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規定》第二章第七條要求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有滿足生產需要的生產場所和技術人員;
(三)有保證產品安全防護性能的生產設備;
(四)有滿足產品安全防護性能要求的檢驗與測試手段;
(五)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六)有產品標準和相關技術文件;
(七)產品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款強調了生產勞動防護用品企業的主體資格,即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應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核發營業執照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準生產勞動防護用品。這樣做既保護合法企業的正常生產,又能夠有效地制止一些小作坊、黑窩點生產假冒偽劣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三、四款是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形成批量生產合格產品能力必須具備的硬件。生產場所應是固定的,能夠滿足生產需要的設施,包括生產車間、倉庫、試驗室等;生產設備應是能夠保證產品符合安全防護性能要求的機臺裝備及生產線;檢驗與測試手段應符合產品檢驗測試精度要求并保持完好,包括主要檢測設備、儀器及器具等;技術人員應是能對生產中出現的技術質量問題做出正確分析,并能及時處理的技術骨干,包括管理人員、技術工人和檢測人員。
企業在整合資源創造上述條件時,一方面要堅持做到“為我所有”,即正常生產要用到的生產設備、檢測檢驗設備,比如絕緣鞋產品出廠前要逐只測試電絕緣性能,企業就必須有自檢設備;另一方面要盡量考慮“為我所用”,在技術力量、生產設備設施、檢測設備等方面,可以本著資源共享的原則,進行多方合作。同樣,以檢測設備為例,如安全網產品,在一個地區某質檢中心或企業有一套檢測裝置,鄰近的企業可以以協議的形式租用。企業不考慮社會資源的利用,搞小而全不可取;管理部門不從實際出發,照搬條條,變相卡企業也是不對的。
第五、六款是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進行標準化管理和程序控制的軟件。
質量保證體系應符合國際國內通行的認證模式,不僅要有質量方針、目標和計劃,還應有質量管理機構和制度,如質量檢測制度、倉庫管理制度、廢品管理制度、職工教育制度、質量信息反饋制度等。
產品標準是生產企業的核心技術文件,企業執行的產品標準應是最新發布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如無上述標準則依據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但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的安全防護性能指標必須符合安全防護要求,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可。
相關文件應包括產品技術文件、生產工藝文件、出廠隨機文件,如:產品使用說明書、產品出廠合格證、工藝流程及主要工序工藝卡,包裝技術條件等。
第七、八款是對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能力的考核。企業能否生產出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產品,是取得安全標志的必要條件。我國現有勞動防護用品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共73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標準基本齊全。《安全生產法》和《規定》中關于標準的統一提法是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反映出國家強調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標準的級別要求和進一步加快標準化進程的決心。
對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的要求
1.依標準生產合格的勞動防護產品
《規定》第八條要求:“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應當按其產品所依據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生產和自檢,出具產品合格證,并對產品的安全防護性能負責。”
這里所說的依據標準生產是要求企業執行標準,不降低標準,不搞假冒偽劣,做到守法生產經營。自檢是企業進行生產過程控制和防止不合格產品出廠的重要措施,自檢包括原材料檢驗、中間檢驗和產品出廠檢驗。產品出廠前由檢驗人員對生產的每一批次產品進行逐項檢驗,各項技術指標合格后,再將產品合格證附在產品包裝內。產品合格證是企業向市場承諾其產品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憑證,一般應注明以下內容:產品名稱、執行標準、檢驗人員、生產日期、生產企業。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從安全的角度,執行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并特別關注產品的安全防護性能,是因為產品的安全防護性能是勞動防護用品的重要技術指標。企業只有重視并且使生產的產品安全防護性能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從業人員的安全防護才有保障。有許多企業,還將產品安全防護性能直接模壓或印制在產品上,如:耐壓5kv、保護足趾An1等。
2.開發新產品必須嚴格把好質量關
《規定》第九條要求:“新研制和開發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對其安全防護性能進行嚴格的科學試驗,并經具有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后,方可生產、使用。”
國家鼓勵新產品的研制和開發,但是對于一個企業而言,不論從新產品的研制到決定批量生產,或是企業對市場已有的產品進行開發性生產,都需要經過不斷探索,也會遇到材料、配方、設備、工藝等方面的問題。在新產品未定型、工藝未確定、生產過程不穩定的情況下,企業不可貿然投入批量生產。特別要禁止將未經嚴格科學試驗,未經具有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檢驗合格,安全防護性能沒有保證的新產品投放市場,以免造成人身意外傷亡事故。
嚴格的科學試驗過程是,先制定設計規范(包括新產品標準)、確定試驗條件、滿足使用要求、達到設計標準,樣品要進行小試、中試,由室內試驗到現場試驗,再進行產品鑒定,最后投入批量生產。
3.生產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有安全標志
《規定》第十條要求:“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生產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
廣義地講,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具有某種特殊防護功能,供特種作業人員穿戴,用于特殊防護的個體安全防護裝備。《規定》第四條特指列入《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的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實施細則》附件1《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中,公布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共6大項、21種。還有一些未列入目錄,暫不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但對職業安全衛生十分重要的產品,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仍應加強監督管理。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實施細則》所列申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應具備的條件,與《規定》第七條基本相同。稍有改動的是第二款技術人員變為技術力量,第四款檢驗與測試手段變為檢測檢驗設備,后面的提法更為妥貼。申辦安全標志的程序與內容保留了過去安全生產許可證取證的具有科學性的成功經驗,如:申請表填報內容,對企業技術管理、設備工藝、質量管理、人員素質、文明安全生產要求,產品封樣檢測和組織評審過程等。同時,也融入了市場化運作模式,體現了改革與創新,申辦程序更加規范,強調了時效性;實施安標改由有資質部門發證、政府部門監管,增強了可控性,尤其是用新的“安全標識”作為企業某種產品進入市場的標簽,取代原各檢測部門自行印制發售的“安全鑒定證”,減輕了企業負擔,有利于政府部門的監管,有利于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接受社會監督和維護自身權益,有利于進一步規范勞動防護用品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