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憲法》中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規定: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力。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修養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力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二、《刑法》中的相關規定
1997年3月14日修訂通過的《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增加了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消防責任事故罪等。
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 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它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引用事故案例進行講解)
北京地鐵十號線十標段太陽宮至三元橋折返線工地“固定式葫蘆式起重機設備”2006年2月27日在使用中鋼絲繩崩斷,導致吊斗墜落,將正在井下施工的3名工人當場砸死,后涉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被抓獲歸案。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日前審結了這起重大責任事故案,5名被告人被判處8個月到兩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經法院審理查明:張躍發在任北京地鐵十號線十標段太陽宮至三元橋折返線工地帶班班長期間,安排沒有經過專門培訓且持假證的外甥王某(未成年人)任該工地“固定式葫蘆式起重機司機”,并在明知該設備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讓工人照常施工,造成了此次事故的發生;楊樹凱在任十標段勞務隊福建海天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施工隊隊長期間,在明知“固定式葫蘆式起重機”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簽署了維修驗收合格意見,致使該起重機照常施工運轉,造成了此次事故的發生;李英平在任十標段項目經理部設備科負責人期間,在沒有仔細檢查“固定式葫蘆式起重機設備”是否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簽署了驗收合格意見,造成了此次事故的發生;向山持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在十標段任維修班長期間,在明知該工地“固定式葫蘆式起重機”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沒有阻止該起重機施工運轉,造成了此次事故的發生。
法院認為,4名被告人施工過程中違反有關規章制度,對大型機械設備存在的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致此次事故發生,其行為觸犯了刑律,已分別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應予懲處。根據4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實及情節,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張躍發等4人兩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此外,持偽造的起重機類別“特種作業操作證”操作“固定式葫蘆式起重機”的未成年人王某,經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第一百三十六條(危險物品肇事罪) 是指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由于過失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ㄒ檬鹿拾咐M行講解)
春節臨近,黃某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在其家中非法制造爆竹。2007年2月23日21時許,黃某存放在堂屋西間的兩袋爆竹發生爆炸,致自家房屋和鄰居黃某某家的房屋倒塌,鄰居黃某某死亡。
8月2日,黃某被山東省東明縣人民法院以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非法制造危險物品,發生爆炸,并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但被告人歸案后能夠自愿認罪,并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得到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在危害社會,可對其適用緩刑,故做出了上述判決。
三、《安全生產法》中的相關規定
重點講解關于企業和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1、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1)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和標準。
2)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3)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的教育;
4)改善勞動條件,提供勞動防護用品;
5)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的勞動保護;
6)為職工交納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企業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安全規章制度的職工,有權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2、從業人員的權利
1)獲得安全保障、工傷保險和民事賠償的權利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
2)得知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的權利
3)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批語、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4)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
5)緊急情況下的停止作業和緊急撤離的權利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七條。
3、從業人員的義務
1)遵章守規,服從管理的義務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
2)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義務
3)接受安全培訓,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的義務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條
4)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時報告的義務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一條
四、《勞動法》中的相關規定
1、“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
2、“第七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五、《工傷保險條例》中的相關規定
1、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2、“第三章”----工傷認定
3、第四十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ㄒ唬﹩适硎艽鰲l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ㄈ┚芙^治療的;
。ㄋ模┍慌行陶谑毡O執行的。
六、《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393號令)中的相關內容
1、單位的安全責任規定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2、從業人員的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二條”----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