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某學校門樓工程模板倒塌事故
2006-04-04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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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簡介
2002年10月13日,湖南省永州市寧遠縣某中心小學主門樓工程,在進行混凝土澆筑時,現澆梁板整體坍塌,造成5人死亡,1人重傷,2人輕傷。
二、事故發生經過
湖南省永州市寧遠縣某中心小學主門樓工程為框架結構,建筑高度8.5m,門樓凈高為6m,跨度為8.7m,建筑面積79.8m
2。
該工程設計人為清水橋鎮中心小學校長(無設計資格證書),施工承包人為當地的村主任、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均無企業資質、無營業執照),承包后,又將工程轉包給當地的其他村民(無資質證書,無營業執照),施工期間該村民又雇傭村民17人澆筑混凝土。
該工程于2002年10月8日開始進行搭設模板,10月13日進行混凝土澆筑,下午4點左右現澆梁板整體坍塌,造成5人死亡,1人重傷,2人輕傷。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術方面
從事故現場檢查中發現模板支架問題嚴重,模板支架搭設不合要求是造成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立桿截面小,間距大。木桿梢徑最大60mm,最小僅為30mm,與木腳手架規定木桿梢經不小于70mm相差過大,且立桿間距普遍大于規定,承載能力嚴重不足。
地基土未夯實。立桿底部多采用紅磚做基墊,墊高300—400mm,造成地基沉降不均,立桿支撐不穩。
立桿接頭不符合要求。立桿接頭在同一平面,且采用平接接口,用板條鐵釘拉接,不能保證力的傳遞效果。
無水平支撐及剪刀撐。此門樓建筑凈高6m,模板支架立柱卻不設置水平支撐及剪刀撐,因此整體失穩是必然的。
2.管理方面
業主私自發包工程違反工程建設管理程序。
該工程項目業主為寧遠縣清水橋鎮人民政府及清水橋鎮中心小學,未按工程項目管理程序辦理報建逃避監管,并非法承包給無從業資格人員承建,且寧遠縣教育局、規劃局等有關部門管理失職,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無從業資格人員非法設計非法承包。
該工程項目設計人無設計資格,從設計圖紙審查看到多處違反規范規定,且抽測現場鋼筋及混凝土均達不到質量標準。
施工隊伍從管理人員到各種作業人員均無證上崗,作業人員不懂操作規程,施工管理人員不懂相關規范標準,施工無資質、現場無管理、操作無要求,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四、事故結論與教訓
1.事故主要原因
從工程發包到工程承包和工程轉包,嚴重違反建設項目管理程序,無從業資格設計,無從業資格承包,施工管理人員不懂施工規范,施工作業人員不懂操作規程,致使模板支架從材料規格到搭設方法都不符合相關規定,既無施工方案也無檢查驗收,是一起典型的違章指揮,違章管理的事故案例。
2.事故性質
此次事故是一起嚴重的責任事故。
3.主要責任
此次事故的直接責任人是承包工程并轉包的當地村主任、黨支部書記及副書記,以學校建在他們的地盤上為由,強攬工程非法承包,且非法轉包,不懂施工,不顧后果,以致造成如此重大事故。
五、事故的預防對策
必須進一步規范參與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行為,加強對《建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定期組織對管轄范圍內在建工程的檢查,不僅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及建筑質量,還要對各工程的報建、審批及施工隊伍的資質等進行檢查。應對在施工程實行招投標和監理,使各項工程的施工均受規范約束。
六、專家點評
此次事故的直接違法行為表現在違法設計、違法承包及違法施工等各個方面,除相關的單位和人員缺少法律和規范的基本知識,同時更表現出地方政府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失職行為。《建筑法》中對工程發包、承包、工程監理以及施工許可、從業資格等都有明確規定,從1998年3月《建筑法》實施到2002年10月此次事故發生,已有4年之久,湖南省永州市寧遠縣的各級領導居然無視建筑法,隨意蠻干無人制止,說明了該縣從上至下法制觀念的淡薄,除去嚴肅處理和通報事故以進一步教育相關地區外,更主要的是應該深入的組織學習宣傳《建筑法》,詳細了解《建筑法》的有關內容,依法行政,嚴肅執法。我國幅員遼闊,雖然大城市的基本建設項目量大,但也不要忽視中小城市及邊遠地區的建設工程管理,有些工程項目看似不大,但如果放棄管理,就會出現嚴重隱患,發生重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