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情況
1.江蘇金鷹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鷹公司),2002年5月30日在宿遷市泗洪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公司類型: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經營范圍:建筑工程施工,水利、市政、道路、橋梁、園林綠化、景觀、仿古建筑、建筑幕墻、防腐保溫工程施工,土石方總承包工程,防腐、防水工程,水電管道的配套安裝,鋼結構安裝,腳手架搭設,裝飾裝潢,非爆破拆除,建筑機械租賃。2009年8月28日,該公司取得江蘇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核發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證 書。
2.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八局),1998年9月29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公司類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經營范圍:房屋建筑、公路、鐵路、市政公用、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各類別工程的咨詢、設計、施工、總承包和項目管理,基礎工程,裝飾工程,工業筑爐,非標制作,建筑材料生產、銷售,建筑機械租賃,經營各類商品和技術的進出口。2012年3月28日,該公司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核發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證書。
3.江蘇賽華建設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華公司),1997年8月18日在無錫市濱湖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公司類型: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經營范圍:工程監理(甲級)、工程咨詢,建筑工程標底編制,可承擔工程投資額(不含征地費、大市政配套費與拆遷補償費)6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工程代理業務,信息系統工程監理。2009年9月4日,該公司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核發的房屋建筑工程監理甲級、市政公用工程監理甲級資質證書。
(二)項目情況
2011年3月6日,高港區政府與中建八局簽訂《泰州市高港區濱江新城戰略合作協議》。按照合作協議,濱江新城建設工程總投資估算為60億元人民幣,分兩期建設。一期工程建設錦江路、臨江路、濱江公園等,計劃兩年內建成,其中錦江路、臨江路、海軍艦艇主題公園為一期工程啟動項目(投資估算約4.2億元人民幣),計劃于一年內建成。一期工程啟動項目所需資金由中建八局全額投入,其余工程雙方按50%:50%同步投入。高港區政府以同等價值土地作為中建八局投入的補償資金。
2011年5月30日,泰州市港城建設投資發展中心與中建八局簽訂了濱江新城一期工程啟動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同日,泰州市港城建設投資發展中心與賽華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委托賽華公司對濱江新城一期工程啟動項目實施監理。由于高港區成立泰州核心港區,建設方由泰州市港城建設投資發展中心調整為江蘇泰州港核心港區投資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19日,泰州市政府組織召開會議,協調解決市區工程建設過程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會議研究同意高港區按總體規劃方案與中建八局簽訂合同,由中建八局墊資的建設項目直接發包。
2012年8月6日,泰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批準同意江蘇泰州港核心港區投資有限公司將濱江新城一期工程啟動項目直接發包給中建八局施工。
2014年4月1日,中建八局與金鷹公司簽訂《錦江路橋梁、箱管涵、雨水及防護施工勞務合同》及《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協議》,金鷹公司負責錦江路橋梁、箱管涵、雨水及防護等工程施工,對分包施工區域或作業活動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受公司委托,安小杰代表金鷹公司與中建八局簽訂合同,并擔任項目經理。
至事故發生時,濱江新城一期工程啟動項目已完成臨江路建設。
該建設工程至事故發生時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1.事故發生經過
2014年4月2日,江蘇泰州港核心港區投資有限公司向賽華公司和中建八局下發《建設單位工程聯系單》,要求在文圣河與幸福閘之間新增一處排水管閘。
2014年4月5日,中建八局編制《口岸段圓管涵施工方案》,該方案經賽華公司審核同意。同日,中建八局編制圓管涵《分項工程技術交底卡》,中建八局安質部夏俊鵬、吳應彪對安小杰及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小杰及施工人員在《安全技術交底》上簽字確認。
2014年4月9日晚上,安小杰租賃一臺挖掘機,按照施工圖要求開始開挖南北走向、長50米、深2.4米、底部寬1.8米的排水管閘基坑。開挖半小時后,考慮基坑可能滲水,停止基坑開挖作業。
2014年4月10日上午,由于當地居民糾紛,基坑開挖未能進行。
2014年4月10日下午13時40分左右,安小杰組織其雇用的挖掘機駕駛員魏文國、材料員司漢之、技術員薛東東、施工員吳楊、雜工司玉之共5人繼續開挖基坑及砌筑作業。挖掘機在開挖基坑作業中,安小杰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對基坑預留坡度,也未對基坑采取支護防護措施。在施工過程中,中建八局施工員李磊誠在施工現場實施監護,監理部邱圣元到施工現場巡視。下午15時30分左右,基坑開挖結束,司玉之在基坑內整理碎石墊層;安小杰、李磊誠兩人離開施工現場,聯系混凝土車輛,查看混凝土車輛行車路線;其他人員在基坑外,有的在測量基坑尺寸,有的在休息。15時40分左右,司玉之面朝基坑西側作業時,基坑東側土方塌方,大量泥土將司玉之埋沒。
2.應急處置情況
事發后,現場人員立即對被掩埋的司玉之身上的泥土進行清理,五分鐘后,司玉之頭部泥土被清理,現場人員立即撥打了120。中建八局項目經理李勇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向高港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上報事故情況。2014年4月10日下午17時左右,司玉之經高港區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基坑開挖過程中,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對基坑預留坡度,也未采取支護等安全防護措施,因基坑土質松動,發生坍塌事故,將在基坑中整理碎石墊層的司玉之掩埋。
2.間接原因
⑴施工現場負責人違章指揮
安小杰作為項目經理,在指揮挖掘機開挖基坑作業時,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對基坑預留坡度,也未對基坑采取支護防護措施;在不具備施工安全條件下,安排施工人員在基坑內作業。
⑵相關人員未切實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①中建八局施工員李磊誠在基坑開挖施工現場監護時,未制止施工人員的違章行為。
②賽華公司總監理工程師代表邱圣元未嚴格審查分包單位項目經理、安全員等人員資質;在基坑作業現場巡視時,未制止施工人員的違章行為。
③中建八局項目經理李勇在開挖基坑作業過程中,未指派項目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對基坑作業現場進行安全巡查。
⑶施工單位未設立項目管理機構,相關人員不具備應有的資歷、資格。
①金鷹公司允許安小杰以金鷹公司名義承攬工程,以包代管,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未安排本公司施工員、安全員等人員到施工現場實施管理,同意不具備資格的安小杰擔任項目經理。
②賽華公司同意安排不具備二年以上同類工程監理工作經驗的邱圣元擔任總監理工程師代表;邱圣元監理工程師證書過期,不具備監理資格。
(二)事故性質
調查組經過對事故原因的調查分析,認定這是一起因安全管理不到位、違章指揮引發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理建議
(一)事故責任單位及處理建議
1.金鷹公司,作為高港區濱江新城錦江路橋梁、箱管涵等施工方,允許安小杰以金鷹公司名義承攬工程,以包代管。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未安排本公司施工員、安全員等人員到施工現場實施管理,違反了《江蘇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施工承包人在承包工程時,必須組建與工程項目相適應的項目經理部”的規定;同意不具備資格的安小杰擔任項目經理,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的規定。金鷹公司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泰州市安監局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金鷹公司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2.賽華公司,作為高港區濱江新城建設工程監理方,同意安排不具備二年以上同類工程監理工作經驗的邱圣元擔任總監理工程代表,違反了《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10)3.1.3“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應由具有二年以上同類工程監理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的規定;委派監理工程師證書過期,不具備職業資格的邱圣元繼續從事監理業務,違反了《江蘇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工程建設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監理單位應當派出具有相應執業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他監理人員進駐現場,從事監理業務”的規定;在基坑作業現場巡視時,未制止施工人員的違章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十四條第二款“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規定。賽華公司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泰州市安監局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賽華公司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事故責任人及處理建議
1.安小杰,作為金鷹公司高港區濱江新城錦江路橋梁、箱管涵等工程項目經理,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在施工現場違章指揮,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對基坑預留坡度,也未采取支護等安全防護措施;在不具備施工安全條件下,安排施工人員在基坑內作業。安小杰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移送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繼續偵查。
2.李磊誠,作為中建八局高港區濱江新城建設工程項目部施工員,在基坑開挖施工現場負責施工監護,未制止施工人員的違章行為。李磊誠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的責任,建議由中建八局按照公司內部規定處理。
3.邱圣元,作為賽華公司高港區濱江新城建設工程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未嚴格審查分包單位項目經理、安全員等人員資格;在基坑作業現場巡視時,未制止施工人員的違章行為;持有的監理工程師證書過期,已不具備職業資格從事監理業務。邱圣元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的責任,建議由泰州市住建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4.李勇,作為中建八局高港區濱江新城建設工程項目經理,未指派項目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對基坑作業現場進行安全巡查,導致基坑作業現場存在的事故隱患未能及時發現并消除。李勇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的責任,建議由中建八局按照公司內部規定處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1.金鷹公司應從這起事故中吸取深刻的教訓,禁止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嚴禁以包代管;加強施工現場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確保相關崗位人員盡職盡責;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檢查和監護力度,徹底消除安全施工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2.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