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7日,**市南岸區某商住樓工程在進行邊坡治理的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起邊坡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76.2萬元。
該工程為商住小區,項目用地22286㎡,總建筑面積92359 ㎡,F場3、4號樓地下車庫邊坡東西長約80m,南北長約45 m,高約5-7m,邊坡切面近9O°。當天共有5名施工人員進行錨桿鉆孔作業。15時左右,當施工人員將兩臺鉆機分別送上腳手架的第1層和第3層(高約7 m),做接水管和電纜線等開鉆前準備工作時,在搭設腳手架的地方,有長約llm,高約4~6m,重約200多噸的巖體突然斷裂坍塌,瞬間將部分腳手架掩埋。腳手架下4人中有3人被埋,1人被腳手架鋼管緊緊壓住。
根據事故調查和責任認定,對有關責任方作出以下處理:項目經理、土方分包負責人、監理單位現場代表等7名責任人分別受到撤銷職務、記過等行政處分和相應經濟處罰;總包、監理、專業分包單位分別受到相應經濟處罰。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該工程邊坡上部為O.5 m左右的雜填土,下部為泥巖和砂巖,頂部未采取封閉措施,導致雨水滲入,軟化了結構面使結構面抗剪強度降低。且基坑邊坡采用直立開挖的方法,致使巖體處于臨空狀態,且未及時采取支護措施,導致邊坡巖體發生突然脆性破壞而斷裂坍塌。
2.間接原因
(1)總包和邊坡專業分包單位對該巖體所存在的危險性估計不足。邊坡治理專業分包單位未按邊坡治理措施方案嚴格實施,未制訂錨桿鉆孔作業方案,未嚴格執行房屋建筑分包有關規定。
(2)監理單位對該項目的監理不到位,項目監理負責人沒有認真履行職責。
三、事故教訓
1.邊坡專業分包單位雖然與總包單位簽定了《錨桿工程分包協議》,但對整個施工過程未履行其管理責任,沒有制定專項施工方案,放任一名既無資質又無職位的人員代表公司全面實施《錨桿工程分包協議》,致使該工程存在的隱患未能及時發現并得到有效的控制。以上行為違反了建設部124號令《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包管理辦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的有關規定。
2.總包單位雖然編制了《邊坡處理措施方案》,但對邊坡因地質情況可能產生的危害估計不足,安全措施不力,且未能嚴格貫徹落實。雖然與分包單位簽定了《錨桿工程分包協議》,但未向分包單位提交有關資料,整個邊坡治理過程、施工方案、具體技術的指導、作業進程的安排都是由分包單位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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