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門出具的監測評價資料
(1)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三)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管理辦法》第五條等規定:若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查“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企業證書”。
(2)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條,《消防法》第十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等規定,查:①射線探傷工作間的“射線裝置安全許可證”;②噴涂工作間的避雷裝置、靜電接地裝置、通風報警及防火裝置等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批及安裝驗收報告;③金屬結構、焊接車間的“通風設施”、除銹處理車間“通風、除銹設施”的驗收資料;④地下油庫的“消防設計方案及驗收報告”。
(3)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查使用油漆、稀料、汽油及其它危險化學品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表”。
(4)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二十九條,查:①行車、鍋爐、空壓機、貯氣罐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證;②上述特種設備在有效期內的定期檢測報告。
(5)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查:①鍋爐和空壓機站的壓力表、氧氣及乙炔氣瓶壓力表的定期檢定證書;②鍋爐和油庫用的安全閥等定期檢測報告。
(6)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查特種作業人員:行車工、鍋爐司爐工、電工、電焊工、氣焊工、射線探傷工、噴涂工等工種的地方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
(7)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等規定,查:①射線探傷工、電焊工、漆前處理及噴涂工等操作人員的上崗前體檢資料;②上述人員定期體檢資料;③射線探傷工佩戴射線計量儀的監測資料。
(8)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四十七條,查地方衛生監測部門出具的監測報告是否符合GBZ1-2002《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2-200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規定:①金屬結構和焊接車間“空氣中錳塵”、“噪音”的監測報告;②漆前除銹車間“空氣中粉塵”、“噪音”監測報告;③噴涂車間“空氣中笨、甲苯、二甲苯”的監測報告。
(9)依據《勞動法》七十二條、《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查用人單位繳納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社會保險情況及“勞動保障年檢證書”是否合格。2 用人單位日常監測評價資料
(1)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查:①安全生產檢查記錄,隱患整改記錄;②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記錄。
(2)依據《消防法》第十四條(四)、(五)、(六),《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查:①防火檢查記錄;②消防設施定置定位,消防器材檢查記錄;③安全疏散通道、標志檢查記錄;④易燃、易爆品倉庫的安全檢查記錄。
(3)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向地方勞動部門報告的職業病可疑者及職業病患者記錄。3 現場觀察與交談
(1)觀察生產車間及輔助設施、倉庫等現場,確認其符合性。
(2)依據《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與接觸有毒、有害作業的工人交談,了解其上崗前是否獲得下列資料:①作業場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征、有害成份、預防措施、教育和培訓資料;②有毒物品的標簽、標識及有關資料;③有毒物品安全使用說明書;④可能影響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它有關資料;⑤勞保防護用品的配置及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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