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
⒈企業名稱:婁底市馬鞍山礦業有限公司。
⒉企業性質: 股份制企業。
⒊事故時間:2007年8月5日16時45分。
⒋事故地點:-240m水倉擋水墻以里2~5m處。
⒌事故類別:頂板事故。
⒍事故傷亡情況:死亡1人。
⒎直接經濟損失:42.9萬元。
二、事故單位概況
㈠煤礦概況
馬鞍山礦業有限公司位于新化縣上梅鎮境內,距新化縣城區7Km。
馬鞍山礦業有限公司由湖南大自然房地產有限公司董事長朱克棟任董事長。聘請了礦長、常務副礦長、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技術主管等安全生產方面的礦級領導,下設安監科、通風科、生產科、機運科、調度室等安全生產科室。配備采煤帶班長4人、掘進帶班長3人、專職防突工4人、專職瓦斯檢查員4人、專職救護隊員6人。現有職工220人。
㈡礦井基本情況
馬鞍山礦業有限公司原為婁底市屬國有馬鞍山煤礦馬鞍山井,設計和核定生產能力3萬噸。2004年12月,馬鞍山煤礦改制,由湖南大自然房地產有限公司以3680萬元買下馬鞍山井,成立馬鞍山礦業有限公司。
礦井取得了有效的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但沒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
馬鞍山礦業有限公司開采漣邵煤田建新井田上二疊系龍潭煤系,區含煤地層為上二疊系龍潭組,共含煤5層,只4煤層可采。4煤層厚度0.7~2.5m,傾角為20°~70°,一般為35°左右,含砂巖夾矸1~3層,屬較穩定煤層。4煤頂底板以細至中粒砂巖為主,次為砂質泥巖或粉砂巖,厚度變化大,具由南向北變薄的趨勢。
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47.28m3/t,屬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煤塵爆炸指數4煤層為20.4,具有爆炸危險。4煤屬自燃煤層,自燃發火期一般為3-6個月,最短為28天。
礦井采用斜井開拓,中央分列式通風。巷道式采煤方法,木支護,爆破落煤。
礦井工作制度為三班作業,(早班8時-16時、中班16時-24時、晚班24時-次日0時)。
㈢事故地點概況
事故地點發生在-240m水倉擋水墻以里2~5m處。該水倉利用報廢的324采區東大巷做為水倉,原為料石半園拱支護,巷寬2.4m、巷高2.8m,2006年10月擋水墻以里2~5m區段砌碹的帽拱垮落,后采取了套棚修理,梁長2.0m,柱高2.0m,棚距0.3~0.4m,老木接頂、卡幫。由于巷道左幫巖層破碎,采取了抬棚加固。
2007年8月4日晚班,-240m水倉抽水工發現擋水墻以里2.0m處殘余的碹拱和頂板再次垮落,阻塞了水泵蓮蓬頭,便將巷道垮落情況向公司調度室進行了匯報。公司決定從8月5日早班(8:00~16:00時)安排維修班去修理,并編制了《馬鞍山礦業有限公司馬鞍山井-240m水倉維修安全技術措施》。
三、事故發生及搶救經過
8月5日早班,公司安排維修班(共四人:大工彭祖益、鐘財親,小工曹穩連、曾廣強)到-240m水倉搞修理,當班由公司調度室主任李斌華,值班長伍德蘇召開了進班會,共同組織學習了《維修安全技術措施》。8時下井,8時30分左右作業人員到達-240m水倉修理作業地點。
作業人員看到當頭垮頂長約2.0m,殘余的碹拱全部垮落,空頂高約1.0m,墻沒有垮,頂部巖石為破碎的砂質泥巖。水倉中水不多,便開始排水。9時左右,值班的生產副礦長熊合山和值班長伍德蘇到了作業地點,看到排水比較慢,便安排改裝了進水管和蓮蓬頭,至10點多鐘將水倉中水排干,隨后值班長伍德蘇去了其他作業地點。生產礦長熊合山安排先抬櫨加固支架后再出矸石,但大工彭祖益說抬了櫨不好出矸。于是先出矸后由里向外支了兩根棚梁,棚梁下支了中頂,未支棚腿,接著用老木接頂,毛柴背頂,然后往上填了約一車矸石。大約15時左右,老棚子與新架的兩付棚子左邊碹墻突然倒塌,木棚支架(包括原來支護的3m老棚)全部垮落。正在支架、充填的鐘財親、曾廣強和曹穩連急忙跑了出來,但在已經支護的兩排支架下觀察頂板及兩幫情況的大工彭祖益被壓在老支架最里面一排支架下面,頭部露在外面。生產副礦長熊合山和鐘財親立即將壓著彭祖益的木梁撬起來,彭祖益拉了出來并進行人工呼吸,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
四、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詳見附件1),直接經濟損失42.9萬元(詳見附件3)。
五、事故原因及性質
㈠事故直接原因
⒈事故巷道圍巖軟弱,松散破碎,長時間受水浸泡后極易坍塌并對支護結構形成擠壓。
⒉當班作業人員沒有打好臨時支護,違章坐在不安全的地方觀察頂板,頂板跨落,來不及撤退導致人員傷亡。
㈡事故間接原因
⒈現場管理不到位。一是值班礦領導跟班時發現頂板破碎,要求采取抬櫨加固措施,沒有督促整改到位;二是作業人員坐在不安全的位置觀察頂板,沒有予以制止。
⒉技術管理不到位。一是利用-240東大巷作為水倉,設計不合理。二是作業規程的編制沒有針對性,不合理。
⒊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夠,職工素質低,自保能力差。
㈢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六、責任劃分及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㈠建議不予追究責任的人員
⒈彭祖益,維修大工。違章空頂作業。對事故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責任。
㈡建議給予經濟處罰的責任單位和人員
2.熊合山,中共黨員,生產副礦長,現場跟班礦領導。沒有嚴格督促作業人員采取抬櫨加固等臨時支護措施;沒有制止作業人員坐在不安全的位置。對事故負主要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37條規定,建議由婁底市煤炭局給予警告,并罰款2000元。
3.彭祖南,中共黨員,安全副礦長。安全思想麻痹,未認真審查作業規程,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對事故負重要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37條規定,建議由婁底市煤炭局給予警告,并罰款1000元。
4.吳祖安,中共黨員,馬鞍山礦業有限公司礦長。水倉設計不合理,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對事故負領導責任。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8條規定,建議由婁底市煤炭局給予其2000元罰款。
5.馬鞍山礦業有限公司,煤礦現場安全技術管理不到位,水倉維修時發生“8.5”頂板事故,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7、40條及有關法規規定,由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婁底監察分局依法責令停止生產,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安全資格證》,并處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七、防范措施
㈠加強安全監管。要嚴格落實領導干部下井跟班制度和隱患排查制度,帶班安全管理人員要及時檢查各處安全狀況,對發現存在的問題要及時處理,并督促落實到人、整改到位。
㈡加強頂板管理。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經正規設計;對于維修水倉等編制的作業規程要有針對性,在維修時打好臨時支護,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控幫控頂后再拆除原有支架,及時進行支護,嚴禁空幫、空頂作業。
㈢加強安全教育培訓。所有從業人員必須掌握安全生產的基本知識和技能,提高自保、互保能力,杜絕違章作業行為。
㈣馬鞍山礦業有限公司必須依法及時變更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并按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婁底監察分局下達的執法文書要求停產整改,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確整改范圍,落實整改責任人、資金,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提高安全生產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