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勞動安全衛生監察機構和監察人員
一、監察機構
我國現行各級勞動安全衛生監察機構的設置為:勞動部設安全生產管理局、職業安全衛生與鍋爐壓力容器監察局、礦山安全衛生監察局。省、自治區、宜轄市勞動部門設立勞動安全相對應的處,市、地、縣設立勞動文全相對應的科、股或設監察員,分別負責本地區的勞動安全監察工作。勞動安全監察機構受同級勞動行政部門領導,在業務上受上級勞動安分機構的指導。
勞動安全監察機構的基本任務是:代表國家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遵守與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政策、法律、法規的情況,檢舉、糾正和懲誡違章行為,維護安全生產鐵序和職工的勞動安全衛生權益,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從而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二.監察人員
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除具備國家公務員的基本條件以外,還應嚴格執行《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管理辦法》功規定。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如下。
1.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熟悉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
(2)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勤政廉潔;
(3)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并有二年以上工作經歷;或從事勞動安全衛生工作五年以上;
(4)身體健康,能勝任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工作。
這些條件是相互聯系的整體,不能強調其中某個條件而忽視或偏廢下其他條件,應該全面考慮,缺一不可。
勞動安全衛生法律主要是指由全國人大頒布的一些法律,在這些法律中對勞動安全衛生內容作了規定。
勞動安全衛生法規主要是指由國務院、勞動部以及勞動部與其他有關部委共同頒布的條例、規定、規章等。
技術規范是治國家技術標準和行業標準等。它們一般分為六大類:基礎標準,管理標準,安全工程標準,職業衛生標準,綜合類標準,勞動防護用品標準。
2.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的職責
《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管理辦法》規定,監察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1)宣傳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2)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法律、法規的情況;
(3)在履行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職責時,發現違法行為,有權制止或責令改正;
(4)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思,職業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5)參加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調查處理;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3.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的任免
任免是由具有任免權的機關按照有關法規,在一定權限范圍內,按一定的程序,任用或免去擔任一定職務的人員。在《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管理辦法》中規定,省級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推薦,報勞動部考核、發證。
地市級、縣級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由同級勞動行政部門推薦,由省、自治區、宜轄市勞動行政部門考核、發證,報勞動部備案。
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經考核臺格后發給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證件和勞動安全衛生監察標志。
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的調動、獎懲應事先征得發證譏關的同意。
4.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的權利
權利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所具有的一定的權能(或資格)。它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某種作為或不作為。法律上規定的權利,都要受到國家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侵害這種權利。
《勞動法》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有權進入用人單位了解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查閱必要的資料,并對勞動場所進行檢查”。《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管理辦法》規定,監察員在履行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職責時,發現違法行為有權制止或責令改正。根據這些規定,監督檢查人員在執行公務時享有下列權利:
(1)實地檢查權。根據工作需要,監督檢查人員可以進入有關單位,對勞動場所以及其他認為應該檢查的場所進行實地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撓。
(2)書面調查權。勞動安全衛生監察人員有權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限定的期限內就有關問題做出書面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按規定向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下達“通知書”或“勞動安全衛生監察指令書”,并要求其在收到該“通知書”或“指令書”之日起十日內據實向勞動行政部門作出書面答復。
(3)詢問權。勞動安全衛生監察人員有權向包括單位領導和普通勞動考在內的接受檢查單位的所有人員詢問有關情況。
(4)查閱資料權。勞動安全衛生監察人員認為必要時,有權查閱、復制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資料,如內部規章制度、事故記錄、檢修記錄、職業病記載和勞動條件檢測結果等。
(5)處置權。在現場檢查中,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有權令有關人員糾正或停止作業及撤離人員,并通知單位領導人迅速處理,
(6)向有關部門、上級監察機構反映本地區和企業、事業的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倩況。
5.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的義務
與權利相對的是義務。法律上的義務,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所承擔的某種必須屜行的責任,或者法律關系參加者必須從事一定行為或不應從事一定行為的責任。
《勞動法》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必須出示證件,秉公執法并遵守有關規定”。《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管理辦法》規定:“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應當學習勞動安全衛生牛知識,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執法水平,應當秉公執法、文明執法、勤政廉潔;應當保守在執行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公務活動中接觸到的企業商業秘密。”根據這些規定,監督檢查人員在行使監督檢查權時,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開展監督檢查活動時出示證件,向被檢查者證實自己的身份。
(2)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秉公執法.不詢私情。
(3)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及企業有關保密材料。對于行使職權活動中知曉的被檢杏單位的商業秘密、生產秘密及其他不宜公開的秘密要嚴格保密。
(4)為檢舉和舉報人員保密。對檢舉、舉報人員以及反映了不宜公開問題的被詢問人的姓名等有關情況,要嚴守秘密。
(5)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這些義務既是保證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公正、合法的需要,也是保護被檢查單位和有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要求,必須嚴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