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簡介
2001年6月20日,武漢市某大廈發生一起因拆除外檐懸挑結構的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5人受傷。
二、事故發生經過
武漢市某大廈裝修改造工程由中建某局某公司承包后,又將建筑物的局部拆除工程轉包給四川省合江縣某建筑公司武漢分公司,該分公司又雇傭了重慶市合川龍鳳鎮某建筑工程隊做勞務施工。
2001年6月19日,作業人員在拆除大廈的17層④~⑩軸外檐懸挑結構時,采用先拆除⑤~⑨軸的外檐,然后再拆除④軸和⑩軸處的局部外檐。該懸挑外檐結構由懸挑梁與外檐板組成,④~⑩軸外檐總長為21.6m,軸與軸間距為3.6m。上部結構為懸挑梁(與結構柱連接),外檐板在懸挑梁下部(板厚80mm,板高5.Om),由懸挑梁承力。但是在拆除之前,施工負責人沒有講明懸挑結構的承力部位,也沒說清楚拆除程序,作業人員錯誤的先將⑤~⑨軸處與柱相連的懸挑梁處鑿除了混凝土,由于懸挑梁鋼筋尚未切斷,另外尚有④軸和⑩軸兩處混凝土未拆除,雖已造成隱患卻沒導致坍塌事故。至下午4時左右,主樓工長和監理人員進行了查看,便認為“基本完好,未發現異常現象”,因此錯過了采取補救措施的機會。
次日,6月20日作業人員繼續鑿除④軸和⑩軸處與柱相連接的懸挑梁,并切斷其連接鋼筋,此時外檐板失去承力結構向外傾倒,砸壞外腳手架后墜落,造成裙房門廳支模人員4人死亡,5人受傷。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術方面
主要是拆除程序錯誤,應該先拆除非承重結構,后拆除承重結構。該工程由于先拆除了懸挑梁,使外檐板失去承力傳遞結構,剩余連接部分無法支承外檐墻板的自重而發生坍塌墜落,將下面(距墜落處46m)的支模人員砸傷致死。
2.管理方面
①拆除方案不清楚。該拆除方案只是一般規定如“先上后下、先外后內”,“用鑿子小塊地鑿打”,“不能分隔成大塊破除”等,沒有針對該工程結構特點進行指導和詳細寫明拆除程序,因此作業人員分不清哪些是承重部位,哪些屬非承重部分,誤將承重部位先拆除,導致發生事故。
②現場指揮錯誤。四川合江縣某建筑公司是否具備拆除資質,為什么拆除之前該單位負責人未向作業人員講清拆除程序及注意事項,為什么主樓工長和監理人員6月19日查看之后,還認為“基本完好”。說明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不懂建筑結構,不認真查看圖紙,導致了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已經發生隱患,卻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最終導致事故。
③總包放棄管理?偘鼏挝粚⒉鸪こ贪o分包單位后,既不認真審查資質,又不對方案的可操作性進行認真研究,再加上雇傭農民工作勞務,層層放松管理,最后發生事故。
四、事故結論與教訓
1.事故主要原因
本次事故由于總包單位對分包拆除工程時,未認真審查其資質,拆除過程中又疏于管理,分包單位對工程結構不清楚而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未經培訓無相應證書,違章操作,導致拆除程序錯誤,導致事故發生。
2.事故性質
本次事故屬責任事故。從總包非法轉包部分拆除工程,分包又雇傭農民工拆除,既未進行安全教育,又未進行交底,致使不懂拆除工程安全技術的農民工違章拆除,導致事故發生。
3.主要責任
①四川省合江縣某建筑公司在施工現場違章指揮,工人因不懂基本施工技術和缺少安全監督管理,導致違章操作而發生事故。
②本次事故由中建某局某公司引發,沒對分包單位資質認真審查,非法轉包工程,且疏于管理,總包單位應負全面管理責任。
五、事故預防措施
1.認真貫徹《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分包雖然是發生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但總包違反《建筑法》轉包工程,不進行全面管理,應追究總包單位的管理責任。
2.房屋拆除工程因市場混亂事故多,《建筑法》第五十條專門進行了規定,但仍沒得到全面貫徹。必須要求拆除作業之前,制定詳細的作業方案,對作業人員講明拆除程序和注意事項,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指揮。
3.拆除工程的交底不能過于簡單,不僅應有文字說明,還應繪制結構圖紙,標明拆除程序和拆除方法,拆除過程中須有技術人員在現場親自指揮。
六、專家點評
房屋拆除工程與新建工程相比較,有些工程更具危險性和復雜性,必須由懂得工程結構的具有相應資質的隊伍施工,施工之前調查了解原建筑結構和使用現狀,并制定詳細的拆除方案,否則容易發生事故。為此,《建筑法》中專門進行了規定,要求必須嚴格執行。
本次拆除工程事故是由不具備拆除資質的隊伍施工,不懂工程結構,拆除作業前無正確可行的方案指導,也未向作業人員對拆除程序進行交底,且整個拆除過程中也未得到懂結構的管理人員指導,以致在拆除挑檐時,錯誤的先把懸挑梁鑿除,致使挑檐板墜落,導致發生傷亡事故。
總包承攬該大廈裝修工程后,又把建筑物的局部拆除工程進行分包,由于沒認識拆除工程的危險性和復雜性而放棄管理。《建筑法》中規定,禁止總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總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筑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