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經過及概況
某宿舍樓工程,建筑面積1760m2,建筑結構磚混5層,建筑南北朝向,2幢間隔8m,并排設置,由某建筑公司(企業資質為三級)承建。
1997年12月7日上午10時30分許,該工地即將搭設完畢的24m高角鐵型鋼井字架突然發生整體倒塌,造成3人死亡的重大事故。
該工程原定1997年8月開工,因手續、資金等其他方面原因,延續到10月下旬才開始施工。至11月底,為解決垂直運輸,需搭設2座24m高的井字架。該施工隊機保員徐XX(死者,男,41歲,未經特種作業專業技術培訓,無登高作業上崗證)便與項目負責人聯系搭設井字架事宜,經雙方協商同意徐以每座400元承包搭設井字架業務。12月1日,由項目組負責澆灌井字架混凝土基礎,當天完畢。12月3日,項目組負責人通知徐來搭設井字架。12月4日下午徐XX來到工地在澆灌好的混凝土井架基礎往上搭設二節井字架,此時混凝土的強度根據當時氣溫條件(0~5℃),只達到實際強度的30%。12月5日,徐XX直接叫施工現場一名泥瓦工楊 XX(死者,男,33歲,河南信陽市五里鄉人,未經特種作業專業技術培訓)協助他一起搭設井字架。當天搭至15m高度,并設臨時纜風繩一組4根,其中西南方向的一根為普通麻繩。12月6日,因雨停工。12月7日上午二人繼續向上搭設井字架,其間將用作纜風繩的麻繩,改用吊索。至上午10時30分許,24m井字架最高一節搭設完畢,二人在頂部系纜風繩時井架突然發生整體倒塌,徐、楊二人隨井字架一起倒地摔死,并將別一名躲避不及,誤入危險區的泥瓦工付XX (死者,男,25歲,河南光山縣殷大棚鄉人)壓死。
本起事故造成的主要經濟損失在于支付三名死者的搶救費、喪葬撫恤費、補助救濟、處理事故的事務性費用、設備損失費及停產后造成的誤工費等其他間接損失費,經濟損失總額達30余萬元。
事故原因分析
1.主要原因:項目經理作為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沒有認真履行職責,沒有針對生產任務的特點,制定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發現事故隱患不但沒有制止作業,采取整改措施,而是幾次急著通知徐XX來搭設井字架,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直接原因:井字架混凝土基礎保養時間短、強度低、厚度薄、表面平整度差、沒有埋設地腳螺栓或四角板樁,使井架與基礎無法固定,用于穩定井字架的臨時纜風繩的地錨不符合要求,最短的西北角僅用70cm,長的直徑為φ48cm的鋼管打入回填土中深50cm,難以起到錨固作用。西南方向用麻繩做的臨時纜風繩被拆除,15m高處的一組纜風繩只剩3根,井架處于不均衡受力狀況。徐XX在24m高處掛東角纜風繩時,由于所站位置偏離井架中心,此時有5級左右的西北風,產生傾覆力矩,導致井架整體倒塌。
3.間接原因:該建筑公司對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督促不力,思想上較麻痹,認為該項目規模小,過分信任現場項目負責人,公司安全檢查制度沒有執行,生產、安全、質量的各項技術措施未及時交底到施工隊組,造成施工進度與安全管理不同步;該施工隊駐地與公司本部較遠,是公司外派的一個內部核算單位,負責人自恃施工經驗豐富,平時極少參加公司組織各項學習活動,對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不執行,以致長期使用無證人員徐某從事特種作業,在實施作業前也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建設單位開工前沒有及時領取施工許可證,使建設主管部門監督管理不能適時到位,也是造成事故原因之一。
4.次要原因:根據氣象局的資料顯示,該地區12月上旬以陰雨天氣為主,并不時伴有瞬時陣風達6級左右,現場土壤含水量大,不利于井架基礎和纜風繩地錨的板結。搭設人員無專業技術知識,違背科學,不顧氣候環境帶來的影響,也是造成事故原因之一。
事故的教訓
該建筑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督促不力;項目
負責人忽視管理,對制度貫徹落實不嚴,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公司分管安全的領導及職能部門沒有及時將生產、安全、質量、技術交底下達給項目組,操作工人自我保護能力安全意識差,未經專業技術培訓而承接登高作業業務。
事故的防范措施與對策
要避免類似事故發生,必須采取下列措施:
1.搭設或拆除井字架的單位必須持有省建管局發布的“許可證”,操作人員必須持“登高架設作業證”。
2.搭設井字架必須有經技術主管部門審批的整套方案,搭設完畢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基礎平整夯實,承載力80kPa,混凝土厚300mm以上,強度C20,預埋與底座連接螺栓或四角板柱,表面平整度 2‰ 。
4.架設8~9m時拉設纜風繩,應使用直徑不小于 9.3mm鋼絲繩,同一水平面對角設置,使其結構引起水平分力,處于平衡狀態。嚴禁使用銹蝕、斷絲、斷股的舊鋼絲繩,嚴禁使用麻繩、鐵絲、鋼筋作纜風繩。
5.地錨受力小于15kN時可選用樁式地錨,采用鋼管 5e48,且不少于2根并排設置,間距不小于0.5m,打人深度不小于1.7m,有防纜風繩滑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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