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簡介
2000年8月11日,湖南省郴州市某銀行住宅區發生一起模板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4人受傷。
二、事故發生經過
某銀行郴州市分行家屬住宅區大門工程委托郴州市設計院設計,由湖南省某建筑公司(一分公司)承包施工。大門工程包括傳達室、門廳雨篷,其中雨篷面積為60m
2。雨篷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底面標高為5.10m。
2000年7月12日開工,7月20日澆筑完大門柱混凝土,8月2日支雨篷模板,8月10日下午開始澆筑雨篷混凝土至8月11日凌晨混凝土接近澆注完成時,由于雨篷模板支撐立柱失穩,雨篷整體倒塌,造成正在施工的作業人員4人死亡、4人受傷的重大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術方面
沒有制定施工方案。雨篷為一鋼筋混凝土結構,長9.4m,寬5.5m,兩邊各懸挑1.1m,澆筑混凝土量為9.3m
3,自重23t,再加上施工荷載,且支模高度達5m以上,施工有一定難度,如不預先編制施工方案,采取措施確保模板支架的穩定性,施工中一旦發生意外極易導致事故。
模板及其支架無計算書。由于支架搭設未經計算確認,導致了現場支模的隨意性,尤其對高度在5m以上的模板支架,如何確保其支撐的強度及整體穩定性,必須從計算及構造上提出明確要求指導現場施工。本工程模板支架只設置立柱未設置剪刀撐,施工中造成的水平力使支架產生位移變形,再加上立柱的接長做法不符合要求,又因有的立柱底座支撐在未經砌筑的塊磚和支撐在1.5cm厚的竹膠板上,因此,施工中造成模板支架的整體失穩。
2.管理方面
模板施工無檢查驗收處于失控。門廳雨篷為后追加工程,誤認為屬“零星”工程,從發包到承包都沒引起足夠重視而放松管理。只進行了口頭約定,沒有簽定書面合同;只提出工期及經濟要求,沒有辦理質量與安全監理手續,使工程施工處于失控狀態。
四、事故結論與教訓
1.事故主要原因
本次事故屬于違章造成的責任事故。施工前未編制施工方案,施工中未按有關規定對模板支架立柱的接長和將立柱支撐在足夠強度和穩定的結構上,對支架立柱(尤其高度超過5m以上時),不僅應設置水平支撐,同時還必須設置剪刀撐,以確保其整體穩定性。
2.事故性質
本次事故屬于責任事故。
3.主要責任
湖南省某建筑公司一分公司項目負責人,施工前未編制支模方案,未進行支模技術交底及提出注意事項,澆筑混凝土前對模板支撐情況又未進行驗收,造成模板失穩,對事故負有違章指揮責任。
湖南省某建筑公司主要負責人應對企業安全負全面管理責任,由于企業管理失誤,項目施工不編制施工方案,不進行交底的違章管理無人檢查,導致隱患不能及早發現。
五、事故的預防對策
按照《建筑法》的規定,工程發包與承包應訂立書面合同。承包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等級。
《建筑法》規定,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1.據查此工程施工負責人不具備項目經理資格,故在組織施工時造成失誤。而發包單位對承包方資質未經審查,只注重了工期與金額,未對發包單位的監督檢查責任盡職。今后應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要求,建設單位也應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責任。
2.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應經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此工程屬高架支模,施工技術有一定難度,企業技術負責人應及時對基層進行檢查和指導,項目未進行方案編制,上級技術負責人也有失職行為。今后應要求企業技術負責人也應負有對基層安全技術進行檢查和指導的責任。
六、專家點評
1.工程施工不能用經濟承包代替管理。企業中各基層單位對工程施工實行承包后,企業各級領導的安全責任不能隨之“承包”,不能“以包代管”放棄管理責任。企業的領導首先應具有高度的責任心,對廣大職工和各層管理人員負有教育和監督檢查的責任,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工程施工發生的重大事故應負有領導責任。
2.建設單位在發包工程時,必須對承包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查,并對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理,依法承擔建設工程的安全責任。
3.模板工程施工前應按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此模板坍塌事故直接原因是由支架立柱失穩引起,而立柱失穩原因除立柱接長做法不符合要求外,主要是未設置必要的剪刀撐。模板支架立柱并非只承受軸向壓力,當混凝土在模板上運輸和澆筑過程中產生的水平力,如果沒有剪刀撐來支撐將會造成立桿失穩,如果水平支撐的步距過大,將造成立桿長細比過大也會導致失穩。當然立桿的基礎穩定也是至關重要的,如果基礎不牢,仍然會導致立桿不均勻沉降和失穩。所以模板工程施工前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在混凝土澆注之前進行檢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