何消防器材;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惡劣,無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和制度,管理混亂,是造成該事故的另一主要原因。
四、事故性質認定
該事故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責任分析和處理意見
該個體紙品生產加工場所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管理混亂,未能組織解定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與傷亡事故的發生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張招班作為生產經營所有者是直接責任者,未能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應負直接責任,建議縣安監局依法對其進行經濟處罰。
六、事故教訓和整改措施
龍港鎮安監所應督促張招班紙品經營部認真吸取這次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并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1、紙卷應按照規格大小分類定置擺放,垛高不得大于2米,垛堆之間留有員工搬運操作所需的通道,減少庫存總量。
2、鐵皮房頂三角鋼人字架上的手動葫蘆必須拆除,禁止使用。
3、切割紙機及電源線應按規范擺放和布置,增加消防器材。
4、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本單位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對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提高安全生產防范技能,張招班本人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具備與其經營管理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