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國際勞工組織
國際勞工組織在第八十屆勞工大會的一項議程就是討論預防重大工業事故,在大會的若干提議下形成了預防重大工業事故的公約與建議書,為會員國制定預防重大工業事故的國家法律或法規起到規范化的作用,出版了指導性的《預防重大工業事故工作守則》。國際勞工組織的突擊重點就是“三方結合”,由政府、工人組織和雇主組織所組成,無論是在公約與建議書還是工作守則中都體現了“三方結合”的原則,分別賦予政府、雇主和工人組織相應的權利和責任。
雇主的責任是:對有可能造成重大風險事故的設施通報主管部門,無論是現使用的設備還是新建設施,對每個含有重大危險的設施應建立控制其危害的成文制度,包括:危險識別與風險評估分析,安全技術措施,組織培訓與指導措施,應急計劃與步驟,控制重大事故影響的措施,與工人代表協商措施,修改制度措施;根據控制危害制度編寫安全報告并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通報主管部門;當情況發生變化時雇主應主動增補或修改安全報告;發生重大事故后雇主須立即通知主管當局,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事故原因分析、現場的直接影響及為減輕其影響所采取行動的事故報告,報告還應包括今后預防此類事故發生的詳細措施。
政府部門的責任是:制定宏觀控制計劃及保護每一重大危險設施現場之外的公眾和環境;對已發生的重大事故發出警報通知公眾,引起社會的重視;綜合控制重大事故風險的企業實施監察,對已發生重大的工業事故進行調查、評估,并有權中止任何呈現重大事故險情的操作。
工人及其代表是保護工人利益的一方,他們有權得知重大危險設施發生險情后所產生的后果,清楚政府對重大危險設施的指示、建議和命令,參與編寫安全報告、應急計劃及事故報告,對預防重大事故及控制重大事故發生發展應急程序定期得到指導和培訓;當存有重大危險隱患時,工人及其代表有權采取必要行動并立即通知主管部門;一旦發生重大事故工人應遵守應急措施。
二、歐共體
歐共體在1982年6月24日頒布了《有關某些工業活動嚴重事故危害的1982年6月24日歐洲委員會》。
歐共體遵照國際勞工組織的建議,特發布其指令。該指令的宗旨是:預防某些工業活動可能導致的重大事故并限制其對人員和環境的影響,通過設計,建設和運轉等不同階段實施一體化安全,對工業場所工作人員提供培訓和信息,一旦發生嚴重事故時能使其得以很好的控制,特別是指原成員國在此領域采取相應措施。該法令所適用的企業主要指化學或石油天然氣企業。對企業活動的負責人提出了為預防重大事故并且限制對人員和環境產生的后果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企業活動的負責人應在任何時候向上級主管部門呈報:他們已經鑒別出所存在的重大事故危害,已采取適當的安全措施并已為工作在現場的人員提供信息、培訓和設備以保證他們的安全。企業主還應將企業工業活動的相關信息通知上級主管部門,包括:企業貯存或使用的物質、產品、副產品;貯存活動涉及的物質、數量、化學物理性能及具有潛在危害的其它物質;工廠的地理位置和氣象條件、工作場所暴露在危險狀態下的最多人數、技術生產過程的概括描述等;可能發生重大事故時所采取的緊急計劃、負責向上級主管部門報警的人員姓名等情況。該通知應隨著安全技術知識的更新和對危害評估知識的發展定期更新。
歐共體在1989年11月30日發布了《關于對工人工作時生產設備使用的安全與衛生的最低要求》。
該指令的宗旨是:在工作環境中及使用設備時保證工人的安全與健康。
該指令的內容針對:雇主所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證企業中工人使用的生產設備有利于工作的順利進行并且對工人的安全與健康沒有損害,對特種設備的特種工作條件和工作性質存在的危害具備特別措施,對工人的安全與健康有危害及這種設備產生的附加危險都應加以特別注意。使用的生產設備應符合歐共體有關條款的最低要求。在使用涉及特殊危險的生產設備可能給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帶來特殊威脅時,雇主應保證只限于負責使用該設備的人員使用,指定專人負責維修、改選、保養及修理。對工人應有相應的培訓教育及應在生產設備上書寫使用說明書。
歐共體在1989年11月30日發布了《工作場所最低安全衛生要求》。
該指令的宗旨:改善工作環境,使工人在安全衛生方面得到更好的保護。
該指令的內容:發布了第一次使用的工作場所和已經使用的工作場所及工作場所整修的最低安全衛生要求。
三、美國
美國在1970年頒布了《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預防事故內容如下:
明確規定實行職業安全衛生標準制,勞工部長要在規定期限內發布命令,頒布“國家一致標準,”和“已建立的聯邦標準”一齊作為職業安全衛生標準。必要時可按照一定程序頒布“臨時性緊急標準”。雇主必須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標準。但他們在符合本法所規定的條件下可以向部長提出申請,要求暫不執行某一標準,或改變該項標準。勞工部長如同意他的申請可發布臨時命令。部長或他的委托人有權在合理時間進入工廠、企業、行政機關等工作場所檢查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等情況,對違反條例、命令及標準者發出傳票,情節輕微者給予通知,限時糾正,糾正后可撤銷傳票。但當違反事件發生已達6月,則不再簽發傳票,勞工部長或他委托的人經檢查或調查確認雇主有違法行為,可通知罰款。任何雇主或雇員代表如有不服,可向勞工部長發出書面通知,部長與負責審議此類案件的職業安全衛生復查委員會進行商議,由該委員會召開聽證會,然后由委員會發出以事實為根據的命令,批準、修改或撤銷勞工部長的傳票或所批的罰款。如對委員會上述命令還不服或因此而受到“不利影響”等情況,可直接上訴到法院,由司法當局復查。法內規定了罰款的金額,所有罰款應交到勞工部存入財政部自然增長,它可以重新用于被罰單位所在地改進安全衛生工作。
該法對制定職業安全標準的機構設置、隸屬部門、經費來源及監察、上訴、處罰以至罰款去向均作了規定,這就保證了安全衛生標準的順利實施。由法律規定必須執行安全衛生標準,要求在工藝設計、設備安裝、操作方法、建筑規劃等方面都按照安全衛生標準實施,無疑對事故預防起了決定性的作用。
四、日本
日本在1972年制定1988年修改的《日本勞動安全衛生法》,工傷事故的預防是通過監督官的執法監察和技術檢查進行的。日本的監督官由兩部分人員組成,一部分是具有司法警察權限的監察人員,為了施行勞動安全衛生法,必要時可進入企業單位,對有關不安全或事故危險的情況質問有關人員,查閱有關材料,甚至命令停工檢查,情節嚴重者他們有權對該企業提出上訴。另一部分人員是技術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檢查,對一些不安全因素或事故隱患提出修改意見或建議。但必須向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五、 英國
英國是歐洲職業安全衛生立法的先導者,早在1833就制定了《工作法》。1974年《勞動衛生安全法》獲得通過,它是一部專門的安全衛生法規,適用于一切領域的勞動安全衛生。
該法宗旨是: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和福利,防止與勞動者有聯系的其他人員的安全和健康方面遇到危險,并且對危險物質的保管和使用進行控制,預防人們非法獲取、占有和使用危險物質,并控制放射性物質排入大氣層。
該法規定了雇主的責任,安全衛生委員會及安全衛生執行局的權力和義務,執法監察的范圍及違法的處罰,安全衛生條例及慣例的制定和批準,雇員的醫療,建筑行業的專項條款。
六. 法國
法國在1973年頒布了《法國勞動法典》,經過幾次修改1981年修改定案。為提高工傷事故的預防水平,1976年修改了勞動法典的部分章節作為《法國就業事故預防法》。該法規定了適用的范圍為各類工業、商業和農業實體及其附屬產業,也適用于律師事務所、自由職業者、職業工會、各種協會、集團及公立醫院和私立療養院。
該法要求雇主對工人在安全與事故預防方面給予相應的培訓,也包括工人轉崗后的培訓。生產制造或銷售運輸任何危險物品的企業,雇主對保證這些危險物品上附有標簽及文字說明負責。任何制造、進口或銷售對工人有危害的物質的雇主應向“國家調研與安全協會”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得到危害評估,保存評估結果并支付評估費用。
勞動監察員在監察期間若發現某企業出現事故危險,可以對該企業的雇主下達采取適當方式消除其危險的正式通知,此類通知應有書面記錄和簽署日期及簽名,應有一定的執行期限,此期限期滿后,險情仍然存在可對該企業的雇主下達官方通告,然后通知警察局處以罰款以示處罰。
七、 歐洲其它國家
歐洲是工業革命的先驅,工業革命的興起,使工人從手工作業過渡到機械化作業,這樣也就導致了多發事故和惡性事故的產生,一些工人發出了保護自身生命和利益的呼聲,因此誕生了各種安全衛生、事故及賠償的法律法規及法令。法國在1922年頒布了《農業事故法》、1947年頒布了《工業事故與職業病法》、1948年頒布了《工業事故法》;意大利在1904年頒布了《職業事故法》、1926年頒布了《工業事故法令》;摩洛哥在1927年頒布了《工業事故法令》,1947年又進行了修改;瑞士在1930年頒布了《預防事故法規(建筑行業)》,西班牙在1932年頒布了《工業事故預防條例》;希臘在1937年頒布了《預防事故法令》。
歐洲國家主要是在各行業制定有關事故預防條例,這些條例也包括雇主的責任,雇主應為雇員提供的安全設備及勞動衛生條件,行政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范圍,還對具體的作業場所及設備裝置的安全技術性能做了規定。
下一篇:美國職業安全衛生自愿保護綱要介紹