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安全防護裝置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安全防護裝置的管理工作。
2 管理職能
2.1 由生產副總指定各有關部門分工管理各種安全防護裝置,安全管理部行使監督監察權。
2.2 管理部門及分工
2.2.1 凡機械、設備上的安全裝置,如受壓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表,起重設備上的負荷行程限制裝置等均由設備科負責管理.
2.2.2 凡屬電氣方面的安全防護裝置,如各種繼電器保護裝置和避雷裝置均由動力車間負責管理。
2.2.5 凡工藝過程中的溫度、壓力、液面超限報警裝置和安全聯鎖裝置,均由計量室負責管理。
2.2.4 凡生產區域中的火災報警裝置,自動滅火裝置和其它固定滅火裝置均由消防隊負責管理。
2.2.5 凡各種機動車輛的安全裝置,如聲笛、喇叭和制動裝置等,均由車管科或使用單位負責管理。
3 管理內容與要求
3.1 凡在化工生產中濃度、壓力、液面超限報警裝置、安全聯鎖裝置,事故停車裝置、高壓設備的防爆泄壓裝置、低壓真空的密閉裝置、防止火焰傳播的隔絕裝置、起重設備的行程和負荷限制裝置、電器設備的過載保護裝置、機械運轉部分的防護裝置、火災報警固定式裝置、滅火裝置以及危險氣體自動檢測裝置、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設施,靜電和避雷防護裝置等均屬安全裝置,對上述裝置必須加強維護,保證靈敏好用。
3.2 各種安全裝置要有專人負責,經常巡回檢查,維護管理。
3.3 各種安全裝置的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程對所管安全裝置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校瞼,并將檢查、校驗情況載入檔案備查。
3.4 安全裝置不能隨意拆除、挪用或廢置不用,若確有必要申請拆除,須經安全、技術部門同意,分管副總批準后方可拆除。
3.5 凡經過改造或新安裝的安全裝置,必須經安全、技術部門進行技術鑒定,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3.6 除安全裝置專職維護人員,其他人員一律不準亂動。
4.附則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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