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文化的法制屬性
安全文化屬于工業文化,當然也屬于經濟文化。市場經濟的特點之一是法制經濟,因此在工業社會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安全文化也不例外,它也具有法制文化的性質。不論社會怎樣發達,技術、經濟及管理水平能達到的安全水平與人們期望的理想安全狀況總是有一定的距離,生活及生產中不可能完全不存在危險,不可能完全不發生事故,但是必須確定一種與現實的技術、經濟及管理水平相適應的最低可接受程度,這就需要對理想與現實之間作出妥協和折衷,安全法律就是這種折衷的最低可接受程度的社會認同形式,也就是現實安全價值觀的一種最低標準體現。
安全文化的法制文化屬性與單純表現為道德觀的文化(如宗教文化),或群體好惡的文化(如一個民族的飲食習慣)有重要的區別。
2.新的安全管理模式是安全文化管理的產物
安全文化是在工業社會生活及生產活動的管理中完成其安全價值功能的,它有管理與文化的雙層性質,有理層與表層的雙層結構,有法治與心治的雙層功能,它對于企業即是一種現代安全管理思想又是一種有效的安全管理手段,它反映在生產現場既是有形的安全規范又是無形的安全文化場,因此它是完善安全管理體制與完善人員行為素質,建設現代安全管理模式的基礎。建設安全文化既是現代工業社會管理及企業管理的需要,也是社會及企業健康發展的需要。
3.安全文化是一項治本的系統工程
現代工業社會是一個人造的復雜的系統,在這個人造系統中從事生活及生產活動的每一個人都是系統的一個“安全閥”。只要有一個人的行為不遵守安全規范(例如:丟一個煙頭在易燃環境中)就可能造成巨大災難,因此只有每一個人都提高安全素質才可能實現系統的本質安全。
安全文化就是在研究控制這種狀況的過程中提出來的一項治本的系統工程。因此,安全文化不是社會上“文化熱”的產物,而是我國安全管理不能適應當前工業社會的落后狀況,摧化了我國安全文化的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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