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經過
1993年1月11日,山西晉城供電公司110kV××變電站站長宋×雇車,為該站從事的第二職業瀝青廠拉原料煤焦油。當晚9時45分將煤焦油拉回,站長宋×安排司×(正在值班的主值班員)、梁×(站里從外單位聘用的瀝青廠的技術員)2人去卸車,宋站長陪同司機吃飯。約23時左右,煤焦油基本卸完。此時副站長張×(是站的安全員),來到卸油現場,爬到罐上,從人孔蓋上直徑133mm的窺視孔處檢查煤焦油是否卸完,當發現煤焦油還有殘余時,準備用千斤頂將油罐一端頂起以便將剩下的煤焦油全部卸出,張×讓司×去拿千斤頂,讓梁×拆卸油罐與汽車的緊固螺絲,當張再次用手電照罐內時,手電燈泡壞了,張就到值班室更換燈泡,23時20分,張×吸著煙卷來到油罐頂上進行檢查,當靠近油罐人孔蓋窺視時,突然發生爆炸,一團火球騰空而起,爆炸氣浪沖擊人孔蓋,拔斷5條M12的螺栓后飛出35m遠,落在變電站內電容器架下,人孔蓋飛出時擊傷張×的下巴,同時有一個螺母擊中張的太陽穴部位,使張當場倒在汽車的馬槽與油罐結合之間,梁×被震跌下汽車,僥幸未受傷。23時30分將張×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拉煤焦油之前1月9日,該罐曾拉過一次用于制作瀝青的原料苯,由于罐內殘存未卸凈的苯和煤焦油的揮發氣體,在空氣中的濃度已達到爆炸的濃度,同時混合氣體從上部窺視孔向外溢出,當張×在窺視孔檢查罐內情況時,張×所吸的煙有明火,從而引燃汽體,造成爆炸事故的發生。
三、暴露出的問題
(1)變電所附近建瀝青廠,沒有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批,同時也違反有關規定搞第二職業。
(2)生產瀝青的廠址選在變電站圍墻外,距離變電站110KV出線和控制室僅15m左右,上方有通信電纜通過,在這種環境下從事易燃易爆物資生產,不僅嚴重威脅著設備和人身安全,而且污染外絕緣,將可能導致污閃事故發生。
(3)××供電公司領導在事故發生后才知道該站建有瀝青廠,實屬工作失職。
(4)司×在值班中搞第二職業是嚴重違犯勞動紀律的行為。作業人員對易燃易爆的危險性認識不足,作業現場吸煙檢查油槽,嚴重違章。
四、防范措施
(1)吸取事故教訓,認真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上的薄弱環節,尤其是在工作現場,變電所及工作時間內禁止搞第二職業,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2)對第三產業的安全生產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進行限期整改,將整改情況分別報省局多經處和安監處。
(3)凡要從事強腐蝕、高污染等危險性強的第三產業,必須事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健全有關的安全保證設施,完善規章制度,并嚴格貫徹執行。
(4)不允許在變電站周圍搞影響變電站安全運行的第三產業,對現有的危害電力安全生產的第三產業,要堅決停產并限期遷移。
(5)嚴格執行《安規》熱機部分第155條規定:“參加油區工作的人員,應了解燃油的性質和有關防火防爆規定,對不熟悉的人員應先進行有關燃油的安全教育,然后方可參加燃油設備的運行和維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