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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襄汾縣新塔礦業公司“9.8”特別重大尾礦庫潰壩事故

2015-01-19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戶后的新塔公司下達礦區停電通知;對大用戶營業所在2007年、2008年沒有落實臨汾市政府要求電力部門停止向塔兒山礦區供電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44.薛俊峰,中共黨員,臨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注冊監督管理科科長。未正確履行職責,未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企業登記注冊后要在7日內通過網絡將企業登記注冊信息傳遞到所轄工商所的規定,自2007年5月15日核準登記注冊新塔公司至事故前,沒有將該公司登記注冊信息傳遞至襄汾縣工商局及陶寺鄉工商所,致使陶寺鄉工商所未建立該公司的“經濟戶口”,從而未能對新塔公司實施有效監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5.祁戰斗,臨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分管企業注冊監督管理等工作。對企業注冊監督管理科工作指導不力,對該科未按規定將新塔公司登記注冊信息傳遞至襄汾縣工商局及陶寺鄉工商所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處分。

  46.畢建民,臨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不到位,對企業登記注冊工作要求不嚴;對市、縣工商局有關人員教育、監督、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過處分。

  47.王玉環,中共黨員,臨汾市水資源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負責取水許可和水政執法工作。工作失職,執行國家有關水資源管理法律法規不力,違規批準新塔公司取水許可申請;對新塔公司違規使用舊井取水用于非法生產行為監管不到位;對襄汾縣水資源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業務工作指導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8.郭亞臻,臨汾市水利局紀檢組長,分管市水資源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等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資源管理法律法規不力,對市水資源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違規批準新塔公司取水許可申請的問題失察;對市水資源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監管新塔公司利用舊井取水用于非法生產不到位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49.賈自勝,臨汾市水利局局長、黨組書記。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資源管理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市、縣水利局和水資源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違規審批新塔公司取水許可申請和監管新塔公司利用舊井取水用于非法生產不到位的問題失察;對市水利局工作人員教育、監督、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過處分。

  50.任昌德,中共黨員,臨汾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察仲裁科正科級監察員,2007年11月以來包片負責襄汾等7個縣勞動監察指導工作。未正確履行職責,沒有開展對新塔公司勞動用工情況的執法監察,對該公司長期非法用工以及未進行勞動用工備案、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工傷保險等行為督促打擊不力;對包片負責的縣(市、區)勞動用工工作檢查指導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1.孔康民,臨汾市政府秘書長、市政府黨組成員,市政府辦公廳黨組書記,臨汾市“9?8”事故搶險救援指揮部綜合協調組副組長,負責事故傷亡人員數字統計和上報工作。在統計事故傷亡數字和上報工作中不負責任,9月8日下午,臨汾市政府上報截至16時事故傷亡人數時,在襄汾縣政府上報26人死亡、22人受傷,臨汾市公安局認定已死亡33人的情況下,沒有安排對傷亡人數進行核實,采用襄汾縣政府報送的傷亡數字上報山西省政府,對襄汾縣主要領導瞞報事故死亡人數的問題失察,對此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2.周杰,臨汾市副市長(事故發生后被免職)、政府黨組成員,2008年8月前分管安全生產、礦產資源工作。在分管安全生產和礦產資源工作期間,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不力,沒有認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及百日督查專項行動,對省政府督查組指出的安全生產隱患未及時組織整改,對新塔公司長期非法生產及尾礦庫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問題督促跟蹤整改不到位;對相關職能部門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其撤職(職級待遇)、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53.劉志杰,臨汾市市長、市委副書記(事故發生后被免職),市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不力,未認真組織開展全市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在臨汾市安全生產委員會隱患整改督辦令下達后,督促分管副市長及有關職能部門跟蹤落實整改不力;對市政府分管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情況失察;對處置突發事件和搶險救援工作重視不夠,在“9?8”事故發生第一次到事故現場察看并了解情況后,未深入掌握、分析事故傷亡情況、靠前指揮,而是離開事故現場回市里參加會議;對襄汾縣主要領導謊報事故性質、瞞報事故死亡人數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其撤職(職級待遇)、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54.夏振貴,臨汾市市委書記(事故發生后被停職檢查)。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不力,對干部的教育、監督、管理不到位;對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的干部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情況失察;對處置突發事件和搶險救援工作重視不夠,在“9?8”事故發生第一次到事故現場察看并了解情況后,未深入掌握、分析事故傷亡情況、靠前指揮,而是離開事故現場回市里主持召開會議;對襄汾縣主要領導謊報事故性質、瞞報事故死亡人數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55.王維平,山西省安全監管局安全監管一處副處長,分管全省尾礦庫和建材行業安全監管。未正確履行職責,不認真貫徹執行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的規定,對全省無《安全生產許可證》尾礦庫的安全監管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降級處分。

  56.郭虎銀,山西省安全監管局執法總隊總隊長、黨支部書記。沒有組織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非法生產的非煤礦山、非法運行的尾礦庫開展監督檢查;對市、縣安全生產監督執法工作指導、監督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57.李謀,中共黨員,山西省國土資源廳礦產開發管理處處長,負責對全省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檢查等工作。對塔兒山礦區資源被長期非法開采問題失察;對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礦產資源監督管理工作指導不力,對其違規為新塔公司辦理《采礦許可證》延續手續監督不力;對臨汾市國土資源部門印發《關于規范礦山延續采礦登記及有關逾期處理事項的通知》,擅自放寬《采礦許可證》到期辦理延續條件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58.劉德政,山西省安全監管局總工程師、黨組成員,省安委會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回頭看”工作負責人。組織開展全省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回頭看”工作不力,發現“回頭看”督查組未對省安全生產百日督查組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情況進行督查后,沒有及時予以糾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過處分。

  59.張根虎,2008年5月任山西省安全監管局局長、黨組書記。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非煤礦山及尾礦庫安全監管中存在的問題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督促指導所屬部門和下級安全監管部門履行職責不力;對省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工作中查出的重大隱患未得到整改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過處分。

  60.鞏安庫,山西省政協經濟和人口資源委員會主任,2008年5月前任山西省安全監管局局長、黨組書記。在任省安全監管局局長期間,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非煤礦山及尾礦庫安全監管中存在的問題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督促指導所屬部門和下級安全監管部門履行職責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61.康有全,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黨組副書記,分管礦產開發管理處等工作。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對塔兒山鐵礦資源被長期非法開采問題督促打擊不力;對臨汾市國土資源部門印發《關于規范礦山延續采礦登記及有關逾期處理事項的通知》,擅自放寬《采礦許可證》到期辦理延續條件的問題失察;對分管處室和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過處分。

  62.杜創業,2008年2月任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廳長、黨組書記。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不到位,未及時督促組織對土地、礦產資源監管情況開展日常檢查;對下屬有關機構和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情況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過處分。

  此起事故暴露出山西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全省安全生產工作存在履責不力等問題,建議責成山西省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

  同時建議:

  1.依據《安全生產法》、《礦產資源法》、《環境保護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對新塔公司和有關責任人予以行政和經濟處罰:

  (1)依法沒收新塔公司在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證照期間的違法所得,并處以550萬元罰款。

  (2)對新塔公司主要負責人張佩亮、侯生林處以其2007年年收入80%的罰款。

  (3)對涉案擬追究刑事責任的張佩亮、侯生林,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山西省在中紀委、監察部和高檢院的指導下嚴肅查處事故背后的腐敗問題。

  此外,太鋼集團臨鋼公司塔兒山鐵礦固定資產和采礦經營權拍賣受讓人、首鋼控股公司全資控股的牢寨煤業公司總經理助理、新塔公司出資人吉海兵,因涉嫌事故背后的腐敗問題已由紀檢監察機關實施“兩規”措施,予以進一步調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山西襄汾縣新塔礦業公司“9?8”特別重大尾礦庫潰壩事故損失巨大,影響惡劣,教訓深刻。鑒于這起事故反映出來的問題在全國具有普遍性,為防止類似事故發生,建議:

  (一)加大對非法建設、生產、經營行為的打擊力度。山西省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認真按照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的部署,落實責任,加大聯合執法力度,嚴厲打擊非法建設、生產、經營活動。尤其要嚴厲打擊非法采礦和非法違規建設運行尾礦庫行為。對于無《采礦許可證》從事采礦活動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從嚴查處,堅決予以取締關閉;對于沒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礦山或尾礦庫,安全監管部門要責令停止生產;工商部門不得予以年檢,依法查處;公安部門不得供應民用爆破器材,并依法打擊非法購買、使用民爆器材的行為;電力管理部門不得對其提供生產用電,水利部門停止生產用水,勞動部門要嚴格用工管理,形成綜合治理的良好局面。

  (二)加強尾礦庫建設項目管理。山西省各非煤礦山和選礦企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程標準,所有尾礦庫建設項目必須按規定履行項目論證、工程勘查、可行性研究、環境影響評價、安全預評價、設計審查、驗收評價等程序,按照設計進行施工,依法履行竣工驗收手續。特別是對于下游有重要設施、人員密集場所的尾礦庫,必須進行嚴格的安全論證,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建設使用。

  (三)嚴格尾礦庫準入條件。山西省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嚴格尾礦庫的立項、土地使用審批、許可證發放等手續,嚴把尾礦庫安全、環保設施“三同時”審查和驗收關。未經審批不得開工建設,不具備安全條件的不能發給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未經驗收合格、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投入使用。對未按照設計規定超量儲存尾礦、未經批準擅自加高擴容的,有關部門要吊銷相關證照,停止生產并落實閉庫措施。

  (四)加強尾礦庫安全運行管理。山西省凡有尾礦庫的企業必須制定行之有效的尾礦庫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機構,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安全管理人員和尾礦工要經過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嚴格尾礦庫運行的安全管理,按照《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要求進行筑壩和尾礦排放,控制壩坡比和浸潤線埋深,完善排洪排滲設施,確保干灘長度和調洪庫容滿足要求;加強尾礦庫的日常排放管理,制定嚴格的排放計劃,實施均勻放礦;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各項制度,加大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加強對尾礦庫的日常監控,制定尾礦庫應急救援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建立有效的應急反應聯動機制。

(五)強化在用尾礦庫安全監管。山西省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要進一步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強化尾礦庫的安全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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