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
1、企業名稱:湖南省煤業集團馬田礦業有限公司高泉塘煤礦。
2、企業性質:國有重點。
3、事故發生時間:2010年5月8日3時30分。
4、事故發生地點: -125m水平386下車場修理工作面。
5、事故類別:頂板事故。
6、事故傷亡情況:死亡1人。
7、直接經濟損失:54.5萬元
二、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一)企業概況
馬田礦業公司隸屬于湖南省煤業集團,系國有控股企業,始建于1953年,于1954年投產,原名為馬田煤礦,后變更為湖南省白沙礦務局馬田煤礦。2001年7月進行公司制改制時登記注冊名稱為湖南省白沙煤電集團馬田煤業有限公司。2004年10月19日宣告政策性破產,2005年2月5日重組,登記注冊名稱為湖南省煤業集團馬田礦業有限公司,2005年4月1日起正式營業,公司注冊資金1400萬元,國有控股80%,自然人占股20%。
公司地處湖南省郴州市永興縣馬田鎮,交通便利,107國道、京珠高速公路與礦區公路相連,礦區專用鐵路線與京廣線馬田墟站相連接。公司現有芝蘭沖、高泉塘、新星等三對生產礦井(愛和山、桐子山煤礦已退出),其中高泉塘、新星為低瓦斯礦井,芝蘭沖為高瓦斯礦井。全公司核定原煤年生產能力為39萬噸,其中:芝蘭沖礦12萬噸/年,高泉塘礦9萬噸/年,新星礦18萬噸/年。
(二)礦井基本情況
高泉塘煤礦位于永興縣復合鄉境內,隸屬湖南省煤業集團馬田礦業公司管轄,公路交通較為方便。
煤礦設計生產能力21萬噸/年,核定生產能力9萬噸/年。主采6煤,保有儲量984.6萬噸,可采儲量292萬噸。
劉旺興任礦長,負責礦井全面工作;李志軍擔任黨總支書記,主持黨務及工會工作;丁超擔任總工程師,分管礦井工程技術工作;周日生擔任安全副礦長,分管礦井安全、掘進工作;劉益生擔任生產副礦長,分管礦井采煤工作;周元建擔任機電副礦長,分管礦井機電工作;曹能燦擔任后勤副礦長,分管礦井運輸、后勤工作;公司派駐安監組4人,組長劉承善,安監員曹國虎、歐小成、周建忠;煤礦配有技術員7人,各連隊安全管理人員30人。
煤礦采礦許可證證號為04300002009091120044260,有效期至2014年1月28日;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為(湘)MK安許證字〔2010〕0039G3Y1號,有效期至2011年1月30日;煤炭生產許可證編號為204300000032,有效期至2013年1月13日;礦長劉旺興經培訓合格取得礦長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礦長資格證證書編號為43010211,有效期至2012年11月,礦長安全資格證編號為湘煤安字第08043010004524號,有效期至2011年11月29日。
1、礦井開采技術條件
高泉塘煤礦位于馬田礦業公司石里山向斜西翼,呈一單斜構造,煤層走向NE40°~50°,傾向東南,傾角18°~27°,含煤地層為上迭統龍潭組上段煤層,主采61煤,62局部可采。61煤層厚度為0~23.2米,平均厚3.85米。62煤層厚度為0~4.5米,平均厚2.47米,兩個煤層厚度變化較大,常見分叉現象。
61煤頂板變化大,偽頂為炭質泥巖,直接頂為深灰色粉砂巖或砂質頁巖,老頂為中細粒疏松砂巖,屬于易冒落的一級頂板。
該礦屬低瓦斯礦井,煤塵無爆炸危險性,煤層不易自燃。
礦井水文地質復雜,最大涌水量830 立方米/小時,正常涌水量為330立方米/小時。
2、礦井生產系統
礦井采用斜井多水平開拓。井下劃分為+100m、-25m、-125m三個水平,現生產水平為-125m水平。
礦井三個水平均設有中央水泵房,其中+100m水平裝有水泵5臺,-25m水平泵房裝有水泵7臺,-125m水泵房安裝有水泵8臺。
礦井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風方式。裝備YBK56-4-№13 風機2臺,配套電機額定功率55kw。
主斜井提升設備為2§2500/1200礦用絞車提升,采用雙軌串車提升,軌型為24kg/m。軌道上山提升設備為JTB-0.8×0.6型礦用絞車。大巷運輸采用XK5-6/90KBT防爆蓄電池電機車,工作面運輸采用SGWD-320/17型刮板運輸機和搪瓷溜槽運輸。
礦井安裝了KJ90型安全監控系統,安裝了風速、甲烷、設備開停、液位、壓差、風門開關等傳感器,有專人管理。
3、礦井作業制度
現有在冊職工379名。
該礦采用三班作業制:白班,8時-16時;晚班,16時-24時;早班,0時-8時。
(三)事故地點概況
事故發生在礦井-125m水平386下車場修理工作面。
該工作面頂板為細砂巖或粉砂巖,由于受周邊小煤窯采動影響,巷道變形大,頂板破碎,礦方已修理了4次,從 4月上旬開始再次進行維修,巷修長度為45米,至事故發生時,已修理14米,維修前礦里編制了《386下部車場修理補充安全技術措施》并進行了貫徹學習。但措施的編制內容不完善,未規定“嚴禁作業人員進入失修嚴重的未修理巷道”。
該工作面采用錨網噴聯合支護,為半圓拱形,巷道凈高2.9m、凈寬3.2m,腰上1.6m,腰下1.3m(詳見附件2:事故現場示意圖)。
三、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0年5月7日24:00時,由當班值班長侯體榮主持召開了進班會。當班進班7人,其他6人為:奉建強、王技亮、馮紅永、易明清、鄧運平、周滿乃。侯體榮對當班工作情況進行了分工,4人到386下車場維修面刷幫、架棚,1人領炸藥、1人送飯。
1時10分,侯體榮等人到達386下車場修理工作面,侯體榮首先進行敲幫問頂,沒發現松矸后就填寫安全確認牌板。然后開始作業,3時10分左右架好第一架棚子,準備刷幫出矸、噴漿,這時侯體榮發現在前方未擴刷的巷道內(工作面進2米處)有幾根枕木和兩根鉆桿,就要小工鄧運平進去搬運到下車場原絞車房,周滿乃見鄧運平一人搬東西太慢,就主動去幫著搬,他們兩人一進一出搬運枕木,3時30分,在周滿乃搬運材料返回當中,未擴刷巷道棚上的噴體突然垮落(有兩塊,大的約一噸多重),正好砸到他,將他砸昏。
(二)事故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后,在場人員立即把他身上的噴體搬開,把人移到棚子處后,侯體榮打電話向地面匯報事故情況。5時20分,將周滿乃運到地面,后送往郴州市第四人民醫院,因傷情較重,上午9時于醫院死亡。
四、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詳見附件1),直接經濟損失54.5萬元(詳見附件4)。
五、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事故直接原因
1、386下車場下部受周邊小煤窯采動影響,巷道變形大、頂板破碎,巷道周邊圍巖松動,原錨桿支護已失去作用,頂板極不穩定,產生大量游離矸石,隨時有冒落危險。
2、作業人員冒險進入未修理的老巷內作業,頂板游離矸石垮落后,因躲避不及被砸傷致死。
(二)事故間接原因
1、頂板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作業人員未按規定敲幫問頂,未及時處理頂板活矸。
2、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嚴。一是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執行不到位,帶班領導未下井帶班;二是當班值班長違章指揮,安排作業人員違章作業。
3、現場管理不到位。一是材料、工具堆放在失修巷道內,而沒有運送碼放在支護完好的地方。二是礦領導、安監員未按措施要求跟班監督。
4、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不足。煤礦分南北兩翼開采,井下6個采掘修工作面,煤礦只配備了3名安監員,每班只安排一名安監員下井。
5、技術管理不到位。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內容不完善,文字不嚴謹,措施不具體;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查把關不嚴。如386下車場修理安全措施未規定“嚴禁作業人員進入未修理巷道”。
6、職工教育培訓不到位,基層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安全意識低下,違章作業。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發生事故后煤礦要按規定及時向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匯報,不得瞞報、謊報和遲報。
2、加強頂板管理。一是巷道維修必須編制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組織職工貫徹學習,嚴禁作業人員進入失修巷道以里進行作業;二是要落實現場管理人員責任,嚴格執行礦級領導下井帶班制度。公司要加大對該項制度落實的檢查及考核力度,對違反者要給予重罰,甚至就地免職,并在全公司范圍內公告,在電視臺亮相。
3、加強現場管理,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一是井下安排巷修作業,嚴禁將材料工具碼放在失修巷道以內,嚴禁作業人員人員進入未支護失修巷道內作業。二是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嚴肅查處“三違”行為。特殊地段作業時,礦領導、安監員必須按措施要求落實現場盯守,有效監督和及時制止職工的違章作業行為。
4、配足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健全安全管理機構。高泉塘煤礦要配備符合要求的安監員,安監員的數量要能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確保各采掘修工作面安全狀況有人檢查,存在的問題及時處理。
5、加強技術管理,各安監站要加強技術監管,嚴把措施規程編制、審批、貫徹和落實關。每一單項工程必須及時編制完善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其內容要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文字要嚴謹,措施要具體,學習要到位,宣講要詳細,執行要嚴格。
6、加強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要確保對新入礦工人72小時的入井前強制性安全教育培訓,對在職職工進行上崗前培訓和定期輪訓,確保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煤礦安全知識,杜絕違章作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