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6日19時36分,河北省邢臺縣尚汪莊石膏礦區的康立石膏礦、林旺石膏礦、太行石膏礦發生特別重大坍塌事故,造成33人死亡,4人失蹤,40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774萬元。
(一)礦井概況
康立石膏礦為個體經營,年生產能力5萬噸。林旺石膏礦為集體企業,年生產能力9萬噸。太行石膏礦隸屬于邢臺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邢臺煤礦。三個礦都未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是:尚汪莊石膏礦區開采已十多年,積累了大量未經處理的采空區,形成大面積頂板冒落的隱患;礦房超寬、超高開挖,導致礦柱尺寸普遍偏小;無序開采,在無隔離礦柱的康立石膏礦和林旺石膏礦交界部位,形成薄弱地帶,受采動影響和蠕變作用的破壞,從而誘發了大面積采空區頂板冒落、地表塌陷事故。地面建筑物建在地下開采的影響范圍(地表陷落帶和移動帶)內,是造成事故擴大的原因。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采礦權設置不合理,在不足0.6平方公里的范圍內設立了五個礦,開采影響范圍重疊。
二是設計不規范,內容缺失。未明確豎井保安礦柱的范圍,尤其是康立石膏礦和林旺石膏礦之間無隔離礦柱。
三是違規、越界開采。
四是企業安全管理混亂,安全責任制不落實。
五是有關部門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
六是邢臺縣政府對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領導不力,對有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督促檢查不到位。尚汪莊石膏礦區曾兩次發生過大面積頂板冒落和地面坍塌事故,未引起重視。
3、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三)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
康立石膏礦安全副礦長尚敬秋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責任。其他14名事故直接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其中有:
1、張立軍,邢臺市橋東區車站新村黨支部書記、康立礦法定代表人
2、紀林旺,林旺礦法定代表人
3、張玉魁,林旺礦礦長
4、尚丙申,太行礦法定代表人、礦長
5、趙建春,邢臺縣安全監管局局長
6、趙祥增,邢臺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
給予其他16名責任人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其中:
1、馬平妮,邢臺縣會寧鎮鎮長、黨委副書記。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李建民,邢臺縣會寧鎮黨委書記。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3、路繼宏,邢臺縣國土資源局局長、黨總支書記。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田德榮,邢臺縣縣長、縣委副書記。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5、楊愛蓮,邢臺市國土資源局局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過處分。
6、戴占銀,邢臺市副市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警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