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臨沂市某宿舍樓拆除工程局部坍塌事故
2006-04-03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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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簡介
2002年5月28日,山東省臨沂市某飲食服務公司宿舍樓在拆除過程中坍塌,造成4人死亡,2人重傷。
二、事故發生經過
臨沂市某道路拓寬拆遷工作中,擬拆除一幢宿舍樓。該工程由臨沂市某區拆遷辦公室與該區桃園村農民郭、李二人訂立了房屋拆除合同。之后,郭、李二人又將此拆除工程非法轉包給了郯城縣周莊村的農民周某,周即雇用本縣民工進行拆除。由于不懂建筑結構和相關施工技術,也無拆除資質,故不會編制方案和拆除前的交底以及相關的組織管理工作。因此拆除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混亂,無統一指揮,不按程序施工。當電焊工正在切斷建筑物鋼筋時,另一部分農民已在將宿舍樓用鋼絲繩及手拉葫蘆加力拉緊,由于切斷鋼筋與拉緊鋼絲繩作業配合不當,在切斷鋼筋的同時,繼續拉緊的鋼絲繩導致墻體失穩倒塌,造成4人死亡,2人重傷。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術方面
拆除工程無施工方案,現場無統一指揮,致使工人對操作程序不清、配合不當,在人員尚未疏散時便開始拉緊鋼絲繩,且電焊切割人員仍在切割鋼筋,當鋼筋切斷時,樓房倒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管理方面
由于拆除工程的承包人屬無資質承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未按規定審查資質,因此帶來一系列隱患,承包后,又無相應管理辦法,以包代管嚴重失控。
四、事故結論與教訓
1.本次事故屬于責任事故。
2.本次事故的直接責任人是現場直接指揮拆除工程負責人農民工周某,本人由于不懂拆除工程施工技術,也無相應資質,預先無方案指導,也未向拆除農工民進行交底,盲目施工導致樓房倒塌,死亡4人,重傷2人,負有直接責任。
3.本次事故的發包單位是臨沂市某區拆遷辦公室。該拆遷辦公室對房屋拆除工作無明確管理措施,任農民工再次轉包,完全成為一種買賣的商業行為,失去了對人的安全的保護,違反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因此,該拆遷辦公室的上級單位應該對此次事故負主要管理責任。
五、事故的預防措施
本次事故的主要問題是拆遷辦公室沒有對房屋拆除工程根據《建筑法》的規定制定相關辦法并加以貫徹實施,因此,任意將工程發包,未納入法制管理,而帶來施工管理的混亂。所以,臨沂市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應認真學習《建筑法》,制定相關規定,杜絕違反規定隨意發包拆除工程。
六、專家點評
隨著城市建設的發展及改造,房屋拆除工作也相應增多,由于一些單位和個人不了解拆除工程技術復雜性及危險性,致使施工中連連發生事故。為此,國家在《建筑法》中已有明確規定,房屋拆除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應具備安全保證條件。 《建筑法》自1998年3月起實行,然而至今并沒引起該事故主管部門和施工單位負責人的足夠重視,仍然違法發包,可以看出問題的嚴重性。為此,必須引起各地主管部門的重視,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管理。
我們常說要提高法制觀念,但不能只是作為一句空話。一個地區如果置《建筑法》規定于不顧,連連發生違法施工,是法制觀念淡薄的必然反映,這不只是哪一個單位或哪一個私人包工隊問題,而是地區的有關領導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