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公司非法采礦選礦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全縣無證非煤礦山企業非法采礦行為打擊、取締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處分。
9.周延平,襄汾縣安全監管局黨支部書記、縣非煤礦山安監辦主任。工作失職,未認真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安排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新塔公司非法采礦選礦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對全縣無證非煤礦山企業非法采礦行為打擊、取締不力;對本局工作人員教育、監督、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0.邱文彥,中共黨員,襄汾縣國土資源局礦管股股長,負責全縣采礦權證的審報、審核等工作。工作失職,在新塔公司《采礦許可證》逾期9個月后,違規為該公司具體辦理《采礦許可證》延續手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1.吳志剛,中共黨員,襄汾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分管礦管股等工作。工作失職,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不力,在新塔公司《采礦許可證》逾期9個月后,違規為該公司辦理《采礦許可證》延續手續,2008年5月4日簽字同意向省國土資源廳、市國土資源局上報《關于山西新塔礦業有限公司申請辦理延續采礦登記的復核意見》,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2.李卓平,中共黨員,襄汾縣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八中隊指導員。工作失職,開展環保執法監察工作不力,對新塔公司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非法排污行為查處不力;2008年5月以來,在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中,先后4次參與對新塔公司進行檢查,沒有發現該公司尾礦庫存在的重大環境安全隱患問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3.陳學民,中共黨員,襄汾縣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分管環境監察大隊工作。未正確履行職責,對環保執法監察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對新塔公司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非法排污行為組織督促查處不力;組織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不力,對環境監察八中隊檢查新塔公司過程中,沒有發現該公司尾礦庫存在的重大環境安全隱患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4.高戰奎,中共黨員,襄汾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力,對環境監察八中隊在環保執法監察和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正確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縣環保局工作人員教育、監督、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15.咸曉軍,中共黨員,襄汾縣公安局民爆科負責人。未正確履行職責,對新塔公司長期非法購買、儲存和使用民爆物品進行非法采礦行為打擊不力;對新塔礦派出所籌備組民爆物品監管工作指導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6.劉愛中,襄汾縣公安局副局長、治安黨支部書記。未正確履行職責,對新塔公司2008年1月12日的暴力抗法案件處置不當,未依法查處該公司非法使用民爆物品行為;對該公司長期非法購買和使用民爆物品進行非法采礦行為打擊不力,在2008年2至7月期間開展的4次民爆物品整治工作中,均未安排對該公司民爆物品進行監督檢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7.裴紹武,中共黨員,襄汾縣供電支公司副經理,分管電力營銷工作。在縣政府要求供電支公司停止向新塔公司選礦廠供電后,既沒有向公司主要領導匯報,也未向襄汾縣政府和上級公司反映新塔公司停供電不屬本公司業務管轄范疇的情況,并建議調整執行停電單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8.關新田,中共黨員,襄汾縣供電支公司經理。在縣政府要求供電支公司停止向新塔公司選礦廠供電后,未向襄汾縣政府和上級公司反映新塔公司停供電不屬本公司業務管轄范疇的情況,并建議調整執行停電單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9.杜剛得,襄汾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分管企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對陶寺鄉工商所自2007年1月至2008年7月沒有按照規定組織開展對新塔公司的日常檢查工作失察;對陶寺鄉工商所未發現新塔公司超越登記范圍開展經營活動的問題失察;對陶寺鄉工商所開展工作指導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20.姚永強,襄汾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不到位;對陶寺鄉工商所未正確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縣工商局及陶寺鄉工商所工作人員教育、監督、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過處分。
21.李明輝,襄汾縣水政監察大隊一中隊隊長,負責陶寺鄉水政監察工作。工作失職,對新塔公司在未取得取水許可申請批準文件的情況下違規鑿井施工查處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處分。
22.靳高潮,襄汾縣水利局黨總支書記,分管縣水資源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等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資源管理法律法規不到位,審核取水許可申請材料把關不嚴,在新塔公司取水許可申請材料不全的情況下,通過了縣級的審核;對縣水政監察大隊一中隊監管新塔公司違規鑿井取水不力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23.祁耀民,襄汾縣水資源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水政監察大隊大隊長,負責取水許可申請受理、審查工作。未正確履行職責,審查取水許可申請材料把關不嚴,違規受理了新塔公司取水許可申請材料,同意上報該公司的取水許可申請,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降級處分。
24.王成綱,中共黨員,襄汾縣水利局局長。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資源管理法律法規不到位,對縣水資源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和縣水政監察大隊一中隊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失察;對縣水利局工作人員教育、監督、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過處分。
25.劉靜,中共黨員,襄汾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執法隊監察員。未正確履行職責,沒有對新塔公司勞動用工情況進行執法監察;對該公司長期非法用工以及未進行勞動用工備案、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工傷保險等行為打擊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6.關悟逵,中共黨員,襄汾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用工方面法律法規不力,沒有組織和督促對新塔公司勞動用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該公司長期非法用工以及未進行勞動用工備案、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工傷保險等問題打擊不力;對干部教育、管理、監督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處分。
27.賈景山,中共黨員,襄汾縣人大副主任、縣委辦公室主任。“9?8”事故發生當天下午參與襄汾縣政府上報截至16時事故傷亡人數時,在明知死亡人數已有33人的情況下,對縣委主要領導決定上報26人死亡、22人受傷的瞞報行為不報告,對此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28.賈安民,襄汾縣副縣長、政府黨組成員。2004年4月至2007年12月分管安全生產、工業等工作,2007年12月以來分管工業工作。未正確履行職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力,對所分管工作督促、指導不到位。在陶寺鄉政府反映新塔公司非法生產、違章施工建設存在安全隱患的問題后,沒有督促鄉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落實整改措施;分管選礦行業管理工作不力,對新塔公司選礦廠非法生產和有關職能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9.狄學飛,襄汾縣常務副縣長、縣委常委、政府黨組成員,分管環保、公安等工作。對環保部門開展環保執法監察和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對新塔公司長期非法排污問題失察;對公安機關未正確履行職責的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縣公安局打擊非法買賣、使用民爆物品不力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30.張金鳳,吉縣縣委書記,2008年3月前任襄汾縣縣長、縣委副書記。在任襄汾縣縣長期間,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不力,沒有督促有關部門對新塔公司長期非法生產及尾礦庫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問題進行有效處置;對分管副縣長及有關職能部門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31.陳玉士,洪洞縣縣委書記,2008年3月前任襄汾縣縣委書記。在任襄汾縣縣委書記期間,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不力,對縣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問題失察;對干部的教育、監督、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32.閆祝平,中共黨員,臨汾市安全監管局安全監察執法支隊支隊長。未正確履行職責,沒有按照要求對包括新塔公司在內的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企業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3.李興民,中共黨員,臨汾市安全監管局副調研員,分管安全監察執法支隊。未正確履行職責,對安全生產執法監察支隊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對執法監察支隊沒有正確履行監察職責的情況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4.張建煒,中共黨員,臨汾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監理所副所長。工作失職,在2008年3月21日對新塔公司選礦廠進行檢查中,發現該公司新增的磨礦工藝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尾礦庫壩建設不規范等環境安全隱患問題后,未按規定跟蹤落實整改,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5.潘齊龍,臨汾市環境保護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分管市環境監理所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力,對市環境監理所未跟蹤督促整改新塔公司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的問題失察,對襄汾縣環保局環保執法監察工作指導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處分。
36.許鎖子,中共黨員,臨汾市環境保護局局長。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市環境監理所和襄汾縣環保局未跟蹤督促整改新塔公司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的問題失察;對市環保局工作人員教育、管理和監督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過處分。
37.龍愛國,中共黨員,臨汾市東城公安分局治安大隊教導員,具體負責民爆物品批供和監管工作。2006年10月至2007年11月期間,對新塔公司長期非法購買、儲存和使用民爆物品等行為打擊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38.郭永杰,中共黨員,2008年2月任臨汾市公安局民爆支隊籌備組負責人。組織實施打擊非法民爆物品工作不力,對新塔公司長期非法購買、儲存和使用民爆物品等行為失察;對襄汾縣公安局民爆工作監督檢查指導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過處分。
39.張明星,臨汾市公安局副局長、黨委委員,分管民爆等工作。組織打擊非法民爆物品工作不力,對新塔公司長期非法購買、儲存和使用民爆物品進行非法采礦行為失察;對襄汾縣公安局和東城公安分局民爆工作監督檢查指導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過處分。
40.劉明成,中共預備黨員,臨汾市供電分公司大用戶營業所用電檢查(稽查)專責。未正確履行職責,在2006年7月臨汾市政府要求電力部門停止向塔兒山礦區供電后,沒有按工作職責和《用電檢查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新塔公司礦區進行用電檢查(稽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降級處分,延長預備期一年。
41.李昌旭,中共黨員,臨汾市供電分公司大用戶營業所副主任。未正確履行職責,在2006年7月臨汾市政府要求電力部門停止向塔兒山礦區供電后,沒有按職責要求向過戶后的新塔公司下達礦區停電通知;沒有按工作職責和《用電檢查管理辦法》的規定,組織對新塔公司礦區不得供電的情況進行檢查(稽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2.張守智,中共黨員,臨汾市供電分公司大用戶營業所主任。未正確履行職責,在2006年7月臨汾市政府要求電力部門停止向塔兒山礦區供電后,沒有按職責要求向過戶后的新塔公司下達礦區停電通知;沒有對該公司合同約定的用電量異常情況開展管理工作,也未組織對新塔公司礦區不得供電的情況進行檢查(稽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3.王尚斌,中共黨員,臨汾市供電分公司副經理,分管大用戶營業所工作。在2006年7月臨汾市政府要求電力部門停止向塔兒山礦區供電后,沒有按職責要求向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