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簡介
2000年1月14日,陜西省寶雞市經濟開發區某大廈鍋爐房工程,在土方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起基槽邊坡土方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2人受傷。
二、事故發生經過
1999年12月21日,陜西省寶雞市某住宅公司給非本單位職工馮××等人開具前往建設單位——陜西某公司聯系有關工程事宜的企業介紹信,并提供該單位有關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建筑企業質量信譽等級證、建筑安全資格證等)。由馮某等人持上述資料前往某大廈,聯系洽談有關鍋爐房工程建設事宜。該住宅公司又于當年12月22日和29日分別給建設單位開出承諾書及《某大廈鍋爐房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經建設單位審查后,確定由該公司承接鍋爐房基坑開挖任務。
2000年1月4日,建設單位給施工單位發函,通知中標并要求施工單位于2000年1月5日進入現場施工。協同承攬該工程并擔任施工現場負責人的仲××未將通知報告某住宅公司,擅自在該通知上簽名,并于1月4日以該單位的名義與建設單位草簽了合同。1月6日,仲××再次以住宅公司十二項目部的名義,向建設單位遞交了開工報告和基坑土方開挖方案。1月6日,建設單位回復同意施工方案。1月7日正式開挖,10日機械挖土基本完成。13日,馮、仲從一非法勞務市場私自招募民工進行清槽作業,14日分配其中8人在基坑南側修整邊坡,西側開始砌筑擋土墻。9時50分左右,基坑南側邊坡突然發生坍塌,將在此處作業的7人埋在土下,在場的其他民工立即進行搶救工作。10時20分,當救出2人時,土方再次坍塌,搶救工作受阻。在聞訊趕來的百余名公安干警的協助下,至12時50分搶救工作結束,被埋的5人全部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術方面
沒有預先編制基坑支護方案、且未采取有效的基坑支護措施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該工程基坑施工面長25.2m、寬21m、深8.8m,南側距臨近建筑物僅1.5m。在施工過程中既未按照規定比例進行放坡,也未采取有效的支護措施,由于基坑南側—3.6m以上是臨近建筑物基礎的回填土,土質密度較差,又未采取必要的支護措施。在修理邊坡的過程中沒有按照自上而下的順序施工,而是在基礎下部掏挖,對回填土的外力影響導致回填土坍塌,是此次事故的技術原因之一,也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未認真進行基坑監測。在土方施工過程中,應在邊坡上口確定觀測點,對土方邊坡的水平位移和垂直度進行定期觀測。由于在施工中未對土方邊坡進行觀測,因此當土方發生位移時,不能及時掌握邊坡變化,導致事故發生,是此次事故技術原因之二,也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管理方面
現場生產指揮和技術負責人不具備建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資質,違法組織施工。該工程現場負責人馮某、仲某和技術負責人虢某未取得建筑施工執業資格證書,不具備建筑施工專業技術資格,違法組織施工生產活動,違章指揮,導致此次事故發生,是此次事故的重要管理原因。
缺少安全生產教育。該施工現場從事施工生產的作業人員是馮某、仲某從一非法勞務市場私自招募的民工,沒有對其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就令其從事施工生產活動,導致作業人員缺少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缺乏自我保護意識,也是此次事故的重要管理原因。
四、事故的結論與教訓
這是一起嚴重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表面上看此次事故直接原因是由于土方施工過程中沒有根據基坑周邊的土質制定施工技術方案、進行放坡或者采取有效的基坑支護措施。但實質上無論是建設單位,還是施工企業或者是建筑監理單位,其中的任何一方如果能夠嚴格履行管理職責,都可以避免此次事故的發生。
建筑施工企業經營管理存在嚴重缺陷。《建筑法》第三節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某住宅公司違反《建筑法》的規定,允許非本單位職工馮某等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同時,也未對其行使安全生產管理職能。如果該住宅公司能夠認真落實《建筑法》,嚴格執行企業經營管理的規章制度,拒絕提供企業施工資質,就可能終止馮某等人的此次違法施工的行為。
建設單位未進行有效監督。在馮某組織施工生產過程中,無論是在對土方施工工藝過程,還是對勞動力安排方面,建設單位未能按照有關規范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督。如果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嚴格進行審查,對施工過程嚴格監督管理,就完全可以預防此次事故的發生。
此次事故在施工技術管理方面有明顯漏洞。土方坍塌是一個漸變的過程,它是因土質密度較低,在受外力作用下產生切變線,由此土方發生位移導致坍塌。若在施工過程中按照技術規范在土方邊坡設定觀測點定期觀測,將可以預先發現坑壁變形,及早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發生。
因此,該工程現場負責人馮某等人對此次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也應負行政管理責任。
五、事故的預防對策
首先是加強和規范建筑市場的招投標管理。建設工程的招投標應該嚴格依法進行,本著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增加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的透明度,這樣就可以減少其中的一些違法行為。
第二是建筑施工企業應該在拓展生產經營渠道的同時,依法建立健全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制度,加強企業生產經營管理。通過完善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管理等手段,強化企業自我保護意識,維護企業利益,充分保護作業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三是加強土方施工的技術管理。土方工程應該根據工程特點,依照相關地質資料,經勘察和計算編制施工方案,制定土方邊坡的支護措施,并確定土方邊坡的觀測點,定期進行邊坡穩定性的觀測記錄和對監測結果進行分析,及時預報、提出建議和措施。
六、專家點評
此次事故反映出在該項建設工程中存在多方面嚴重違反規范的行為和管理缺陷。
首先,在此項工程招投標過程中,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和相關手續沒有逐項認真審查,在缺少施工企業法人委托書的情況下,即將工程發包。另外,未對工程承包人的執業資格進行嚴格審查。
其次,某住宅公司違反《建筑法》的規定,允許非本單位職工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對參與招投標的過程不聞不問。同時對其組織施工生產疏于管理,既沒有在施工現場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也沒有對承接的工程項目派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其三,由于該工程現場負責人馮某等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執業資格證書,不具備建筑施工專業技術資格,因此在組織施工生產過程中嚴重違反了《建筑法》和建筑施工技術要求。
其四,建筑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的施工方案進行審查,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監督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時果斷行使監理職責,要求停工整改。在此次事故中,工程監理乏力,沒有有效制止施工生產中的不規范、不安全的現象和行為。因此在此次事故中,工程監理也存在事實不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