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危險因素之四——爆破傷害及其安全風險
2006-05-09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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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傷害
礦山開采使用大量炸藥。炸藥在運輸途中、裝藥和放炮過程中、未爆炸或未爆炸完全的炸藥在裝卸礦巖的過程中都有可能發生爆炸;炸藥爆炸可以直接造成人體傷害和財物破壞。
引起爆炸事故的原因
a)炸藥控制不合格;
b)炸藥性質不合格;
c)爆破作業后,沒有檢查或檢查不徹底,沒有清理出未爆炸的殘余炸藥;
d)炸藥運輸過程中遇到明火、高溫物體;
e)炸藥運輸過程中強烈振動或摩擦;
{)裝藥工藝不合理或違章作業;
g)起爆工藝不合理或違章作業;
h)人員沒有撤離到安全區域就起爆;
i)爆破時使用不合理的導爆管;
㈠炸藥庫設計不合理;
k)炸藥庫中存在能夠引起爆炸的引爆源;
1)炸藥庫違章發放或存放炸藥;
m)其他違章作業;
n)運送炸藥過程中出現意外情況等。
礦山開采過程中,可能發生炸藥爆炸的場所主要有:
a)爆破作業工作面;
b)爆破作業采場;
c)爆破后的工作面;
d)爆破后的采場;
e)炸藥庫及其附近;
f)運送炸藥的巷道;
g)運送礦巖的巷道等。
爆炸傷害安全風險
a)人員傷害:炸死炸傷、中毒、窒息等;
b)財產損失:設施設備炸毀、破壞生產系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