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事故的處理、批復與結案
一、傷亡事故的處理
傷亡事故處理的目的是通過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罰來教育廣大干部和群眾,使其認真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遵守安全生產法規,杜絕“三違”現象,防止相同或類似事故的發生。
國務院75號令第四章第十六條全第二十條對傷亡事故的處理作了如下規定:
(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2)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違反本規定,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
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詢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80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在具體進行傷亡事故處理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在處理事故時,應結合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者(指其行為省事故的發生有直接關系的人員)、主要責任者(指對事故的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員)和領導責任者(指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
(2)凡因錯誤指揮,缺乏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使職工無章可循,不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和考核.安全管理混亂,實行經濟承包、租賃,承包合同沒有勞動保護內容,機械設備和設施不按時檢修或明知設施有隱患而不及時消除,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不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措施經費,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技術改造項目,安全衛生設施不與主體工程“三同時”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應當迫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3)凡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違反勞動紀律或發現危急情況既不報告又不采取應有措施,不按規定配備、穿戴防護用品和用具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應當追究直接責任者或主要責任者的責任。
(4)對事故責仟者的處理,一般應以教育為主,或者給予適當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罰并不是事故調查的最終目的,目的是使其吸取教訓,避免再犯類似錯誤。但如果事故責任者的情節惡劣,后果嚴重,觸犯了刑法,則應提請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事故的批復與結案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職工傷亡事故的處理應按以下原則來審批結案:
(1)輕傷事故內企業處理結案;
(2)重傷事故由企業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征認得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同意,由企業主管部門批復結案;
(3)死亡事故由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處理前經市一級勞動部門審查同意,由市同級企業主管部門批復結案;
(4)重大死亡事故由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處理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市審查同意,由同級企業主管部門批復結案;
(5)特大死亡事故由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處理前經國務院勞動部門審查同意,由同級企業土管部門批復結案。
傷亡事故處理,如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對勞動部門的審查答復持有不同意見時,報上級勞動部門和有關部門處理,如仍不同意見,同級人民政府裁決,按最后裁決意見執行,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不得自行處理結案。
職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要在全體職工大會上或以通知、通告或公開宣布處理結案。對有關人員的處分決定,要裝入本人檔案。勞動部門和有關部門對處理結果執行情況要進行監督檢查。
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按照國標GB6442-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的規定,應將下列事故資料歸檔保存:
(1)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2)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及批復;
(3)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
(4)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5)物證、人證材料;
(6)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
(7)事故責任者自述材料;
(8)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9)發生事故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10)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
(11)事故通報、簡報及文件;
(12)注明參加調查組的人員姓名、職務、單位。
事故資料的保存(歸檔)方式除書面記錄、照片(圖片)等普通方式外,一些重要的資料應盡可能利用現代化的手段,如磁盤、光盤、縮微膠片等進行保存,這樣,既便于查閱,又能長期保存。通常情況下,每起事故應單獨建立相應的事故檔案。建立事故檔案時,應按照國家的有關檔案標準進行,使事故檔案工作標準化,為今后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三、特大事故的批復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1993]50號)的有關規定,做好特大事故的批復結案工作,國務院辦公廳于1996年9月專門發出通知,其主要內容有:
(1)由勞動部代表國務院對特大事故進行批復。凡發生特大事故,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應按《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等有關文件要求及時組織調查工作。調查報告在呈報國務院的同時抄送勞動部,以便該部及時批復結案。勞動部批復時,可根據需要對事故進行再調查,重大問題應請示國務院決定。
(2)特大事故調查報告的呈報和批復時限。特大事故發生后,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巾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原則上應在90日內向國務院及勞動部報送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個得超過120日。勞動部收到事故調查報告后,應在30日內批復結案并報同務院備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60日。由勞動部組織調查的特大事故,亦應按上述時限辦理。
另外,勞動部對此也有專門的通知,要求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接到勞動部對特大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后,應負責組織落實。
討論題:
1.按事故類別分類應分為哪幾類?
2.國務院75號令規定事故調查組職責和權限是什么?
3.事故調查程序應包括哪些內容?
4.特別重大事故現場調查應完成的主要工作是什么?
5.特別重大事故調查報告應包含哪些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